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带一路”:中国全球治理理念的新尝试
第一节 全球治理学说的简要回顾
一、全球治理的概念源流
全球治理概念和理论的提出是对传统国际关系理论的挑战,因为传统国际关系理论认为,“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泾渭分明。但全球治理论者不这么认为,他们试图探讨如何把世界当作一个整体性的存在来进行治理。西方全球治理论者在谈及全球治理时经常论及的不是政府间的关系,即传统的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强调非政府组织(NGO)、跨国公司、市民社会、全球大众媒体,甚至全球资本市场这些非政府的行为体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成为西方学术界的流行词。这一概念之所以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最重要的背景就是全球化的进程在冷战终结后进入全新的阶段,人类的政治生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就是,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核心正在从统治走向治理,从政府的统治走向没有政府的治理,从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走向全球治理。以克林顿、布莱尔和施罗德为代表的第三条道路就明确地把“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当作其施政目标之一。正如斯莫茨所说:“治理是一个有用的概念;因为它能设计出管理共同事务的新技术;它使我们有可能对付那些抵制国际无政府状态,但又不似政权那样固定而被人们寄予期望的机构;它引入了灵活而非标准化的机制;它赋予多种理性与不同的合法性以一席之地;它不是一种模式,不会成为固定不变的东西。”
与此同时,众多国际组织也纷纷发表各种报告,提出各自的治理主张。世界银行1992年年度报告就以“治理与发展”为主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6年也发布了《促进参与式发展和善治的项目评估》报告,联合国开发署1996年年度报告的题目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管理和治理的分工》。由德国前总理勃兰特、瑞典前首相卡尔森等一些国际知名人士在1992年发起成立的全球治理委员会在联合国成立五十周年之际发表了题为《我们的全球之家》行动纲领。该报告对治理的界定是目前认为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二、全球治理的要件构成
按照俞可平的总结,全球治理的要素包括五个方面:全球治理的价值、全球治理的规制、全球治理的主体或基本单元、全球治理的对象或客体以及全球治理的结果。
全球治理的价值,就是全球治理的倡导者们在全球范围内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从这些倡导者的眼光看来,这些价值应当是超越国家、种族、宗教、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的全人类的价值。
全球治理的规制就是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的秩序,实现人类价值的规则体系。具体地说,国际规制包括用以调节国际关系和规范国际秩序的所有跨国性的原则、规范、标准、政策、协议、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规制在全球治理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全球治理的主体或者说基本单元,指的是制定和实施全球规制的组织机构。概括地说,全球治理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各国政府、政府部门及地区的政府当局;正式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
全球治理的对象,包括已经影响或者将要影响全人类的跨国性问题。这些问题很难依靠单个国家得以解决,而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全球安全、生态环境、国际经济、跨国犯罪和基本人权等。
全球治理的效果,涉及对全球治理绩效的评估。全球治理的绩效,集中体现为国际规制的有效性。有两类因素影响国际规制的绩效:一类是国际规制本身的制度安排,另一类是实现这些制度安排的社会条件和其他环境条件。
与治理一样,不同学者对全球治理的界定也有各自的视角。惠特曼曾经归纳了6种对全球治理的定义:作为国际组织的行为、作为国家与非国家活动的结合、作为自由主义霸权的另一面、作为公共政策网络与合作伙伴关系、作为对具体领域的管理和作为一种概括性的现象。不管有多少不同的定义,按照有些学者的分析,全球治理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将全球治理定位为一组可以观察到的现象;另一类则将全球治理视为一种政治方案。杨雪冬指出,关于全球治理的定义之争,主要集中于如何在全球层面开展活动上,或者说在应对各类新的问题时,如何设计出有效且被广泛接受的政治方案上。全球治理是有其价值目标和追求的,在这个意义上,对于全球治理的界定不能只强调多主体和多层次的治理形式,更要强调其人类共同体意识,全球治理是在全球层面上多主体为了解决全球性问题所做的努力,目标是实现全球性的良好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