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与转型:中日产业政策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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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日本的合并重组政策

一、企业合并重组的产业政策背景

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日本推动企业进行合并重组被看作是一项重要的产业政策。1993年,日本通商产业省的产业结构调查会提出了“新产业体制论”的构想。该构想推动了日本有关企业合并重组政策的制定,后来亦成为该政策的基本框架。当时日本企业生产和经营规模较小,在一些行业内,许多企业在设备投资、产品价格、技术开发等方面呈现一种恶性竞争。其后果就是,许多企业的设备运转率低下,经营恶化。这种状况下,日本政府认为要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采取措施积极推动企业间的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由政府主导、推动企业进行合并重组的意义在于通过企业间的业务合作,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谋求国内的“幼稚产业”以及“成熟和衰退产业”的经营状况的改善。“成熟和衰退产业”是指那些规模很大但市场已经处于饱和状态。企业的利润很低的产业,也指那些没有达到国际标准、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小型企业较多的产业。

20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尤其针对幼稚产业的企业,开始实施合并重组的相关政策。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后,美国迫使日本开放国内市场。在60年代,日本按照美国的要求制作了《贸易和外汇自由化计划大纲》。其后,日本基本上按照该计划大纲推行自由化进程。在此过程中,许多企业由于市场自由化而受到巨大打击。

为了推动幼稚产业内的企业改善其经营方式或者改变主营方向,当时,一般都认为,那些能带动这些企业合并重组、提高经营效率的政策将会很有效。另一方面,日本的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完善,过半数的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因此日本政府也必须采取措施培育资本市场。

1956年,通商产业省制定了《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这个法律是战后日本在取得经济自立的过程中,为了推动机械工业这一基础产业的合理化并谋求该产业的振兴而制定的。针对金属工程机械、生铁铸造业和汽车零件等45种工业行业,制订了推动合理化进程的基本计划以及生产技术的提高标准,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金融方面的支援政策,即准许日本开发银行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以特别利息向企业发放实施经营合理化所需要的资金贷款。

该项政策大大提高了日本经济中机械产业的竞争力,在日本社会得到很高的评价。因此,1963年日本通商产业省再次向国会提交了《特定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以期能得到通过。其后,通商产业省对此表现出惊人的执着态度,连续三次修改并提交。

《特定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的目的是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旨在通过扩大企业规模促进大规模生产模式的确立。其所包括的行业仅限于特殊钢材、四轮汽车、有机化学工业以及其他政府法令指定的行业,目的在于试图通过官民协调的方式促进企业的合并重组,并对资金进行有重点地分配。但由于经济业界对政府的过度介入很警惕,政府中的在野党也反对大企业中心主义,再加上大藏省和公正交易委员会不持积极赞同的态度,该法案最终没有通过。

这个法案虽然没有最终成立,但是在《石油法》等个别行业的立法、钢铁业和纤维制造业等行业的设备调整,以及海上运输业的企业集团化等方面,通商产业省还是取得了成功。1968年,产业结构审议会综合部基本问题特别委员会在《产业机构的改革与企业合并的意见》中提出警告,认为如果日本不实行企业集团化,或者不通过合并等集约化过程扩大企业规模、提高综合实力,将会形成由外国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

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日本经济学者对于企业大规模合并持批判态度。这是因为,他们担心会出现大型垄断企业独霸市场的局面。对此,通商产业省反驳说,鉴于日本产业的发展可能性之大、技术进步之快、国际竞争力提高之快速,以及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等状况的存在,企业规模扩大后形成垄断企业的可能性其实非常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