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投资基金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概述

1.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主要股东(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要求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上述第(4)—(8)项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2)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3)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4)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此照适用上述对一般境外股东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投资者投资基金的最主要目的是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高低与投资目标能否实现。基金管理人的作用除了直接体现在业务覆盖的广度、深度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外,还体现在其对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的责任上。

3.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中的募集与管理基金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除此之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从事一些其他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基金管理公司已有向综合资产管理机构发展的趋势。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见表4-1。

表4-1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

4.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特点

(1)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是投资者的资产,一般并不进行负债经营。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具有较高负债的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要低得多。

(2)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以资产规模为基础的管理费,因此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大对基金管理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

(3)投资管理能力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经营上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知识密集型产业的特色。

(4)开放式基金要求必须披露上一工作日的份额净值,而净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对时间与准确性的要求很高,任何失误与迟误都会造成很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