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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试用期解聘管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处于试用期的新员工,常见的可供企业参考的解聘条件有如下几个。
(1)采用欺诈手段入职的,例如伪造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工作简历和个人信息的;
(2)隐瞒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竞业限制的;
(3)隐瞒曾经发生过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4)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
(5)在试用期考核期间能够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上述任何一条发生,企业都可以随时与新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最常见的是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款,企业要通过有效的试用期考核及早证明这一点,及早剔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管理经验分享
新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解聘该员工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