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文献梳理与评价
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在全球兴起主要缘于两方面的现实。一方面,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公共管理改革,尤其是政府改革浪潮将国家与市场之外的社会组织推上了重要位置,社会组织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并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发挥了政府和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城市基层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崛起于这场“全球社团革命”(莱斯特·萨拉蒙,2000:243);另一方面,社区作为社会的缩影和基础,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具体运作平台与载体,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市场转移出来的职能提供了活动舞台。在“通过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李善峰,2002)的背景下,一大批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应运而生,成为推动社区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主体之一。学界对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研究也始于20世纪70年代,目前国内外都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就国内而言,虽然“城市基层社会组织”一词是自中共十七大后才逐渐被采用,但对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相关研究却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包括对社区社会组织、社区民间组织、社区非政府组织、社区非营利组织、社区志愿组织、社区基层组织、社区草根组织等研究。对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文献回顾,可从研究内容与理论视角两个部分来综述。从研究内容上看,学界对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研究主要是在社会学、政治学和管理学这三个学科领域展开;从理论视角上看,学界主要运用理性选择理论、历史制度主义理论、社会资本理论来分析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动因。
1.2.1 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研究的三个学科领域
从研究内容上看,对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已有研究呈现出以社会学、政治学和管理学为主的多学科深入发展与交叉渗透的特点。
1)社会学领域中的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研究
在社会学视野下,以李友梅、夏建中、张静等为代表的学者主要从社区建设的角度来讨论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兴起原因、组织特征、运作方式及其发展前景等,探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尤其强调业委会和志愿组织所代表的社会力量的崛起对中国公民社会形成的积极意义。
最早对城市基层社会组织进行系统研究的一本书是雷洁琼(2001)主编的《转型中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该书以北京市几个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为例,描述了它们在不同时期的运行特征、面对的压力及解决问题的方式,并对城市基层社区组织的运行模式提出了新的理论概括。李友梅(2002)分析了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三驾马车”的行为特征,指出竞争、合作、冲突、协调等已成为这些组织的基本生活方式;使“社区共治”有效运转的协调与治理机制是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微观基础,只不过目前这个基础处在非常深层次的运动过程中。夏建中(2003)认为业主通过业委会积极参与公共领域的讨论,维护业主权益,初步体现了公民社会的主要属性,堪称中国城市公民社会的先声。陶传进(2007)指出城市社区内的草根组织可以产生出公民社会所急需的社会资本,促进社区自治组织的良性运作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建设性关系的实现,应当是在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之外的另外一条公民社会发展之路。郭于华、沈原(2012)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居住权并追求社会公正,对于公民而言就是最大的政治。商品房住宅小区及其业主群体发动的维权运动,正在构造和培育中产阶级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当然,也有学者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朱健刚(2010)指出邻里空间中地方性的零碎的组织和“社会运动的日常形式”不构成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要素,它们所构成的底层的抗争也很容易被国家权力所吸纳,但是这些组织与行动所形成的网络和规范为民主化转型提供了可用的社会资本。
很多学者都认为,新型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出现代表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张静(2006)基于个案分析指出,业委会作为公民组织的出现可能意味着一种社会基础关系结构的根本转型,对城市基层治理构成了明显的挑战。张磊(2005)等以“清水苑”风波为例展现了国家权力过度化与社会权利不足之间的张力,说明物业运作是由国家和社会二元力量共同决定的具有市民社会性质的新公共空间。张紧跟(2008)等对广州业委会联谊会筹备委员会的调查发现,NGO采取非正式政治的行动策略是在国家的底线控制与草根NGO的夹缝求生互动中产生的,这折射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变化。陈鹏(2013)则基于B市的社区民族志调查,从国家—市场—社会的三维视野出发,结合多中心治理理论,探讨了“斗争型业委会”向“常规型业委会”转变的重要因素和条件,从微观社区层面呈现了转型期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更进一步地,还有一些学者深入地描述和分析了处于变动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特征。赵秀梅(2008)认为基层国家与NGO之间形成了一种基于资源交换的互惠关系,其结果是形成了一种国家和社会双方共同参与的“第三域”,这模糊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而不是促进它们的分离。桂勇(2007)指出目前城市基层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是断裂的,也不是嵌入式的,而是呈现一种“粘连”状态,这是由邻里中具有非制度化特征的权力操作模式及其背后的社会结构、动力机制等因素决定的。
