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劵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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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交易的概念、基本要素和交易机制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与特征

证券,是指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证券交易和证券发行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互相促进和制约。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让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保证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证券交易具有三大特征: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1986年,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开始建立。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

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1992年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2005年10月,重新修订的《证券法》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0年3月31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的申报。2010年4月16日,我国股指期货开始上市。

三、证券交易的种类、原则和方式

(一)证券交易的种类

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种类有基金交易、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和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

(1)基金交易,指以基金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从基金的基本类型看,通常可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

(2)股票交易,指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股票交易可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通常称为上市交易;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

(3)债券交易,指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主要分为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三大类。这三类债券都是债券市场上的交易品种。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融衍生产品),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包括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权证交易和可转换债券交易等。

(二)证券交易的原则

证券交易的原则是反映证券交易宗旨的一般法则,应该贯穿于证券交易的全过程。为了保障证券交易功能的发挥,以利于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三个原则。

(1)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公正原则,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3)公平原则,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它要求证券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三)证券交易的方式

证券交易的方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三类。在短期资本市场,结合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存在债券的回购交易。如果投资者买卖证券时允许向经纪商融资融券,则发生信用交易。

1.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依据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两者不同之处:远期交易是非标准化的,在场外市场进行;期货交易是标准化的,有规定格式的合约,多数在场内市场进行。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以通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而期货交易在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两者相同之处:现在定约成交,将来交割。

2.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卖出者交付证券并获得资金,买入者付出资金并获得证券。其特征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以现款买现货方式进行交易。

3.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指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人信用而进行的交易。我国在过去是禁止信用交易的。2005年10月重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随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公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的实施细则,故信用交易在中国已可以合法开展。

4.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从运作方式看,一般在债券交易中运用,且结合了远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的特点。

四、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故证券投资者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其中,机构投资者主要有金融和政府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二是委托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除了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但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以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权证、国债、可转换债券、股票、企业债券、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与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五、证券公司的定义和设立条件

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赢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与业务设施。

(4)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内容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投资活动和证券交易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和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到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上述第(4)项到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上述第(4)项到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七、证券交易市场的定义、分类和作用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

证券交易场所可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市场的作用在于:

(1)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平、公开和充分的价格竞争,达到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的目的。

(2)为各类型的证券提供充分和便利的交易条件。

(3)提供安全、迅捷和便利的交易和交易后服务。

(4)公正、公开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八、证券交易所的定义、职能和禁止从事事项

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在我国,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与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国务院决定其设立和解散。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有:

(1)证券交易设施与场所的提供;

(2)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制定;

(3)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4)接受上市申请并安排证券上市;

(5)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6)对会员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与公布市场信息;

(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有:

(1)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的发布;

(2)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3)为他人提供担保;

(4)新闻出版业;

(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理事会、会员大会和专门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可下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其职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十、其他交易场所的含义

其他交易场所又称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市场,包括分散的柜台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十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定义和应履行的职能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的职能包括:

(1)设立证券的账户和结算账户;

(2)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3)证券的存管与过户;

(4)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权益、证券;

(5)清算和交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交易;

(6)办理和上述业务相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十二、证券交易机制的种类

证券交易机制的种类可从不同角度划分。按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系统和报价驱动系统;按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连续交易系统和定期交易系统。

1.指令驱动系统和报价驱动系统

指令驱动系统是一种竞价市场,也称“订单驱动市场”。在竞价市场中,市场上的卖方订单和买方订单共同驱动证券交易价格。如果采用经纪商制度,投资者在竞价市场中将自己的买卖指令报给自己的经纪商之后,经纪商持买卖订单进入市场,市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报价驱动系统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在这一市场中,证券交易的买价和卖价都由做市商给出,做市商将依据自身情况和市场的买卖力量进行证券的双向报价。做市商的收入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

指令驱动系统的特点有:第一,由卖方和买方的力量直接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第二,其他投资者是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报价驱动系统的特点有:第一,做市商决定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手,与其他投资者不发生直接关系。

2.连续交易系统和定期交易系统

在连续交易系统中,并不意味着交易一定是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间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在定期交易系统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在某一段时间到达的投资者的委托订单并不马上成交,而要先存储起来,之后在某一约定的时刻进行匹配。

连续交易系统的特点有:第一,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第二,交易过程中可提供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定期交易系统的特点有:第一,批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第二,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

十三、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

一般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是多重的。其主要目标有:

1.稳定性

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是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一般来说,稳定性好的市场,价格波动小。可用市场指数的风险度来衡量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加强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措施。

2.流动性

流动性为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奠定了基础,证券市场流动性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即成交价格与成交速度。如果投资者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成交,则市场流动性好;反之,单纯是成交速度快,不能完全表示流动性好。

3.有效性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证券市场的低成本;二是证券市场的高效率。低成本包含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高效率包含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