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节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概述
一、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修订背景
200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综合收益”概念。为保持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于2009年6月11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与国际准则的接轨,并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2011年6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于2012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国际列报准则的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二是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颁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二、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
明确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此外,原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出相应调整,并在附注中增加有关披露内容。
(二)整合现行规范性条款,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借鉴国际列报准则的有关内容,并吸收我国列报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中的有关内容,本列报还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充实了持续经营的评价内容。准则指出,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二是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会计编制报表的相关内容,与国际列报准则一致。除现金流量信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三是明确了利得和损失项目的金额列报在原则上不得相互抵消。
四是纳入了正常经营周期的定义。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但由于生产周期较长等原因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情况下,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五是参考当前国际上对“重要性”概念的最新进展,进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义和判断。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或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加以确定;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六是充实了附注披露内容,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终止经营的有关披露等。
三、财务报表的定义与类型
(一)财务报表的定义
财务报表是指在日常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方法定期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特定时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状况的书面文件。
(二)财务报表的分类
1.按服务对象,可以分为对外报表和内部报表
对外报表是企业必须定期编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资者、财税部门、债权人等报送或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财务报表。这是一种主要的、定期的、规范化的财务报表。它要求有统一的报表格式、指标体系和编制时间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均属于对外报表。
内部报表是企业根据其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而编制的,供其内部管理人员使用的财务报表。它不要求统一格式,没有统一指标体系,如成本报表属于内部报表。
2.按报表所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可以分为主表和附表
主表即主要财务报表,是指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比较全面、完整,能基本满足各种信息需要者的不同要求的财务报表。现行的主表主要有三张,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附表即从属报表,是指对主表中不能或难以详细反映的一些重要信息所做的补充说明的报表。现行的附表主要有:利润分配表和分部报表,是利润表的附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是资产负债表的附表。主表与有关附表之间存在着勾稽关系,主表反映企业的主要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附表则对主表进一步补充说明。
3.按编制和报送的时间分类,可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中期财务报表指半年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是全面反映企业整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及年末财务状况的财务报表。企业每年年底必须编制并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4.按编报单位不同,分为基层财务报表和汇总财务报表
基层财务报表是指由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编制的财务报表,是用以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表。汇总报表是指上级和主管部门将本身的财务报表与其所属单位报送的基层报表汇总编制而成的财务报表。
5.按编报的会计主体不同,分为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
个别报表是指在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集团中,由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为主体分别单独编制的报表,用以分别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本身各自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合并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资金变动情况的财务报表。
6.按照企业资金运动形态的不同,可以分为静态报表和动态报表
静态报表是指反映企业资金运动处于某一相对静止状态情况的会计报表,如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资产负债表。动态报表是指反映企业资金运动状况的会计报表,如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情况的损益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的现金流量表等。
四、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范围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其中,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除不存在的项目外,企业应当按照具体准则及相关要求的报表格式进行列报。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