对城市基层社会组织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比较突出的是夏建中等人(2011)著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模式研究》。此书考察了社区社会组织的主要类型、组织结构等,分析了其发展模式与主要特点,探究了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类似的书籍还有《管理创新与政策选择:政府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的研究》(谭日辉、罗军,2015)。
2)政治学领域中的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研究
在政治学视野下,以俞可平、林尚立、陈伟东等为代表的学者主要从社区治理的角度来探讨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居委会及其他基层社会组织的“应然”与“实然”,为推进基层民主、促进社区治理结构变迁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启发性思路。
俞可平(2002:189223)视公民社会为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的总和,而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壮大必然引起治理结构和治理状况的变迁;居委会作为公民社会组织的一种,对于改善城市民主治理、实现善治有积极作用。王邦佐(2003)专门分析了社会转型背景下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对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民主选举的政治过程、功能定位和运作框架等进行了详细研究。林尚立(2003)认为居委会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核心阵地,但本应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居委会已经成为行政性的组织;要促进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与居委会管理体制的完善。
在实践中,为了恢复居委会的自治性,也为了在基层社会实现良性治理,全国各地积极探索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居委会直选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学者对此展开了丰富的研究(熊易寒,2008;刘春荣,2010;耿敬、姚华,2011;王捷、裴冰,2012)。改革的效果如何呢?陈伟东等(2005)认为,无论是“行政覆盖”的上海模式还是“行政授权”的沈阳与武汉模式,都导致了居委会的角色冲突;社区建设需要从行政化阶段转向治理阶段,这是政府搭台、各种社会组织“共舞”的过程。石发勇(2005)以案例指出,现有城市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相关的制度缺陷,不仅使得基层政府机构控制居委会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且还抑制了社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居民参与。何艳玲(2005)等的研究也发现居委会变革虽然热闹,其结果却陷入了“形变而质不变”的内卷化处境,即虽然新的组织形式要素已经产生,但其组织性质和实际运作机制却没有根本改变。多数居委会通过“选择性应付行为”来抵触上级政府的超负荷压力(杨爱平、余雁鸿,2012)。王星(2012)发现“居站分离”原本旨在为居委会去行政化“减负”,却在实践中出现了两个走向,即社区工作站行政工具化和居委会边缘化,以及社区工作站准市场化,进而指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点不在于社会自治能力的行政培育,而在于基层社区行政管理政治体制的改革。徐志国、马蕾(2013)从“发包制”的政府结构和匮乏的社区社会资本两个角度来解释社区行政化难以消除的原因。孔娜娜(2013)则提出在推动基层社会组织化成为执政党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治理策略的背景下,社区居委会面临风险挑战,其角色应定位于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者、居民自治的扶持者、社会资源的整合者、社情民意的沟通者。
与居委会的组织变革未能取得实质性突破相比,城市社区中的其他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学者纷纷对之寄予厚望。冯玲(2003)等认为,随着资源配置结构的复杂、多元、动态化,网状社区治理结构开始逐渐形成,主要表现为社区非营利组织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杨贵华(2005)指出社区民间组织在社区生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政府应当从构筑新型社区治理模式的高度进一步推进社区民间组织建设。刘志昌(2007)强调草根组织的充分发育是社区多元网络治理结构形成的前提条件,而草根组织的充分发育需要有一个培育和发展的过程。吴军(2010)在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社区调研的基础上,指出社会组织发展取向的核心问题是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契约共同体的关系是社会组织发展取向的一种可能选择。随着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在社区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学者开始关注如何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向德平、申可君(2013)倡导中国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应形成内生协调型发展模式,逐渐朝着内生性、协调性及专业性的方向发展。何欣峰(2014)强调在增强社区社会组织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社区多元治理主体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有效整合资源、重塑居民社会价值应是推进社区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
