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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一、普通股票
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通过发行普通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成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我国《公司法》规定,普通股票股东,可以享受下列法定的股东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其他权利。如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转让股票的权利、优先认股权等。
普通股票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5)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考点小贴士】
对于规定中设定有条件的,要重点记忆;有可以量化的标准的一定要记清数字。
二、优先股票
优先股票是指股东享有一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赢利和剩余财产权等)的股票。它有四个特征:股息率固定;股息分派优先;剩余资产分配优先;一般无表决权。
优先认股权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
赋予股东这种权利有两个原因:一是能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
优先股票分类见表2-3。
表2-3 优先股票分类方法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