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与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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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工程招标与投标管理

【引例】

某工程设计已完成,施工图纸具备,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已具备开工条件。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项:

在招标阶段中,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招标,编制了标底(800万元)和招标文件。要求工作总工期365天。按国家工期定额规定,该工程工期应为400天。

通过资格预审参加投标的共有A、B、C、D、E等5家施工单位。开标结果这五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高出标底价近300万元,这一异常引起了招标人的注意。为了避免招标失败,业主提出由代理机构重新复核标底。复核标底后,确认是由于工作失误,漏算了部分工程项目,致使标底偏低。在修正错误后,代理机构重新确定了新的标底。A、B、C等3家单位认为新的标底不合理,向招标人提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

由于上述问题导致定标工作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一直没有完成。为早日开工,该业主更改了原定工期和工程结算方式等条件,指定了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中标。

解析:

招标工作存在以下问题:①开标以后,又重新确定标底;②在投标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定标工作;③更改招标文件的合同工期和工程结算条件;④直接指定中标单位。同时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A、B、C等3家投标单位不能随意要求撤回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