3)管理学领域中的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研究
在管理学视野下,以丁元竹、杨团、王思斌等为代表的学者主要从社区服务、社会管理的角度来思考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探讨职能分化背景下社区非政府组织等参与社会管理与提供社区服务的内容、方式、路径及存在的问题,为完善基层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出谋划策。
丁元竹(2005)认为非营利组织是社区发展的润滑剂,应大力培育和发展社区非营利性机构,使其承担社区的大部分管理与服务工作。杨团(2001)基于案例分析后得出要优先发展承担社区公共服务生产的社区非营利组织来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的结论。王思斌(2001)认为社区中介组织在社区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培育应该是在政府的扶助下、以民间组织为主体的自我成长过程。陈洪涛等(2009)指出当前中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主要由政府主导,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社区居民的参与度不高,而居民参与型社会组织对解决该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郁建兴等(2012)以杭州市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为例,说明社区社会组织是基层社会领域中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在社会资本、制度设计与技术平台方面具有较好的协同动因,并在集结公民意愿、促进居民融合、提供社会服务、调处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协同作用,从而推动了社会管理新格局的形成。康晓强(2012)认为,社区社会组织的成长对社区治理结构转型具有战略性意义,政府应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育与成长提供充分的社会空间和资源支撑。焦若水、陈文江(2015)认为社区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管理与社区建设的交汇点,是社会建设的微观主体与基本单元,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占据着重要位置,未来应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纳入社会建设的整体布局,出台规范性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制体系,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内涵式发展。
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学者不满足于对城市基层社会组织重要性的强调,而是在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骆勇(2009)以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街道公益性民间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为例,分析了公益性民间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困境,提出应通过政策干预和制度创新来加大扶持力量,鼓励民间组织的发展并参与社区治理。高红(2011)提出“政府主导、项目带动、网络联动、整合发展”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创新模式,并从登记制度、扶持机制、志愿参与、社工人才建设及评估机制、监管机制等方面给出六项制度保障措施。刘春湘等(2011)认为社会组织面临着合法性、信任和资源缺失、能力不足等问题,应从政府、社区和社会组织三个层次同时着手,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吴素雄等(2015)认为社区社会组织非规模化及法人资质不足成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有效公共服务的基本障碍,目前通过枢纽性社区社会组织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社区服务的二级分工,但从长远来看,政府应通过提高预算、明晰产权及第三方评估来还原社区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
还有学者专门关注社会组织的培育。虽然他们的研究中不仅局限于本文所界定的城市基层社会组织,还包括了很多在社区开展活动、但外生于社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但他们对政府培育社会组织的模式与特征的概括,对我们思考基层政府培育城市基层社会组织还是有一定的启发意义。许小玲、马贵侠(2013)认为根据培育主体和具体的运作轨迹,目前社会组织培育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种:政府主导培育模式、官民合作培育模式、社会组织主导模式,但在培育中也还存在“运动”及“口号”式的培育方式、重数量而轻质量、培育支持不足与培育支持不当的问题。张海(2015)从历史的角度概括了我国社会组织培育工作存在行政式培育、拟社会式培育和社会式培育三种培育模式,并指出社会组织培育有两种核心取向,即行政取向与社会取向。陈友华、祝西冰(2014)认为政府责任转移与资源转移不配套、承接培育功能的组织发育不足、培育过程重量轻质和忽视类型特色培育的三大困境阻碍着政府培育社会组织的效果,进而提出社会组织培育在未来发展中应以行医为主、坐诊为辅,在客观分析培育的成与败的同时,最重要的是要改良适宜社会组织发展所赖以生存的土壤。王世强(2012)总结了政府培育社会组织的四种政策工具,包括基础型工具、分配型工具、市场化工具和引导型工具,并强调在选择政策工具时,政府应该考虑政策目标、政府能力和社会组织能力等因素。高红、朴贞子(2015)提出需根据培育的主体及其内在运作机制,构建行政、市场与社会三元整合机制来对社会组织能力进行培育,以促进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秦洪源、付建军(2013)通过个案研究,运用法团主义理论,对地方政府培育社会组织的逻辑、过程和后果进行描述和分析,认为地方政府培育社会组织的过程也是地方政府嵌入社会组织的过程。谭志福(2014)专门对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培育方式即公益孵化器进行了分析,指出由于公益孵化器的内在局限、具体操作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孵化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冲突,该模式在社会组织培育中的功能注定是有限的;在社会组织培育过程中,地方政府需要采取不同方式,妥善处理自身作为监管者、治理伙伴和当事人的多重角色。各地政府纷纷创新培育社会组织的方式方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培育模式。一些学者对北京、广东、浙江等地社会组织培育的经验进行了概括(郑琦、王懂棋,2009;章斐龙等,2012;陈培浩、崔光胜,2014)。
