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可能的解释
孟德斯鸠的哲学既不是奥古斯特·孔德所说的简化了的决定论哲学,也不是传统的自然权利哲学,而是使这两者结合的一种尝试。人们对他的思想所作的种种解释,原因即在于此。
德国历史学家迈内克在《历史主义的形成》这一经典著作中写过一个章节评论孟德斯鸠。他认为孟德斯鸠的理论是介于标志十八世纪思想特征的理性的普遍性学说和十九世纪历史学派中盛行的强调特性的历史观之间的一种理论。
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确实有理性普遍主义哲学的东西,也有强调历史习俗和历史群体多样性的东西,问题在于是否应当把孟德斯鸠的思想视为这两种思潮脆弱的折中,视为发现总体历史主义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或是试图把两种考虑(其中任何一种都不会被全部消除)糅合在一起而进行的一次正当的但不完善的尝试。
路易·阿尔杜塞对孟德斯鸠的矛盾有一种新的说法。他认为孟德斯鸠的矛盾在于他的创新能力和反动主张。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在十八世纪思想意识冲突中,孟德斯鸠是属于确实可以称为反动的那一派的,因为这一派主张恢复多少有点传奇色彩的过去中存在过的制度。
十八世纪,尤其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政治作家曾经就君主政体的理论和贵族在君主政体中的地位问题进行过一场大论战。大体上有互相对立的两派。罗马派认为法国君主政体源自罗马帝国(法兰西国王本来可以成为罗马帝国的继承者的),这样,历史就将证明法国国王主张专制制度。另一派,即日耳曼派认为法国贵族的特权地位源自对法兰克人的征服。在这场争论中形成的理论一直持续到下一个世纪,并且导致产生了不折不扣的种族主义思想,例如认为日耳曼人及高卢—罗马人最为高贵的理论。贵族和平民的区别几乎就等于征服者和被征服者的区别。这种征服者的权利今天已无法证明必须保持不平等的地位,但在过去,在十八世纪却被认为是社会等级制度合法的、牢固的基础。
人们只要读一下《论法的精神》最后三章,就可以看出在两派争论中孟德斯鸠是站在日耳曼派一边的,他与主张贵族权利的死硬的理论家相比只是稍有保留,更难以捉摸这些细微的区别而已。在论述英国宪法的那一节结尾处,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建筑在列强均势基础上的英国自由,产生于“丛林之中”,即产生于日耳曼的丛林之中。
总的说来,孟德斯鸠关心的是贵族特权和加强中间团体。他丝毫不是平等的鼓吹者,更不是主张权力归于民众的理论家。他把社会不平等与社会秩序的本质糅合在一起,对不平等甚为适应。如果人们像阿尔杜塞那样认为权力归民众和人人平等是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各次革命以及法国和俄国革命取得胜利的政治信条,认为历史正在朝着权力归民众和人人平等这一方向发展,那么说孟德斯鸠是旧制度的鼓吹者就是恰如其分的了。在这个意义上,他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反动派。
然而,我认为问题还要复杂得多。孟德斯鸠确实认为社会不平等是始终存在的,治理国家的人总是那些享有特权的人。但是不管他引证的那些由历史所决定的制度是什么性质的,孟德斯鸠都始终认为社会秩序本质上是不平等的,自由的条件是社会各派力量的均势和名人执政。名人这一概念涵义甚广,既包括平等民主制度中的优秀公民,也包括君主政体中的贵族,甚至还可包括苏联式制度中的共产党员。
换句话说,孟德斯鸠政治哲学的基本点是自由主义:政治秩序的目的是通过各派力量的均势确保政权温和。力量均势指的是法国君主政体下平民、贵族和国王之间的力量均势;英国君主政体下平民和特权阶层之间的力量均势;罗马共和政体下平民阶层和贵族阶级之间的力量均势。这些不同的例子都说明庞杂的、等级森严的社会这一个基本概念。在这种社会里,政权的温和需要各派力量保持均势。
如果说这就是孟德斯鸠的最终思想的话,那么这丝毫说明不了他是反动的。他在十八世纪的这场论战中无疑是反动的。他既没有预料也不曾希望发生法国革命。或许他在无意中已经为这场革命作了准备,那是因为人们无法在事前或事后了解每个人的历史责任,但在主观上他并不希望发生法国革命。如果说一个人在未曾经历过的环境中的作为是可以预料的话,那么人们就可以想象孟德斯鸠在当时情况下或许勉强可以算一个制宪派,然后不久就转为反对派,并像和他类似的自由派人士一样要么流亡国外,要么上断头台,要么隐居国内以逃避革命的急风暴雨。
但是,孟德斯鸠尽管在政治上是反动的,却仍不失为是一种未被超越、尚未过时的思想方法的代表。不管社会结构如何,在一个时期里,人们都有可能运用孟德斯鸠的思想方法,分析某个社会特有的庞杂形式,并通过各派力量的均势谋求确保温和与自由。
我们可以在莱昂·布伦什维格所著的《意识在西方哲学中的进步》一书关于孟德斯鸠的一小节中找到对孟德斯鸠思想的一种最新解释。这种解释认为孟德斯鸠的思想基本上是自相矛盾的。
这一评论认为,孟德斯鸠以某种方式为我们提供了一部纯社会学的杰作——我要说这是一部分析社会学的杰作。这一杰作在各种因素之间建立了各种联系,既不试图在哲学上把这种种因素加以综合,也不主张确定什么决定性的因素或找出各个社会的深刻渊源。
