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将实物折扣变成价格折扣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企业在运用折扣销售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即折扣销售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对货物价格的折扣,而不适用于实物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资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而且还应当对用于折扣的实物按照“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项目,计征增值税。因此,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尽量不选择实物折扣,在必须采用实物折扣方式时,企业可以在发票上通过适当调整而变为价格折扣。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纳税筹划图
图3-6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3-6】 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共100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为100元,根据需要采取实物折扣的方式,即在100件商品的基础上赠送10件商品,实际赠送1000件商品。请计算该企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按照实物折扣的方式销售后,企业收取价款:10000×100=1000000(元),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00×17%=170000(元),需要自己承担销项税额:1000×100×17%=17000(元)。如果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将这种实物折扣在开发票时变成价格折扣,即按照出售11000件商品计算,商品价格总额为1100000元,打折以后的价格为1000000元。这样,该企业就可以收取1000000元的价款,同时收取增值税额:1000000×17%=170000(元),不用自己负担增值税。通过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1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