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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劳动合同的变更管理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极有可能根据客观情况作调整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分为法定变更和协商变更两种类型。

1.法定变更

法定变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变更并非因当事人自愿或同意,这种变更具有强制性。在以下这两种特殊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变更劳动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社会紧急事件等,造成企业或劳动者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如地震、战争、台风、暴雪等不可抗力或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2)由于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导致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与之相悖而必须修改的,如政府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时间的变化规定等,企业与劳动者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应内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此外,法定变更还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后,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并因此相应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使劳动者适应工作要求并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4)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重大经营方式调整等企业内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2.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双方协商变更的程序如下。

(1)提出变更的一方列出变更理由并提出申请;

(2)接收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同意变更(如果变更合同双方协商不一致则不准变更);

(3)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合同;

(4)变更后书面合同各执一份保存。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那么变更后的合同就会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