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企业会计准则:解析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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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适用范围

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从管理层持有意图划分,可以分为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了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的确认、计量结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准则。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范围

明确界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正确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本次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界定了准则的范围,明确指出,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具体而言,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为保持准则体系内的协调一致,修订后长期股权投资明确规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被投资方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财政部在本次准则修订中单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准则。因此,为保持准则体系内的协调一致,修订后长期股权投资明确规定,在确定投资方能否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以及被投资方是否为其合营企业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方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方为其联营企业。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一方面应考虑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同时要考虑企业及其他方持有的现行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现行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通常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但应注意的是,一些情况下投资单位有能力向被投资单位派出代表但尚未派出,或者暂时委托其他董事行使决策权,这类情况也应判断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②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这种情况下,因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③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④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⑤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二、不属于修订后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

修订后的准则列举了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修订后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尽管该条款的文字表述与原准则完全相同,但修订后准则界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时,未包括“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通常称为“三无投资”)。因此,根据修订后准则的规定,“三无投资”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视为金融工具予以确认、计量。这是本次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在准则范围上的最大变化。其实,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除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以外的权益性投资,其他都适用金融工具准则,并且在计量方面,对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可以采用以成本进行计量。财政部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为缓解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所引发的问题,将“三无投资”纳入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范围,并要求以成本法计量。此次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将“三无投资”重新纳入金融工具准则的范围,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趋一致。但是应注意的是,将“三无投资”纳入金融工具准则的范围后,企业因追加或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时的会计处理要求也发生了变化,具体参见本章第五节的解析。

二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权益性投资不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条件,也应继续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三是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这里强调的是外币长期股权投资折算的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除此之外,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