还有一些学者直接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展开研究。吴素雄等(2012)认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层次性、多样性和成长性特征决定了社区社会组织需要一个整合性和扶持性的培育主体平台,而社区居委会由于其自身结构和功能定位,无法成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有效主体,政府有必要在体制外建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专门性平台。赵小平等(2014)以北京市LL合作社为例,围绕精英组织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的方式、途径及运作机制等展开研究,提炼出一种较为有效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模式:“U+B模式”。
由上可见,国内学者对城市基层社会组织投注了相当程度的研究热情,认识到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发展对社区发展乃至整个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对形成国家—市场—社会“三足鼎立”的多元社会治理格局具有根本性的支撑作用,并展开了丰富的研究。令人可喜的是,学界对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研究已经“从功能分析转向内涵研究”(文军,2012)。研究重心主要不再是讨论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必要性,也不是讨论社会组织内涵、性质、特征、职能、分类等表层的功能性问题,而是研究在既有制度框架下如何培育城市基层社会组织,以及从长远来看,应构建怎样的有利于社会组织真正发育的社会基础环境等深层次的内涵问题。总之,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研究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跨学科的综合研究领域。关于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研究已形成一定的积淀,其成果灿然可睹,观点迭涌纷呈。
但不同学者都从自己的学科视角出发来研究某一部分或某些类型的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系统研究并不多见。社会学侧重关注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和业委会;政治学在关注居委会的同时,对社区草根组织也着墨不少;管理学则对服务型或公益性社区民间组织特别感兴趣。现有研究或进行实例研究,或选择一个角度进行研究,较多地停留在“局部观察”阶段,康晓光、韩恒(2005)将这种研究现状称为“标签泛滥”或“盲人摸象”。这导致了不同学科之间的研究缺乏有效沟通,不利于形成对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客观、全面认识。贺雪峰(2006)倡导“要按经验本身的逻辑展开研究,而不要因为学科的限制,人为地将经验分割在不同的技术化的学科领域内”。因此,有必要对各类城市基层社会组织进行系统研究。
1.2.2 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三个理论视角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引发了学者对其发展原因与动力的研究。学者主要运用历史制度主义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来解释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以下将予以分别的阐释与评价,以更好地凸显各种理论视角不同的关注焦点及其贡献与缺陷。
1)理性选择理论的微观探析
理性选择理论是一个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并在社会科学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理论学派。理性选择理论不仅用于解释人们的经济行为,而且还试图解释更广泛的社会行动。该理论的基本假设是:对于行动者而言,不同的行动会产生不同的效益,行动者的原则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从而对不同的选择结果有不同的偏好排列。理性选择理论自提出以来受到了很多批评,并不断地得到补充与修正,主要表现为“理性人”的假设对“社会人”的包涵、“完全竞争”的假设对“公共选择”与“合作”的包涵、理性“最大化”假设对“次优选择”和“X效率”的包涵(李培林,2001)。理性选择理论中的“理性”是指解释个人有目的的行动与其所可能达到的结果之间的联系的工具性理性。理性行动就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这种行动需要理性地考虑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郑莉,2004)。居民是否愿意组建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并参与其活动,也是一种基于个人利益考虑的理性行动。理性选择理论正是在微观层面上,从“理性人”假设出发,用居民解决公共事务的需求和个人利益的驱动,来解释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
