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项目融资(PPP):风险分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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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项目融资定义

项目融资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作广义的理解,项目融资是指为特定项目的建设、收购以及债务重组进行的融资活动,即为项目融资。从金融学角度而言,广义的项目融资是指债权人(如银行)对借款人(如项目公司)抵押资产以外的资产有100%追索权的融资活动。作狭义的理解,项目融资就是本书将要介绍的活动,其准确含义应该是通过项目来融资,进一步讲,是通过该项目的期望收益或现金流量来融资的活动。从金融学角度而言,狭义的项目融资是指债权人对借款人抵押资产以外资产没有追索权或仅有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活动。狭义项目融资最适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城乡一体化和资源开发项目,而这些项目往往都需要政府的特许授权,因此,狭义项目融资也常常称作特许经营项目融资,以示与广义项目融资的区别,这也是本书书名的来由。若无特别说明,下文中“项目融资”都是指狭义项目融资,即特许经营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的各种谈判与合同都比较复杂,因此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用项目融资方式,只有规模比较大、收益比较稳定、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清楚的项目才比较适用。基础设备、公用事业、城乡一体化和资源开发项目正好具备了这些特征。20世纪90年代中国第一轮私营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热潮中多使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之后国际上又有了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等概念。这些概念与更早的BOT类似,本质上都属于狭义项目融资的范畴。

BOT即建造-经营-移交,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外商或私营商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通常为10~30年)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一般是免费)给政府。BOT自1984年土耳其首相Turgut Ozal首次应用于土耳其公共基础设施的私有化过程中后,引起了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是为大型项目融资的一种流行方式。在我国,BOT是政府通过与外商或私营商签订特许权协议吸引外资或民间资本加快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手段,故也常称作“特许权或特许经营招标”或“法人招标”。

PPP通常译为“公私合营”,国内业界普遍将其狭义理解为政府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融资模式,本书则采用了国际学术界较为认同的定义,将PPP定义为一系列融资方式的总称,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公平分担、优劣势互补和利益共享[1]。由于我国存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多种经济主体,故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澄清,即PPP模式中的“私”并不是单指私营经济主体。经济主体的外在形式只是资本性质的载体,所谓“公”与“私”的区别应该是指资本目的的“公”与“私”。在我国,“公”应该指追求社会公益性,“私”应该指追求经济利益,两者的根本区别不是经济主体性质之间的区别,而是追求公共利益与追求经济利益的区别[2]。当前国有企业是国内PPP市场上重要的市场主体[3],其具有较高程度的逐利性,并非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可以认定为PPP模式中的私营投资主体,故在本书中以逐利为目的参与PPP项目的国有企业都被归为私营部门。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具体模式和定义详见作者之前所著《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 PFI和PPP)》的第2章。为简便起见,本书将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各具体模式统称为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