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互换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需要缴纳25% 的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从法人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需要缴纳20% 的个人所得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就其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取得的利润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不同企业类型所缴纳的所得税是不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其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适用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而法人企业则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因此,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之间的互相转换可以实现税收负担的最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如表2-3所示。
表2-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业主的工资,但可以每月扣除3500元的生计费用。
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开纳税缴款书,再由纳税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此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且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和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目前应用最为普遍。核定征收,是指当不能以纳税人的账簿为基础计算其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查定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查实,进而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账册不齐全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进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的纳税人。
(3)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期核定应纳税额并定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难以查清其真实收入、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第1条、第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4)《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务院2000年6月20日颁布,国发〔2000〕16号)。
(5)《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纳税筹划图
图2-3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2-5】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5位股东,分别占20% 的股份。2018年度,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总额(假设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假设每位股东每月从公司领取工资3500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请计算每位股东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利润:100-25=75(万元)。每位股东可以分得股息:75÷5=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息所得需要缴纳20%的所得税。每位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5×20%=3(万元)。每位股东可以获得税后股息:15-3=12(万元)。如果考虑工资,则每位股东从该公司实际取得所得:120000 + 3500×12=162000(元)。整个分配过程共缴纳所得税:25 + 3×5=40(万元)。
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可以将该有限公司的性质转变为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有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本相同,但合伙人不能从合伙企业领取工资,可以近似认为该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 + 4.2×5=121(万元)。每位合伙人应当分得利润24.2万元。5位合伙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42000-42000)×35% -14750〕×5=276250(元)。通过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400000-276250=123750(元)。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例是按照25%的税率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如果公司适用20%、15%或者10%的税率,则这种筹划方案的节税效果会大大降低。现实生活中,公司进行筹划的手段更多,因此,如果考虑到投资者工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整体税负更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