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福配享与信仰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绪论

一、德福配享作为一种普世道德信仰

《大学》开篇云:“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礼记·大学》。“至善”,被儒家视作大人之学最终之鹄的,即君子修、齐、治、平的终极目标。其实何独儒家将“至善”视为道德实践之终极目的,几乎所有的伦理学派皆视之为人生的终极课题。参见黄建中:《比较伦理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页。康德也讲:“哲学在古人看来原是指教人什么才是‘至善’的概念,并指教人什么是求得它的行为的。”参见〔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1页。尽管如此,历史上仍有个别的思想家否认“至善”的存在,如霍布斯便讲:“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极终的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欲望终止的人,和感觉与映象停顿的人同样无法生活下去。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2页。所以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讲:“自哲学诞生以来,‘至善’的问题或者说是道德基础的问题,始终被认为是思辨领域中的主要问题。”〔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何谓“至善”,如何达致“至善”,是道德哲学必须要回答的问题。诚如德国哲学家包尔生(Friedrich Paulsen,1846—1908)所讲,道德哲学有双重任务:“一是决定人生的目的或至善;一是指出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或手段。”〔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何谓“至善”?尽管道德学家的回答莫衷一是,但相信大部分人都会认同,这里面必然应该包含道德的完善和幸福的实现两大要素。如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早就注意到,古代拉丁文中所谓“summum bonum”(“至善”)中的“bonum”一词本身即包含有“善”(gute)与“福”(wohl)双重含义。参见〔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页。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1838—1900)也讲:“人类的善或好生活(well—being)的完整概念必须既包括获得幸福(happiness),又包括履行义务。”〔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至善”作为这样一个终极性理想概念,当然不能偏废这两个维度中的任何一方,尤其是不能因为强调“至善”的道德纯粹性而偏废对于幸福的自然生活欲求——这是走向极端的绝对主义道德自律论的立场。如黑格尔(G. W. F. Hegel,1770—1831)所讲:“道德意识绝不能放弃幸福,绝不能把幸福这个环节从它的绝对目的中排除掉。”〔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27页。毕竟,“自己的幸福是理性的尘世存在者的主观的终极目的”。〔德〕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说到底,“至善”应该是一种美德与幸福统一的圆融人生境界,现代新儒家牟宗三将此道德与幸福的完满称为“圆善”。

当然,道德哲学家关注“至善”或“圆善”,并不只是因为它是一种人生理想境界,更重要的是,“至善”背后关于德福统一的“德福律”参见王海明:《新伦理学》(修订版)下册,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608页。,本质是人类道德秩序甚至文明大厦不可或缺的基础。

不过严格意义上讲,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任何德福守衡的定律来保障美德的自然价值目标——幸福的完全实现,德福关系实际永远铭刻着一种吊诡:“世或有积善而殃集,或有凶邪而致庆。”(晋)慧远:《三报论》,《弘明集》卷五,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02页。报施多爽,故而现实社会生活中常常出现这样的伦理困局或道德悖论:君子失意,小人得志;贤者不遇,拙者屡进;为仁不富,为富不仁;仁者不寿,寿者不仁。

其实在现实世界里,因为道德与幸福通常情况下分属两种不同的价值范畴,二者之间根本不可能实现简单的等量换算,因此所谓德福守衡永远是在相对意义上计算、估量的,而德福失衡反倒成为二者之间绝对的永恒规律。

