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销售折扣中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发生后,为了尽快收回资金而给予债务方一定的价格上的优惠的形式。销售折扣通常采用3/10、1/20、N/30等符号。这三种符号的含义是:如果债务方在10天内付清款项,则折扣额为3%;如果在20天内付清款项,则折扣额为1%;如果在30天内付清款项,则应全额支付。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本身并不属于销售行为,而为一种融资性的理财行为,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应当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缴增值税。销售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回收的风险较小,那么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修改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改为折扣销售方式。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纳税筹划图
图3-7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3-7】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0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4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20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3% 的销售折扣,即3000元。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按照100000元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请提出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该企业可以用两种方法实现纳税筹划。
方案一 企业在承诺给予对方3% 的折扣的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缩短为20天,这样就可以在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以上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使企业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3%)×17%=16490(元)。这样,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但节省了510元的增值税。当然,这种方法也有缺点,如果对方企业没有在20天之内付款,企业会遭受损失。
方案二 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7000元,相当于给予对方3% 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企业超过20天付款加收3510元滞纳金(相当于3000元销售额和510元增值税)。这样,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如果对方在20天之内付款,可以按照97000元的价款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16490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对方没有在20天之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3000元滞纳金,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0000元计算销项增值税,也符合税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