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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属于计划经济体制,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由国家调控,工程建设中的一切活动均由政府统筹安排,建设行为主体都按政府指令行事,并只对政府负责。行为主体之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存在合同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只对工程建设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建设行为主体均按市场规律平等参与竞争,各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皆由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自主约定。因此,工程合同成为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双方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主要控制手段之一,其重要性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而日益彰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政府逐步淡出具体的经济活动,转而强化了宏观调控和服务职能。所有制关系和市场主体也逐渐明确,财产的流转方式主要是基于法律基础上的合同关系。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成为我国市场经济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法。《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市场中的各方主体,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它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同样要依靠合同来确立。由于工程建设的合同主体众多,合同内容复杂、投资大、工期长、影响范围广。因此,《合同法》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关系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