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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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6)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高科技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方法。由于享受上述低税率优惠政策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例如,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比较小,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享受,高科技企业的条件限制也非常严格,大部分企业都很难将自身改造成高科技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难题。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将部分分支机构转变为子公司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如果企业自身难以改造成高科技企业,可以考虑重新设立一个属于高科技企业的子公司或者将某一分支机构改造成高科技企业。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2007〕第0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2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92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2日发布,财税〔2009〕1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发布,国科发火〔2016〕3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7〕43号)。

纳税筹划图

图1-13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1-14】 某公司在外地设立一分公司,该分公司第一年盈利15万元,第二年盈利25万元,第三年盈利30万元。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假设,某公司三年全部盈利。该分公司三年实际上缴纳了企业所得税:(15 + 25 + 30)×25%=17.5(万元)。请针对此情况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假设该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之前进行了纳税筹划,认为该分支机构在前两年可以盈利,且盈利额不会太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因此,设立了子公司。由于小型子公司和分公司形式的差异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我们假设该子公司三年盈利水平与分公司相似,这样,子公司三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15 +25 + 30)×20%×50%=7(万元)。通过纳税筹划节约税款:17.5-7=10.5(万元)。如果该子公司每年盈利30万元,则可以节约税款13.5万元。设立子公司的成本相对高一些,但只要这一成本之差小于节约的所得税额,这一纳税筹划就是有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