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委托买卖
一、委托形式
客户在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
委托指令有不同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
(一)柜台委托
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采用柜台委托方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面对面办理委托手续,加强了委托买卖双方的了解和信任,比较稳妥可靠。
(二)非柜台委托
非柜台委托主要有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终端委托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
对证券公司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1.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
人工电话委托是指客户将委托要求通过电话报给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根据电话委托内容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传真委托是指客户填写委托内容后,采用传真的方式表达委托要求,证券经纪商接到传真委托书后,将委托内容输入交易系统申报进场。
2.自助终端委托和电话自动委托
自助终端委托,即客户通过证券营业部设置的专用委托电脑终端,凭证券交易磁卡和交易密码进入电脑交易系统委托状态,自行将委托内容输入电脑交易系统,以完成证券交易。
电话自动委托是指证券经纪商把电脑交易系统和普通电话网络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电话自动委托交易系统。客户通过普通电话,按照该系统发出的指示,借助电话机上的数字键和符号键输入委托指令。
3.网上委托
网上委托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基于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向客户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包括需下载软件的客户端委托和无需下载软件、直接利用证券公司网站的页面客户端委托。
二、委托内容
(一)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
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包括:
(1)证券账号。
(2)日期,即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和代码三种。
(4)买卖方向,即是买进证券还是卖出证券。
(5)数量,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整数委托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为1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1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零数委托是指客户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1个交易单位。目前,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6)价格,指委托买卖证券的价格。
(7)时间,指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即上午×时×分或下午×时×分。
(8)有效期,指委托指令的有效期间。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9)签名,签名以示对所作的委托负责。若预留印鉴,则应盖章。
(10)其他内容。其他内容涉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
2006年5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两个交易规则在有关证券买卖申报数量方面大多数规定相同,个别地方有差异。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买卖申报价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
1.委托价格限制形式
委托价格限制形式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的优点: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
市价委托的缺点: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限价委托的优点:证券可以以客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客户实现预期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
限价委托的缺点:由于限价与市价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距离,故必须等市价与限价一致时才有可能成交。此时,如果有市价委托出现,市价委托将优先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所也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1)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2)深圳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2.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股票交易的报价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交易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交易(指债券现货买卖)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人民币。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4.债券交易报价组成
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采用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
根据净价的基本原理,应计利息额的计算公式应为:
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说明:
应计利息额:零息债券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债券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
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票面利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
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小数点后保留8位)计算;交割单所列应计利息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三、委托受理、执行与撤销
(一)委托受理
1.验证与审单
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如身份证件等)进行核实,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是否正确。
2.查验资金及证券
在不采用信用交易的情况下,投资者必须用自己账户上的资金买入证券,或卖出自己账户上的实际证券,因此,证券经纪商在受理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时,要查验证实客户的资金和证券。
(二)委托执行
1.申报原则
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时间优先是指证券经纪商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
客户优先是指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
2.申报方式
(1)由证券经纪商的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
(2)由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
3.申报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证券交易所市场休市。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三)委托撤销
1.撤单的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证券营业部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2.撤单的程序
在采用证券经纪商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的情况下,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须即刻通知场内交易员,经场内交易员操作确认后,立即将执行结果告知客户。
在采用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的情况下,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可直接将撤单信息通过电脑终端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