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平均多次所得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税基越大,所适用的税率越高,因此,如果纳税人每月的收入有高有低,而且相差比较大,则可以考虑采取平均每月工资的方法来降低每月的收入额,这样,每次纳税所适用的税率就会降低,从而降低了所缴纳的税款。现实生活中,为鼓励员工努力工作,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方式发放报酬的单位越来越多,另外还有些行业月份之间的营业额和收入额均不同,如果按照工作量来发放报酬,也会导致每月所发放工资多少不等,因此,这种平均多次所得进行纳税筹划的方式,其适用范围会越来越广。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纳税筹划图
图2-5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2-9】 某公司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为公司员工发放报酬。该公司某员工2018年全年每月工资如下(单位:元):4700、2200、4700、1900、5200、2100、2000、4400、4000、2400、5700、8500。请计算该员工2018年度全年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该员工2018年度应纳税额:[(4700-3500)×3%]+[(4700-3500)×3%]+[(5200-3500)×10% -105]+[(4400-3500)×3%]+[(4000-3500)×3%]+[(5700-3500)×10% -105]+[(8500-3500)×20% -555]=676(元)。
如果该公司年初采纳税务师的纳税筹划方案,则首先估计该员工2018年度每月的平均工资(可以按照2017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来估计),假设为3800元,最后一个月再根据该员工的实际应得工资予以多退少补。在本案例中,如果每月发放3800元工资,则最后一个月发6000元工资。经过纳税筹划,该员工2018年度应纳税额:[(3800-3500)×3%]×11 +[(6000-3500)×10% -105]=244(元)。
经过纳税筹划,该员工2018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676-244=432(元)。如果该企业有1000名员工,经过这种纳税筹划,该企业的员工一年少缴个人所得税432000元,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