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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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刊序

本书在法律出版社刊行十余载以来,虽经多次重刷,仍有读者求沽,迄今未断。此度承蒙商务印书馆的厚爱,得以重刊。但坦言之,重刊带来的欣慰是有限的,完全不足以折抵其所带来的惶恐。

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原定的修改计划最终没有实行,此度除了对原版中的个别纰误做了必要的订正之外,基本上没有对原书的内容做实质性的修订。而作出这样的选择,并非没有犹豫。这也是此书一直没有再版或重刊的主要原因。因为笔者一向认为,著书刊行乃是学者个人学术生涯中的一种盛事,纵然不必焚香沐浴,亦断不可率尔操觚。而鉴于诸多方面的情势变迁以及个人学术见解的发展,本书除非大幅度的改动,一鳞半爪的修订反而不能满足自我完善的意愿,而大幅度的改动则不如委以另一部体系书的写作。为此面对新读者群对本书的需求,重刊就成为一种无奈的选择。

由于没有对原有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修订,本书有些部分的论述可能由于现行宪法或法律有关条文的一些修改而已趋过时。这些部分主要是:第二编第三章有关选举权的平等部分,同编第六章有关私有财产权的保障部分,第四编第二章有关《立法法》的论述部分。在此带着十二分的歉意,提请读者诸君在阅读时予以留意和甄别。

当然,不惜容忍本书保留旧有的面目加以重刊,以致给自己的读者带来如此不便,也有其他一些缘由。

首先,本书尽管是十多年前的一部旧作,但其所提出的诸多问题迄今尚未过时,有些问题反而愈来愈彰显其意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书本来就是在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那种极端的“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的基础上开始出发的,有意识地拜别了长期以来雄踞主流地位的政治教义宪法学,并在某种意义上预言了施密特式的“政治性的宪法学”在中国宪法学界兴起的可能。其中之所以将“没有意识到事实与价值、存在(Sein)与当为(Sollen)之间的紧张关系”视为“20世纪我国宪法学的主要盲点”,并强调新康德主义方法二元论在现代中国宪法学的借镜意义,就是在这种问题意识下所确立的立场。环顾当下中国法学界,无需多言,这种问题意识的重要意义已经得到了有力的印证。

其次,我们被迫置身于一个在思想史上同样属于日本现代著名政治学家丸山真男先生所指摘的那种“无历史结构性”的时代,尤其是各种外来的理论学说以合围之势冲击着我们的精神世界,但由于许多学说思想均未从历史阶段性的维度得以爬梳和整合,以致在总体上就出现了一种无序性堆积的混乱倾向。在这种时代情境之下,别过头去回顾各种理论学说的思考脉络,捕捉历史脉冲在其身上所留下的时代纹痕,也就不无一种深远的意义。

笔者不敢自诩本书将有何种学说史上的价值,但它的确映现了个人的一些可辨识的思考刻痕。从中,诸君不难看到一个孤苦的思考主体曾经从一种强大的旧学说体系中痛苦地剥离出来时所留下的思想上的“血丝”;不难看到一个孤苦的思考主体奔突于事实与规范之间、规范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以及“普遍意义上的宪法学”与“宪法学的中国化”之间的那些错落的履印。

坚守一种立场需要一点精神。近年回乡省亲,曾访严复故居,即观赏了这位极富个性的启蒙思想家在晚年所自拟的一对楹联,上书:“有王者兴,必来取法;虽圣人起,不易吾言。”谛视之后,至为感慕!自知绝无严又陵先生那般的理论自信,但面对今日我国宪法学界的诸般气象,相信本书仍有某种“立此存照”的价值。容忍本书以原有的面目加以重刊,亦可谓回看原点,不渝初志。

不过,本书原以“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为副题,部分读者也可能会对其有关后续研究产生合理期待。加之本书在体系上又偏重于基本权利的论述,这在一定意义上是自洽的,因为从规范宪法学的价值立场出发本应如此,但由于在国家组织法方面所论不多,无以回报读者们在此方面的更高期待。凡此种种,只能寄望于自己能于未来写出一部有关规范宪法学的体系书,而目前,姑以拙著《宪法学讲义》(第二版)一书与读者诸君分享这方面的学术心得。

本书问世于一个激荡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坚持立宪主义的价值立场殊为不易,亦更显重要。但笔者也深知道:宪法学研究本身也应有其内在的界限。它毕竟不能底定乾坤,不能在终极的意义上规划时代发展的方向,也不能取代人民的政治决断。就此而言,芦部信喜教授的恩师宫泽俊义先生所曾钟爱的一句法国名言,虽然只是被用以表达“科学的宪法学”的精神,但对我们同样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在此抄录,以飨诸君:

Je n'impose rien,je ne porpose rien,J'expose

わたしは、何も押すつけず、何も提案しない。わたしはただ、解きあかす

我不强加什么,也不建议什么,我仅仅止于解明

林来梵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