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墨西哥联邦刑法典》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原则。
《墨西哥联邦刑法典》第1条规定了属地原则:“本法典适用于墨西哥合众国领域内发生的任何联邦法律规定的犯罪。”《墨西哥联邦刑法典》第5条是对属地原则的补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视为实施于墨西哥领域内:Ⅰ. 墨西哥人或者外国人在航行于公海上的本国船舶上实施犯罪的,Ⅱ. 在位于其他国家的港口或者领水的本国军用船舶上实施犯罪的。如果行为人未受到港口所在国的审判的,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商用船舶。Ⅲ. 在位于本国的港口或者领水的外国船舶上实施犯罪,如果扰乱了公共安宁或者行为人、受害者都不是该船舶的工作人员的。对其他情形,按照互惠原则处理。Ⅳ. 在位于本国或者外国的领土、领空、领水的本国或者外国的航空器上实施犯罪的,按照前述与船舶有关的相似规定处理。Ⅴ. 实施于墨西哥大使馆或者公使馆内的。”
《墨西哥联邦刑法典》第2条是关于属地原则和有限制的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本法典也适用于下列犯罪:Ⅰ. 在国外教唆、预备、实施但所导致的结果发生于或者意图发生于墨西哥合众国领域内的犯罪,或者教唆、预备、实施于国外但对墨西哥有约束力的条约规定其有义务引渡或者起诉,具备本法典第4条所列的条件并且不可能将行为人引渡至已经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的犯罪。Ⅱ. 实施于墨西哥使领馆或者针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且未在犯罪实施地国受到审判的。”《墨西哥联邦刑法典》第3条是关于属人原则的规定:“实施于国外但在墨西哥合众国领域内仍在实施的继续犯,无论该罪犯是墨西哥人还是外国人,均应当适用本法典进行追诉。对于连续犯也适用与之相同的规定。”
《墨西哥联邦刑法典》第4条规定了保护管辖原则:“墨西哥人在国外对墨西哥人或者外国人实施的犯罪,或者外国人在国外针对墨西哥人实施的犯罪,如果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墨西哥合众国按照联邦刑法典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Ⅰ. 被告人在墨西哥合众国领域内。Ⅱ. 被告人尚未在犯罪地国受到最终判决。Ⅲ. 被指控的行为根据犯罪实施地国和墨西哥合众国的法律都构成犯罪。
《墨西哥联邦刑法典》第6条规定了有限制的普遍管辖原则:“实施本法典未包括但特别法或者墨西哥有义务遵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的,适用特别法或者国际条约,同时考虑适用本法典总则的规定和分则中的适当规定。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规定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