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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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具体地说,有以下业务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1)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者。凡从事生产并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者。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而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以生产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3)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者。凡从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的,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4)应税消费品的进口者。凡从境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由海关代征。

自1995年1月1日起,凡从事金银首饰生产经营业务的,自2000年1月1日起,凡从事钻石及其饰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以零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上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上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及外籍个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高档化妆品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高档手表等。与一般调节税种相比,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通过税目具体化,而且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的变化,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会做一些适当的调整。

消费税税目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上述征税范围进行具体列示,以确定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反映消费税的具体征税范围。消费税税目采取正列举办法设置。在消费税的实施中对税目在进行增减调整,现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目。消费税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其中,卷烟又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两种。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改为按11%征收。

(2)酒及酒精。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四个子目。白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分为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是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以下的是乙类啤酒。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甲类啤酒征收消费税。

(3)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出口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要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煤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①汽油。是指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

②柴油。是指凝点或倾点在−50~30号的各种柴油。

③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④溶剂油。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⑤润滑油。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⑥航空煤油。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

⑦燃料油。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7)摩托车。本税目包括“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和“汽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两个子目。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千米/时,发动机汽缸总工作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9)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0)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11)游艇。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或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木制一次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13)实木地板。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14)电池。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电池的征税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15)涂料。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的总称。

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

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好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具体税率规定如表3-1所示。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续表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