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改革,商品房小区成为一个相对独立与自主的利益空间。社区生活本质是社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社区治理是社区利益相关者之间合作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陈伟东、李雪萍,2004)。对围绕房产为主的物业利益的追求必然导致业主的组织化,业主委员会应运而生,并在业主维权中发挥重大作用。李骏(2009)利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研究发现,住房产权对政治积极性具有促进作用,即业主为了维护住房产权免受可能发生的各种侵蚀,相比于非业主更积极参与到基层社区政治中去。面对强势的侵权者,业主通过各种集体行动的策略、机制与技术,维护自己合理权益,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业主的理性行为(孟伟,2005)。需要说明的是,居民是否参加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理性行动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经济计算,还受到许多因素制约。若仅仅算经济账,那些维权带头人和积极分子付出的成本远远高于其所实际获得的利益,这样看他们的行为似乎非理性;实际上,他们维权的热情与毅力只有放置在特定的生活场景或制度环境中才能被理解。李辉(2008)的个案研究发现,城市社区积极分子追求的是社会报酬,具体包括荣誉、政治关心、社会交往与小群体活动、重要性与个人价值的体现、轻微的权威感、社会互助感。
然而,理性选择理论却无法解决“集体行动理性”的悖论。奥尔森(1995:2)认为,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否则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共同的或群体的利益。囚徒困境与公地悲剧反映了个体理性与集体行动理性之间的冲突,即每个理性人都从自利角度出发“搭便车”而最终导致集体行动无法达成。集体行动困境的现实结果表现为集体利益无人关注、公共产品无人提供。当前居民的低参与度反映了居民对公共事务的漠视与不愿合作的态度。即使是在参与度相对较高的业委会及活动领域中,也存在“少数既得利益业主精英排斥大众参与的寡头统治和准派系政治,进而有损于基层治理和社区民主”(石发勇,2010)的现象。
总之,理性选择理论从居民对个人利益的理性追求角度,较好解释了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个体心理动机。但它却不能回答“为什么居民在有共同需求和明知合作好处的情况下却无法有效组织起来”。当前很多城市社区存在居民合作难、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缺乏居民参与的现实,迫使我们不能满足于理性选择理论的解释。
2)历史制度主义理论的宏观解读
历史制度主义是政治学中出现的第一个新制度主义流派。“历史制度主义吸收了传统制度主义在结构和历史因素方面的分析优点,修正了其过于整体和静态的研究取向,并把行为主义关于行为研究和科学方法的取向整合于制度分析及研究框架之中,集中探讨制度与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胡冰,2012)。一方面,历史制度主义强调制度分析的核心地位,认为制度的生成是某一历史进程的具体遗产,制度的演进与特定的制度起点相关;而且,制度具有黏性,在特定时空里形成的制度愈强大,其对社会变迁的阻滞性愈强;另一方面,历史制度主义也没忽视行动主体及其利益与策略、权力分配等因素,而是将这些要素置于具体情境中,通过考察政治情境被构建的方式,揭示出这些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系的(Thelen K、Steinmo S,1992)。与理性选择理论基于利益计算对个人行动进行分析不同,历史制度主义注重制度对行动者理性的约束和塑造过程。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是行动者在一定制度环境作用下的产物。历史制度主义理论侧重于在宏观层面上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影响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因素。
虽然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发展可以被视为“全球结社革命”的一部分,但中西方社会组织兴起的原因却不一样。当代西方非政府组织是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西方福利主义与自由市场的“双重失灵”而产生;而当前中国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与其西方意义有本质区别(陆春萍、邓伟志,2007)。不少学者研究了中国社会组织兴起的独特背景。刘求实等(2009)从体制变革、公共领域的扩展和社会阶层的群体行动三个维度来分析我国民间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崔开云(2003)则从更加广阔的社会生态环境背景分析我国社会组织兴起,包括家庭的变迁、城市化、中国独特的政党制度以及执政党执政方式的转变、社会价值取向和精神旨趣的变化、中国阶级阶层的变化等。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既是我国“总体性社会”向“后总体性社会”转轨的产物,也是国家一元化结构向国家、市场、社区三元化结构转型的结果,还是政府职能从全能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转换的结果;此外,单位社会职能外溢、城市社区人口结构变化、城市居民闲暇时间增多、人口老龄化等也是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兴起的重要原因(何金晖,2010)。还有学者注意到现有的体制与制度在一些方面也制约了城市基层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王名(2007)认为,双重管理体制在本质上将民间组织和政府置于对立关系上,总体上不利于民间组织发展。正是中西方社会不同的制度环境及其路径依赖,构成并形塑了中西方城市社会组织发展的不同背景与特征。但是,城市社会组织发展并不是被动地受制于外部制度环境,反过来,它的兴起也会促进中国社会的改革与发展(Katherine Morton,2005)。
可见,历史制度主义主要从制度环境变迁的角度,较好解释了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独特动因。但它不能解释为什么在外部制度环境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我国不同城市与社区的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程度存在巨大差异。有些社区成立了很多不同类型的基层社会组织,并在提供社区服务、促进基层民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另一些社区却由于居民参与弱、合作难而没有发展出具有活力的基层社会组织。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为什么在相同的外部制度环境下不同社区的基层社会组织发展呈现不同图景。
3)社会资本理论的中观阐释
