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我国股票的类型
一、我国股票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我国股票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别。大体来看,目前常用的分类标准有:
1.按照投资主体的性质分类
在我国,按照投资主体不同的性质,将股票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四种类型。
(1)国家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2)法人股。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3)社会公众股。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4)外资股。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投资者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按照上市区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2.按流通受限与否分类
(1)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以下类别:
有限售条件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权分置改革暂时锁定的股份、内部职工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等。
具体包括: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其他内资持股;外资持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条件股份是指流通转让不受限制的股份。
具体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如H股;其他类型的股票。
(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以下类别:
未上市流通股份。未上市流通股份是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具体包括:发起人股份;募集法人股份;内部职工股;优先股或其他。
已上市流通股份。已上市流通股份是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具体包括: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票;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其他类型的股票。
二、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股权分置现象。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过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即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完成。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有10余家,股票代码前加“S”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