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墨西哥民法
一、民法典的制定
墨西哥独立后,巩固国家政治权力的紧迫需要使墨西哥早期领导人把注意力集中于制定公法。因此,西班牙私法比西班牙公法在墨西哥存在的时间长。为避免出现法律真空,墨西哥等拉丁美洲国家一般都保留了先前西班牙君主颁布的有关民商事法律,只是排除了与拉丁美洲独立革命引入的新的共和国的价值相冲突的规则。即除了与宪法原则相冲突的部分以外,墨西哥殖民地时适用的民事法律规范在独立后继续有效。因此,在墨西哥,西班牙人建立的规制私人事务的法律秩序并没有随着墨西哥脱离西班牙而被立即取代。
由于墨西哥是个联邦国家,墨西哥联邦和墨西哥各州都有权制定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等法律,因此,针对着同一个问题就可能有30种法典。但实际上各州的法典都是仿效联邦的法典或首都联邦区和联邦地区的法典而制订的,有时甚至照抄原文,所以,这些法典之间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各州和联邦之间的法律如有抵触,《墨西哥宪法》第133条规定优先适用联邦的法律。在墨西哥,民法典的制定权在各州,民法属于地方一级的法律。墨西哥一共有30多个州,有30多部民法典,但各个州的民法典都是墨西哥联邦特区民法典的翻版。墨西哥各州的民法典曾先后以1870年、1884年和1928年的首都联邦区和联邦地区民法典为基础而分别制定自己的民法典。不过,后来情况有所变化。
1827—1829年,墨西哥的奥阿哈卡州(Oaxaca)率先公布了自己的民法典,它是整个美洲最早的民法典之一,而且是整个西班牙—葡萄牙语世界的第一部民法典,完全照搬《法国民法典》的体系和结构,除序编外有三个正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规定,第三编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式。其内容也原样移植《法国民法典》。
1828年,《墨西哥联邦特区民法典》颁布,该民法典对法国蓝本做了改进,采用如下的结构:序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继承,第四编债。和奥阿哈卡州民法典一样,《墨西哥联邦特区民法典》把《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拆为“继承”和“债”2编,即按以下的顺序分为4编:人、财产、继承和债。
1866—1867年,墨西哥帝国颁布民法典。1851年伽尔夏·哥耶纳起草的《西班牙民法典草案》被墨西哥在起草民法典时做为参考的范本。1870年的《墨西哥民法典》以1866年的《墨西哥帝国民法典》为主要渊源,而1866年的《墨西哥帝国民法典》以伽尔夏·哥耶纳起草的《西班牙民法典草案》为蓝本,同时也参考了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70年《墨西哥民法典》有4126条。墨西哥联邦民法典的起草也是由塞耶雷(Don Justo Sierra)一人完成的。1857年,开明的墨西哥总统贝尼托·胡亚雷斯(Benito Juarez)委托卓越的学者塞耶雷起草墨西哥联邦民法典,1860年完成。10年后,法国干涉结束,依照1857年宪法的规定开明政府重新执政,塞耶雷起草的民法典在1870年12月8日颁布,在次年5月1日生效。这是第一部由墨西哥联邦国会通过的民法典,在墨西哥全国适用。
1928年,墨西哥颁布第二部民法典。1932年,墨西哥又颁布了民法典。2000年5月,墨西哥批准了新修订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