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德福配享作为一种普世道德信仰
《大学》开篇云:“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至善”,被儒家视作大人之学最终之鹄的,即君子修、齐、治、平的终极目标。其实何独儒家将“至善”视为道德实践之终极目的,几乎所有的伦理学派皆视之为人生的终极课题。所以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讲:“自哲学诞生以来,‘至善’的问题或者说是道德基础的问题,始终被认为是思辨领域中的主要问题。”
何谓“至善”,如何达致“至善”,是道德哲学必须要回答的问题。诚如德国哲学家包尔生(Friedrich Paulsen,1846—1908)所讲,道德哲学有双重任务:“一是决定人生的目的或至善;一是指出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或手段。”
何谓“至善”?尽管道德学家的回答莫衷一是,但相信大部分人都会认同,这里面必然应该包含道德的完善和幸福的实现两大要素。如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早就注意到,古代拉丁文中所谓“summum bonum”(“至善”)中的“bonum”一词本身即包含有“善”(gute)与“福”(wohl)双重含义。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1838—1900)也讲:“人类的善或好生活(well—being)的完整概念必须既包括获得幸福(happiness),又包括履行义务。”“至善”作为这样一个终极性理想概念,当然不能偏废这两个维度中的任何一方,尤其是不能因为强调“至善”的道德纯粹性而偏废对于幸福的自然生活欲求——这是走向极端的绝对主义道德自律论的立场。如黑格尔(G. W. F. Hegel,1770—1831)所讲:“道德意识绝不能放弃幸福,绝不能把幸福这个环节从它的绝对目的中排除掉。”毕竟,“自己的幸福是理性的尘世存在者的主观的终极目的”。说到底,“至善”应该是一种美德与幸福统一的圆融人生境界,现代新儒家牟宗三将此道德与幸福的完满称为“圆善”。
当然,道德哲学家关注“至善”或“圆善”,并不只是因为它是一种人生理想境界,更重要的是,“至善”背后关于德福统一的“德福律”,本质是人类道德秩序甚至文明大厦不可或缺的基础。
不过严格意义上讲,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任何德福守衡的定律来保障美德的自然价值目标——幸福的完全实现,德福关系实际永远铭刻着一种吊诡:“世或有积善而殃集,或有凶邪而致庆。”报施多爽,故而现实社会生活中常常出现这样的伦理困局或道德悖论:君子失意,小人得志;贤者不遇,拙者屡进;为仁不富,为富不仁;仁者不寿,寿者不仁。
其实在现实世界里,因为道德与幸福通常情况下分属两种不同的价值范畴,二者之间根本不可能实现简单的等量换算,因此所谓德福守衡永远是在相对意义上计算、估量的,而德福失衡反倒成为二者之间绝对的永恒规律。
尽管从这种知识论的角度看,德福一致可以算作一个伪命题,但从古至今绝大多数人却都相信善恶福祸的因果报偿,说明这条“德福律”的确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它不是客观地存在于社会事实之中,而是客观地存在于人们的普遍观念之中。也就是说,“德福律”,即美德应该配享幸福是客观的观念事实,所以德福统一问题应该而且必须从价值论或道德信仰论的角度来审视。美德应该配享幸福,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道德信仰(ein moralischer Glaube; a moral belief),而且是道德信仰的最终对象或目标。当然,德福一致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作是一种伦理神话,一种正常社会必不可少的伦理神话。
美德应该配享幸福,从根本上讲,是人类社会极为普遍、极为素朴的公义愿望诉求和道德信仰。如韦伯(Max Weber,1864—1920)所言:“这种带有相当‘精打细算’态度的、对公道报应的希望与期待,可说是除了巫术(当然是与之有关联的)之外,在这世上分布最为广泛的大众信仰的形态。”通过对世界诸种主要文化传统与宗教道德思想的参照检视可以发现,各种大相径庭的道德宣教或道德规则背后都无一例外地存在这种公义诉求和道德信仰。作为一种基本伦理信念原则,德福配享不仅普遍存在于东方文化中,也普遍存在于西方文化中;同时,它不仅在宗教信仰中普遍存在,在世俗思想中也同样普遍存在(详见后文)。可见,德行,作为德性的实现,应该配享幸福,在道德实践领域是一种基础性的普遍信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