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独立初期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律
1791年到1826年,拉丁美洲兴起了独立运动,建立了一大批独立的国家,拉丁美洲法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拉丁美洲国家在摆脱西班牙与葡萄牙的殖民统治获得独立以后,为避免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巩固现有的法律制度、巩固新的政权,这些国家开始编纂法典。当时,拉丁美洲国家虽然脱离了西班牙,但许多国家并没有实现国家的真正统一和稳定。这主要是因为拉丁美洲独立后出现政治动荡,由于许多国家不同派别严重的政治分歧导致内战和国内政治冲突,自由派和保守派政治势力互相反对,因采用联邦制或单一制的政体问题而更加复杂。新成立国家巩固政治权力的紧迫需要,使拉丁美洲国家早期领导人把注意力集中于制定公法,即制定调整政府和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以及政府各机构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民商法典等私法法典的制定则更被延后考虑。
除了政治上缺乏稳定的政府外,刚刚独立的拉丁美洲国家国库空虚,法律改革缺乏资金支持。改革私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匮乏,有能力的法官、律师和立法会议员忙于从事使新政府顺利运作的紧迫任务。甚至找到为制定新的私法所合适的参考书籍也是一个难以克服的困难。制定私法,即制定调整个人、团体和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被暂时搁置到一边。因此,西班牙私法比西班牙公法在拉丁美洲存在的时间长。拉丁美洲各个新独立的共和国为避免出现法律真空,一般都保留了先前西班牙颁布的有关法律,只是排除了与拉丁美洲独立革命引入的新的共和国价值相冲突的规则。即除了与宪法原则相冲突的部分以外,拉丁美洲在殖民地时适用的民事法律规范在独立后继续有效。
图2 独立战争后的拉丁美洲形势图
墨西哥独立后,最先制定的是宪法等公法。西班牙人建立的规制私人事务的法律秩序并没有随着墨西哥脱离西班牙而被立即取代。新独立的墨西哥起草自己的法律取代从西班牙继承而来的法律需要几十年。最终,墨西哥自己会参照欧洲的法律蓝本、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私人事务的法律。
巴西的情况也类似。葡萄牙人留下的原有许多法律或已过时,或与现实相冲突,或存在许多立法的漏洞,不能及时有效地对这些新的社会关系和新的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导致许多法律真空的存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巴西进一步发展的束缚和羁绊,有必要制定巴西自己的法律。然而,刚刚独立后的巴西政局尚不够稳定,自由派和保守派的斗争很剧烈,为避免出现法律真空,巴西保留了先前葡萄牙颁布的有关法律。1823年10月20日,巴西帝国政府发布了一个法律,决定仍然适用葡萄牙在巴西独立前颁布的法律,《菲利浦法令集》以及其它葡萄牙王国在1821年4月25日前所颁布的法律及法令均一直适用到新的民法典制定前为止。《菲利浦法令集》被不断修改,不但伴随着巴西帝国走完最后的日子,而且还跨越巴西共和国的早期,生效长达314年。《菲利浦法令集》在巴西生效的时间比在葡萄牙还要长。巴西独立后,仍然继续适用葡萄牙在殖民地时的法令集等法律。在巴西独立后的近100年时间里,巴西一方面继续适用葡萄牙留下的、已经过时的中世纪的法规;另一方面,巴西直接适用根据这些法规选定的专门用以弥补其缺陷的罗马法。可见,巴西独立后初期的法律呈现出混乱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