尽管从这种知识论的角度看,德福一致可以算作一个伪命题,但从古至今绝大多数人却都相信善恶福祸的因果报偿,说明这条“德福律”的确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它不是客观地存在于社会事实之中,而是客观地存在于人们的普遍观念之中。也就是说,“德福律”,即美德应该配享幸福是客观的观念事实,所以德福统一问题应该而且必须从价值论或道德信仰论的角度来审视。美德应该配享幸福,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道德信仰(ein moralischer Glaube; a moral belief)参见贺麟:《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92页。关于“道德信仰”说,另外可以参见任建东:《道德信仰论》,宗教文化出版社2004年版;魏长领:《道德信仰与自我超越》,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黄明理:《社会主义道德信仰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肖立斌:《中西传统道德信仰比较》,贵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魏长领等:《道德信仰与社会和谐》,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樊和平:《善恶因果律与伦理合理性》,《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3期;王锋、田海平:《善恶因果律的现代重构》,《河北学刊》2004年第5期;张文俊:《重塑德福一致的伦理信仰》,《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黄明理:《善恶因果律的现代转换——道德信仰建构的关键概念》,《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等等。,而且是道德信仰的最终对象或目标。当然,德福一致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作是一种伦理神话,一种正常社会必不可少的伦理神话。正如存在主义心理学家罗洛·梅(Rollo May,1909—1994)所指出的那样,人的存在离不开神话,因为神话能够让人在充满偶然性的无意义世界中获得意义。德福统一的伦理神话,正是使道德获得存在意义的一种必需信仰,它是社会道德向善价值选择的一个重要动力源泉,是社会道德合理性与道德秩序建构的一个重要信仰基础。

美德应该配享幸福,从根本上讲,是人类社会极为普遍、极为素朴的公义愿望诉求和道德信仰。如韦伯(Max Weber,1864—1920)所言:“这种带有相当‘精打细算’态度的、对公道报应的希望与期待,可说是除了巫术(当然是与之有关联的)之外,在这世上分布最为广泛的大众信仰的形态。”〔德〕韦伯:《宗教社会学》,《韦伯作品集》(VIII),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页。通过对世界诸种主要文化传统与宗教道德思想的参照检视可以发现,各种大相径庭的道德宣教或道德规则背后都无一例外地存在这种公义诉求和道德信仰。作为一种基本伦理信念原则,德福配享不仅普遍存在于东方文化中,也普遍存在于西方文化中;同时,它不仅在宗教信仰中普遍存在,在世俗思想中也同样普遍存在(详见后文)。可见,德行,作为德性的实现“德”,古文作“悳”,许慎释为:“悳,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从直从心。”段玉裁注曰:“内得于己,谓身心所自得也;外得于人,谓惠泽使人得之也。”参见(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502页下。王夫之也讲:“德者,行焉而有得于心之谓也。”参见(清)王夫之:《读四书大全说》,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7页。可见“德”自古即包含两层内容,一是“外得于人”,即指道德主体外在良善行为的德行;一是“内得于己”,即指道德主体内在良善品质的德性。新儒家代表人物徐复观认为德性是德行的内化升华,“好的行为系出于人之心,于是外在的行为,进而内在化为人的心的作用,遂由‘德行’之德,发展成为‘德性’之德”。参见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1页。关于德性与德行的一般关系,通常来讲,“德性是向善向恶的内在品质,而德行是履善和履恶的外显行为。德行一般具有与德性一致的稳定性和整体性,但也不排除在特定情景中和价值意义诱使下的不对称之复杂性”。参见俞世伟、白燕:《规范·德性·德行——动态伦理道德体系的实践性研究》,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33页。所以严格意义上讲,德行与德性是存在区别的。前者从属于社会的道德实践行为规范,后者从属于主体意志的道德向善动机。但由于不同的学派或思想家在处理德福一致问题的时候,对“德”到底该定位在德性层面还是德行层面并无统一意见——一般而言,动机论强调德性,效果论强调德行,甚至许多思想家对二者根本未做区分,其“德”往往兼有德性与德行两层含义(如孔子)。因此,本书将在笼统意义上将德福一致问题中的“德”理解为美德。而一般情况下主体的德行是与其德性一致的,即道德行为与道德良知统一(“知行合一”),所以本书也在一般意义上认为德行是德性的外化与实现。,应该配享幸福,在道德实践领域是一种基础性的普遍信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