除了这种纯社会学以外,布伦什维格倾向于认为孟德斯鸠的著作没有任何体系。他以“理性世界应当和物质世界一样得到很好的治理……”这句话为例,认为这种异乎寻常的说法——也可以说是一种至少表面上对理性世界的贬低,尽可能地违背它应当遵循的规律——表明他混淆了因果律和支配法则。
莱昂·布伦什维格还指出孟德斯鸠还在笛卡儿主义的政体类型公式(即在圆周画出之前每根半径原已相等,同样,在实在法产生之前,公道与不公道即已存在)和从亚里士多德传统中得出的政体分类法之间犹豫不决。最后,他还说《论法的精神》一书既非一气呵成,又缺乏前后呼应,因而得出结论说读者在这部书中看到的是一种受自由价值启示的、不明确的进步哲学。
我个人认为这一评论是严厉的。诚然,孟德斯鸠的思想缺乏系统,但与某种缺乏系统的历史社会学的精神是一致的。但愿我已经指出了孟德斯鸠的思想远不如人们所说的那样自相矛盾。
作为社会学家,孟德斯鸠力图把两种缺一不可,但又很难结合的思想糅合在一起。一方面他隐晦地指出部分的解释是无限众多的,指出对一个集团应当予以解释的方面是多么的多,与集体生活诸方面有关的决定因素是多么的庞杂。另一方面他也想方设法避免把各种局部的关系并立起来,力图抓住某种构成历史协调一致性的东西。他认为已经多少有点清楚地在民众精神这一概念中找到了与部分解释的无限多样性并不矛盾的统一的原则。民众精神是通过政体原则与政治理论联系在一起的。
人们可以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清晰地看到当代社会学家也在试图寻找的好几种解释和可以理解的关系。这些可理解的关系应当成为法律制订者的指导,本身就是各种命令。例如,孟德斯鸠提出了一种理想的政体类型,因而他就可以合乎逻辑地提出教育法、税收法、贸易法、限制奢侈法等各种法律应当怎样制订才能使这种理想的制度得以全部实现。他认为立法者应当帮助一种制度使它得以维持,因而他科学地提出了这种种建议。
《论法的精神》还为特定的社会活动的目的性提供了参考。国际法就是一例。至于孟德斯鸠在多大程度上真正指出了各国在和平时期应当尽可能地多创财富,在战争时期则应尽可能地少遭祸害,则是另外一码事。这些值得称道的提法虽然出自教条多于出自科学,但是不管怎样,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孟德斯鸠的社会学已经包括了使某个特定部门的法律符合人类活动的内在目的性的可能性。
最后,孟德斯鸠的作品也为人性的普遍规律提供了参考。这种普遍规律即使不能给人类以决定具体政治制度的权力,至少给了人类以谴责如奴隶制等这样一些制度的权力。我十分倾向于认为《论法的精神》中已经出现过埃里克·韦尔的政治哲学中的否定定义的形式天然权利这一概念。在孟德斯鸠的作品中,人性的理性法则都是以十分抽象的方法提出的,这样就可以避免从这些法则出发,得出特定的政治制度应当是什么样的推论,并使人得以谴责某些实际做法。
孟德斯鸠的社会学思想的最后一个特点,是人们称之为共时思想和历时思想这两者的不断结合。就是说用一个社会的某些部分来解释同时代的其他部分,用过去和历史来解释这个社会本身,这两者结合起来,并不断加以更新。在《论法的精神》所用的社会学方法中,已经可以看到奥古斯特·孔德称之为静态与动态的区别。
既然这样,那么为什么孟德斯鸠却被人们看作是社会学先驱而不是社会学家呢?不把他列为创始人之一的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是因为在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社会学这个词还没有存在,后来才逐渐在生活习惯中使用,这个词是由奥古斯特·孔德创造出来的。
第二个原因就更为深刻了,那就是孟德斯鸠对现代社会从未作过研究。被人们视为社会学创始人的奥古斯特·孔德或马克思,他们的研究目的是找出现代社会(即主要是工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典型特征。孟德斯鸠不仅没有把反映现代社会作为目的,而且他使用的范畴在很大程度上是古典政治哲学范畴。最后,《论法的精神》一书着重论述的既不是经济,又不是社会,而是国家。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孟德斯鸠是最后一位古典哲学家,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他又是第一个社会学家。说他是最后一位古典哲学家,那是因为他认为社会基本上是由政治制度决定的,并且提出了自由这一概念。而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他用社会这一总概念重新解释古典政治思想,并力图用社会学的观点对社会集体的各个方面作出解释。
最后还需补充一点,即孟德斯鸠不相信进步。他不像奥古斯特·孔德那样相信进步,这是不足为奇的,因为他关注的是政治制度,因而他就必然看不到历史进程中的某个运动会单方面朝好的方向发展。孟德斯鸠落在许多人之后,看到迄今为止的政治变化确实是由新旧交替、渐进运动和崩溃解体所引起的,因而对人们一考虑经济或人的才智就自然产生的进步思想无法理解。我们只能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找到进步的经济哲学,在奥古斯特·孔德的著作中找到科学引起人类进步的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