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思想评论(第十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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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美判断的二重性”的批判哲学背景

康德哲学以批判地考察人类理性能力为己任。理性在康德看来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所在,是人确定普遍必然法则的一种能力。它不依赖于经验,不是经验的归纳和概括。理性的本质就在于它具有先天的“立法”功能,考察理性就是要确定理性在不同领域中“立法”功能的范围和限度。具体说来,就是廓清理性在知识、情感和意志三个领域中的作用,阐明三者间的相互关系。

康德首先要做的是为理性的经验应用和超验应用划清界限。所谓理性的经验应用,就是理性为感性经验材料提供一系列先天的知性范畴,保证人们关于自然的科学知识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使人的认识成为可能。经验材料中若没有理性的知性功能为自然立法,经验就是一团混沌,自然就只是可感觉却不可理解的东西;反过来,知性范畴虽是先天的,但若无经验材料,也只是空洞的形式。所以知性范畴和经验材料对于认识是缺一不可的。然而,理性受本性驱使想超出经验的范围,把超验的理念认作知识的对象,把知性范畴运用于其上,去探究自然背后的本体,但结果只能在认识中产生出自身难以克服的“二律背反”,造成所谓“理性的僭越”。

由于形而上的本体是全体、是无限,感性直观和知性范畴不能对之加以规定,因而它是一个超验的自由的领域。它虽然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但作为理性的观念却可以成为思考的对象。于是,理性在实践领域中对自由的考察就成为康德第二批判的主题。斯宾诺莎早已指明,自由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不是人低级本能欲望的满足,而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把握。康德则进一步强调自由是理性的本质属性,是理性的自我规定,是人的理性为自己立法。它要求人不计利害得失,按照无条件的绝对命令行事,一切以道德律的“应该”为准绳,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立法原则,通过每个人的意志自律来实现理性自己的价值和目的。

但人的意志愿望要体现为感性现实的活动,自由、至善的理想要实现在现象界里。一方面,“知性和理性是在一个而且是同一个经验基础上具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但却不会相互侵犯。因为自然概念不影响通过自由的立法,正如自由的概念不影响通过自由的立法一样。”注199另一方面,感觉世界和理念世界又有着某种联系。虽然它们在原则上不能相容,但都源于一个统一的、先天的理性。虽然感觉世界不能影响理念世界,但理念世界却可以而且必然地影响感觉世界。所以这两个看来是绝对分裂、对峙的世界必定要有某种沟通和过渡,担当这一沟通和过渡任务的就是判断力。这个判断力不是指第一批判中把特殊归属在普遍之下的“规定的判断力”,而是指从特殊出发去寻找普遍的“反思判断力”。反思判断力是理性的一种特殊能力,它不涉及对象的概念,因而它既非对自然的认识,亦非对自由的知识,即不是构成性的知识判断或道德判断,对应着它的是表现为感性直观又体现着意志自由的“快”与“不快”的情感世界。它是一种情感判断,在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之间起着一种调节作用。

与理性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在现象界里各有自己的对象不同,反思判断力虽然没有自己作用的客体对象,但它在发挥调节作用时,应该和知性在自然界、理性在本体界一样,有自己的先验原理,这个先验原理就是所谓“自然的合目的性”原理。“这个自然的合目的性的先验概念既不是一个自然概念,也不是一个自由概念,因为它并不赋予对象(自然)以什么东西,而仅是表现一种特殊途径,这种途径是我们反思自然诸对象作为贯串联系着的经验所必须在其中进行的,从而它是一个判断力的主观原理。”注200这段话表明,合目的性不过是理性的一种设定,是理性赋予自然的。它虽然不能从理论上来证明,但若没有了它,用知性范畴来规定的自然界就只是个别偶然现象的堆积,缺乏有机的联系。只有把合目的性作为判断力反思的基础、作为不言而喻的前提,人们才有可能从杂多中把握统一性,自然对人来说才是活生生的有机统一体。这个合目的性不是自然本身告诉我们的,也不是人们在纯粹实践中得到的,它是人们通过对自然界所做的情感判断体会出来的,是从愉快或不愉快的感觉中分析出来的。当判断力是从形式上来把握合目的性时,这个判断是审美的鉴赏判断;当判断力是通过自然概念的内容来把握合目的性时,这个判断是目的论的判断。目的论判断因为要关注对象的概念,所以它虽然是反思的判断,但却归属于理论哲学的一部分。鉴赏判断因为不关涉对象的概念,它要在自然对象的形式中体会到理性的最高目的,这样,鉴赏判断系挂着自然和理性两头,从而成为沟通从现象到本体、从自然到自由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