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可保风险
一、可保风险的概念
保险是人们处置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它能够在受灾后及时向人们提供经济补偿。但并非对所有破坏物质财富、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险人都给予保险。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叫可保风险,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
二、可保风险的条件
一般来说,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风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买卖保险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风险的转嫁与责任的承担都是通过相应的货币计价来衡量的,这就决定了不能用货币来计量其风险损失的风险不是可保风险。
▶2.风险发生具有偶然性
这是对每一个具体标的而言的。如果知道某一具体标的肯定不可能遭受某种风险损失,则保险就没有必要;反之,如果是确定的风险,也就是必然要发生的风险,保险人是不予承保的。如自然损耗、折旧等一般属于不保风险。只有当损失是随机的,具有偶然性,大数法则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3.风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具有非故意性,排除道德风险;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知性,排除必然性。
▶4.面临同质风险的标的必须是大量的
只有集合大量同质的风险,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的互助合作性。如果风险不同质,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风险无法进行集合与分散。如果对不同质风险进行集合与分散,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都有可能遭受损失,而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保险只有在众多标的存在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立,而且是具有同一损失可能性的大量标的,因为只有大量独立遭受损失标的的存在才能够使大数法则有效地发挥作用。随着标的数的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或损失额的概率分布就愈加明显地带有规律性。风险的发生对单个样本来说具有偶然性,但对一个总体来说具有必然性。这样,所有面临该风险的标的物都拿出一部分钱作为保险费,积少成多,就可以满足发生了风险的个体补偿损失的需求,实现保险“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宗旨。如果面临该风险的标的物太少,投保人将支付不起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没办法支付保险金。
▶5.标的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保险是一种财务处理手段,风险的发生可能造成重大的损失,才会有对保险的需求。如果只可能造成轻微损失,就不需要投保,因为这会增加财务处理的成本。
可保风险是个相对的概念。在保险发展史上,可保风险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保险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以及保险技术的日益进步,可保风险的范围也会随之改变,很多原来不可保的风险逐渐变为可保风险。
三、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无风险则无保险。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时时处处威胁着人的生命和物质财富的安全。风险的发生直接影响社会生产过程的持续进行和家庭正常的生活,因而人们产生了对损失进行补偿的需要。保险是一种被社会普遍接受的经济补偿方式,因此,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给社会、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更多的新风险。风险的增多对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保险业不断设计新险种、开发新业务。
▶3.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人们面临的各种风险损害,一部分可以通过控制的方法消除或减少,但风险不可能全部消除。面对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单靠自身力量解决,就需要提留与自身财产价值等量的后备基金,这样既造成资金浪费,又难以解决巨灾损失的补偿问题。转移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险作为转移方法之一,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为传统的处理风险的手段。人们通过保险,把不能自行承担的集中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以小额的固定支出换取对巨额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
▶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保险经营效益的大小受多种因素的制约,风险管理技术作为非常重要的因素,对保险经营效益产生很大的影响。例如,对风险的识别是否全面、对风险损失的频率和造成的损失的幅度估测是否准确、哪些风险可以接受承保、哪些风险不可以承保、保险的范围应有多大及程度应如何、保险的成本与效益的比较等,都制约着保险的经营效益。
▶5.保险与风险管理存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
一方面,保险人对风险管理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经济单位与保险人合作,会使经济单位更好地了解风险,并通过对风险的系统分析,提出哪些需要保险,以及保什么险种等,从而促进风险管理;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单位加强和完善了风险管理,就要求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以满足自身的发展要求,这又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