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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用人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需谨慎

【实务问题提示】

企业发展壮大后,为了继续拓展业务,扩大生产经营范围,经常会在除注册地之外的其他地区开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没有固定的称谓,有些企业称为分公司,有些企业称为分厂,商业系统称为分店,银行系统称为分行。由于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在与分支机构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与员工约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向总公司所在地的仲裁部门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如果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此项,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有权在合同履行地提起仲裁或诉讼,这将加大用人单位的成本,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不必要的支出。

【实战案例评析】与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被解聘能否获得补偿?

单某入职北京某工程公司西安办事处工作,并与办事处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中用工单位加盖公章处是办事处的负责人蒋某签字而并非办事处的公章,负责人称办事处正在注册过程中,公章还没有审批下来。一年后,因为经营不善,西安办事处解散,单某找到蒋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蒋某称西安办事处没有营业执照,不属于劳动法约束的用工主体,双方是劳务关系,无需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单某无奈,将工程公司与西安办事处作为共同被告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观点

单某认为,其入职时,蒋某明确表示其为北京某工程公司西安办事处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北京某工程公司认为,西安办事处不属于用工主体,其未授权办事处招聘员工,因此,不同意承担支付单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审理结果

审理机关认为,虽然西安办事处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但是单某已经向其提供劳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单某同北京某工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北京某工程公司应向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HR应对有术】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但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问题的关键是看该办事处是否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如果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则可以独立地招用劳动者;否则只有在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招用。如果分支机构存在实际用工的情况,其法律责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为了防范上述风险,HR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分支机构经注册后,方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成为用工主体。未注册的,比如办事处招用员工必须到总公司备案,并且由总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争议管辖机关。

(2)分支机构未经注册的,且办事处负责人录用员工拒绝到用人单位备案的,可以与分支机构负责人签订承包协议,并且明确约定员工录用及解聘均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与用人单位无关,由办事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雇佣协议。

(3)分支机构员工的管理比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以及社会保险缴纳地等,以合同履行地的法律法规为准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