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资本成为许多学科关注的热门概念和分析范式,也成为社会科学中争议最多的概念和理论之一。不同学者对社会资本概定界定不统一,分析层次也不同。布朗曾概括了社会资本分析的三个层次:微观层次的嵌入自我观、中观层次的结构观和宏观层次的嵌入结构观(转引自托马斯·福特·布朗、木子西,2000)。在社会资本理论中,帕特南(2001)的观点被较多地引用与阐释。他认为,社会资本包括公民参与的网络、普遍互惠的规范以及彼此的信任,能够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这样的社会资本“把微观层次的个体行为与宏观层次的集体选择结合在一起,以合作互利为分析前提,达到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和谐、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能够很好地解决集体行动所面临的问题,即搭便车、承诺的兑现以及对个人遵守规则的监督等”(吴光芸、杨龙,2006)。社会资本理论在中观层面上强调信任、规范、网络等因素对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建立与持续运作的重要作用。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质就是一个居民不断合作并参与到社区建设中去的集体行动过程。因此,不少学者将社会资本理论运用到社区研究中。
孙立平(2001)刻意区分了“社区建设”与“社区发育”这两个概念,并强调社会资本的创造就是社区发育的真正内涵。潘泽泉(2008)指出社区和社会资本密切关联,当前我国社区发展困境就在于社会资本的弱化。涂晓芳等(2008)认为社区社会资本越丰富,居民参与程度越高,参与的绩效也越高。胡荣(2008)通过定量分析后发现,社会资本的各因素对包括维权抗争、利益表达和选举参与在内的居民政治参与起积极的作用。不过,其他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发现社会资本与居民参与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正比关系。潘柄涛(2009)基于实证研究指出,社会资本中的不同因子对选举参与和利益表达这两种公民参与方式产生不同的影响。黄荣贵等(2011)使用多层次logistic回归模型探讨了水平型社会资本和垂直型社会资本对三种类型社区参与(体制化参与、抗争型参与和解决公共问题)的不同影响。陈捷等(2009)发现,共通性社会资本对居委会的治理产生显著的积极作用,而特定性社会资本则产生显著的负面作用。可见,以信任、规范和网络为主要形式的社会资本总体上有助于促进居民参与,进而促进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当然,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本在现实中发挥着不同作用。因此,社会资本理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回答理性选择理论和历史制度主义理论所不能解释的问题:居民在有共同需求和明知合作好处的情况下却无法有效组织起来的原因是缺乏社区社会资本;在相同的外部制度环境下不同社区的基层社会组织发展呈现不同图景是因为不同社区的社会资本存量不同。
社会资本理论大大开拓了研究者的视野,但也还存在某些方面的局限。其一是概念中的因果问题。纽顿(1997:575)指出,帕特南的社会资本概念将主观的社会规范(信任)、客观的社会特征(社会网络)和结果(有效性和效能)混合在一起。该定义中存在“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到底是先有信任和互惠规范促进了网络的形成,还是先有网络才促进了信任和互惠规范的形成?其二是测量与比较问题。不同学者在实际研究中对社会资本的操作化测量产生了较大分歧(张文宏,2007),刘军、李艳春(2010)认为当前对社区社会资本的测量没有关注到中国社会治理的特殊背景,测量的意义不明。概言之,虽然社会资本理论主要着眼于社区层面,较好地剖析了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基础,但它却混淆了社会资本的“来源”与“收益”,存在着逻辑循环论证和同义反复的嫌疑,即无法解释为什么不同社区具有不同的社会资本,也无法通过有效测量来比较不同社区社会资本的大小。
理性选择理论、历史制度主义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分别从不同层次来考察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动因,丰富了研究视野,拓宽了解释空间。但总的来说,现有对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理论探因研究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不同理论在提供某一独特视角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解释上的盲点。表1.1就是对三种理论视角的概括比较,包括分析层次、核心概念、关注的主要问题和解释的限度四个方面。
表1.1 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发展动因的三种理论视角比较
其二,上述研究从多个角度对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兴起原因进行了探讨,虽然都直接或间接地触及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即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生长动力与机制的问题,却又止步于泛泛地分析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
其三,从理论的运用上看,较多依赖西方理论,本土性研究相对缺乏。实际上,西方理论是基于西方社会环境在解释特定的社会问题过程中提炼出来的。不能简单套用西方理论来解释中国现实,更不能拿西方理论作为模板来规定中国社会的发展,否则可能会把中国基层社会组织发展引上歧途。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历史和传统与西方社会很不同,中国既有古代乡土中国的传统,还有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传统;另一方面还因为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深刻变迁与剧烈转型过程中,既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又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双重转型”(陈华,2010:1)。“如果我们一定要切割中国社会生活的现实,……则不免有‘削足适履’之嫌,使人难以面对中国社会的‘真问题’之所在”(沈原、孙五三,2001:180)。
因此,有必要综合多种理论视角来深入探究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生长机制,给予中国的城市基层社会组织更多地本土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