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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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

1.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概念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公司型基金公司设有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职权。公司型基金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来经营与管理基金资产。它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契约型基金起源于英国,后在中国香港、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地区和国家十分流行。我国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契约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

2.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不同点

(1)法律主体资格不同。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凭证筹集起来的信托资产,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股票筹集起来的公司法人的资本,具有法人资格。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是基金的委托人、受益人;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形式参与管理。

(3)基金的运营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的营运依据是基金合同;公司型基金的营运依据是公司契约。

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较为完善;但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为简单易行。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无优劣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