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与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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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程合同的体系构建

所有合同都是为了完成业主的工程项目目标而签订和实施的。由于这些合同之间存在复杂的内部联系,构成了该工程的合同网络。其中,工程施工合同是最具代表性、最普遍的,也是最复杂的合同类型。它在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整个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点。因此,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都将它作为合同管理的主要对象。

1.2.1 工程合同体系的概念

工程合同体系在项目管理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项目的体系结构和内容,对整个项目的管理运作有很大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1)它反映了项目任务的范围和划分方式。

(2)它反映了项目所采用的管理模式,如监理制度、总包方式或平行承包方式。

(3)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组织形式,因为不同层次的合同常常决定了该合同的实施者在项目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工程建设中的合同关系如图1-1所示。

图1-1 工程建设中的合同关系

1.2.2 工程合同的法律体系

1.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会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当某一种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所调整时,这种社会关系的参与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用法律形式规范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

不同的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因而人与人之间形成了内容和性质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等。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部分构成,称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工程合同的法律基础关系如图1-2所示。

图1-2 工程合同的法律基础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思想性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

2.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下述几种社会关系。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是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涉及这类关系的法律有个人独资企业组织管理法、合伙组织管理法、公司组织管理法等。

2)市场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就是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涉及这类关系的法律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指的是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涉及这类关系的法律有价格法、计划法、投资法、税法、预算法等。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涉及这类关系的法律有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

3.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建筑工程合同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大多是经济法律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经济权利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Ⅰ.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是重要的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在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和责任的同时,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来调节和控制社会经济活动,同各种协会组织之间形成一种调控、监督和管理的合同法律关系。

Ⅱ.法人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社会组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Ⅲ.其他社会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能够独立从事一定范围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和非法人型的联营企业等。

Ⅳ.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特殊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也可以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Ⅴ.公民

一般情况下,公民作为自然人只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如在税收关系、投资关系中,公民也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物、财和智力成果。

Ⅰ.行为

行为是指合同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如经济管理的行为、转移财产的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等。

行为指合同主体为保证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实现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Ⅱ.物

物是指可能被人们控制和支配的、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作为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它包括自然资源和人工制造的产品。

Ⅲ.财

财包括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是以价值形态表现的资金。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某种财产权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汇票等。

Ⅳ.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也称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产生的成果。如专利、发明、科研成果、创作成果等。

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Ⅰ.权利

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同时又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合法权益。

Ⅱ.义务

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5)合同法律事实

Ⅰ.合同法律事实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国家制定的相应法律规范;二是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所谓的合同法律事实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确认并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Ⅱ.合同法律事实的内容

(1)行为是指依当事人的意志而做出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就是符合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行为,行为的内容和方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违法行为就是实施了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行为的内容和方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事件是指那些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客观事实,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是指由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实;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而引起的客观事实。

6)合同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Ⅰ.合同法律关系的设立

合同法律关系的设立是指由于一定客观情况的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而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

Ⅱ.合同法律关系的变更

合同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合同法律关系的变更不是任意的,它要受到法律的各种限制,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Ⅲ.合同法律关系的终止

合同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法律关系的终止,可以是因为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权利主体实现了权利而终止;也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或发生不可抗力而终止;还可以是合同主体的消亡、停业、转业、破产或严重违约而终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让法》废止。

《合同法》分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计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合同法》总则部分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等内容。

《合同法》分则部分分别对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合同法》分则中的第十六章为“工程合同”,共有十九条,专门对工程中的合同关系做了法律规定。除《合同法》对工程合同做了专门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有许多涉及工程合同的规定。这些法律是我国工程合同管理的依据。

5.《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1)立法目的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2)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订立的合同条款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要合法。《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订立的形式也必须合法,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诚信原则。所谓诚信,就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法,不歪曲或隐瞒事实,不欺骗对方。

所谓信用,就是信守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不失信,不违约。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合同当事人权益实现,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4)平等、公平原则。平等,其含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而遵循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合同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安排上大致相等,合同一方不得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

(5)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