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政治理论到社会学
分析孟德斯鸠的政治社会学可以使我们看出他在一般社会学中所关心的主要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把政治社会学纳入整个社会的社会学之中,怎样使特别令人瞩目的政体类型为全社会所理解。这个问题与马克思主义怎样让至关重要的经济组织为大家所通晓十分相似。
第二个问题是实际存在的东西与它的价值、制度的内涵与决定一个良好的、合乎愿望的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怎样既以肯定的语气向人们推荐某些制度,让大家接受这些制度,同时又对这些制度从政治上加以评论?一个社会学家能否违背人类天性,肯定一个在某些情况下必然会受人指责的制度呢?
第三个问题是理性的普遍性和历史的特殊性这两者的关系问题。
孟德斯鸠认为专制政体是违背人类天性的。但是,什么是人类天性?是不是指各个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全体民众的天性?人的个性究竟包括什么?怎样使顺从人类天性与承认无穷无尽的习俗、礼仪和制度结合起来?
要回答第一个问题需要经过三个阶段,作三种分析,即:孟德斯鸠考虑这种政治制度的外部原因是什么?他确立的需要作出解释的现象和原因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性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是否把所研究的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作过综合的解释?是否仅仅把各种原因简单地列举一下,罗列一下占主导地位和从属地位的原因之间各种关系,以致使人无法说出哪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因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罗列原因,表面上看来是毫无系统性可言的。
孟德斯鸠首先研究的是我们所说的地理环境的影响。地理环境指的是气候和土壤这两个方面。他研究土壤问题时所探讨的是人类怎样按照不同的土质耕种土地、分配财富的。
他在研究了地理环境后,接着就在第十九章中着手分析了一个民族的总体精神。这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因为人们无法即刻就明白这究竟指的是作为全部因素的结果的主导因素呢,还是一个孤立的主导因素。
孟德斯鸠接下去研究的也还不是物质因素,而是社会因素,其中包括贸易和货币问题。我们可以说他这时研究的,基本上是集体生活中经济方面的问题,而把我们认为是经济分析中的一个基本因素,即马克思主义术语称之为生产手段或人类掌握的技术工具和器材这一因素几乎完全忽视了。孟德斯鸠认为,从根本上来说,经济就是所有制,尤其是土地所有制,或者是贸易、交换、各个集体之间的往来,还有货币。他认为货币是集团内人与人之间或集团与集团之间关系的基本一面。他所看到的经济主要是农业和商业。这并不是说他不懂得他自己称之为技艺的和我们所说的工业的开端为何物,而是在他眼中,关注经济活动的城市就是雅典、威尼斯、热那亚那样的商贩云集的城市。换句话说,根本不同点在于有的集团关注的是军事活动,而有的集团关注的则是贸易。这是在现代政治哲学前的政治哲学中的传统概念。古典政治哲学没有出现与工业联系在一起的现代社会的新颖特点,因此,在这一点上,孟德斯鸠是属于这个传统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他是在百科全书派前的。他远不懂得技术上的发明创造对改变生产方式乃至整个社会面貌有什么关系。
孟德斯鸠在研究贸易和货币后接着研究的是人口数量问题。这个问题在历史上有两种提法。有时这个问题意味着与人口下降作斗争,孟德斯鸠认为这种情况最为常见。他认为威胁大多数社会的问题是人手不足问题。但是他也知道还有另一个方面的挑战,即要与人口超过资源许可增长过多作斗争。
最后,孟德斯鸠还研究了宗教的作用,认为它对集体生活的组织影响最大。
总而言之,孟德斯鸠纵观了相当数量的原因,把物质原因和精神原因区别了开来,这种区别在他看来似乎是至关重要的。气候和土地性质属于物质的原因,总的民族精神和宗教属于精神原因。至于贸易和人口,孟德斯鸠本来也可以把它们视作对集体生活的其他方面起作用的、集体生活本身的一些特点,毫不费力地单独列出,但是孟德斯鸠对各种原因并没有创立过系统的理论。
然而只要把先后次序略作变动,就可作出令人满意的列举。先是地理环境,更确切地说是气候和土地性质这两个概念,然后是人口数量,因为先谈限定社会疆域的物质环境,后研究人口数量,这样更合乎逻辑。再后是纯粹的社会因素。孟德斯鸠承认其中两个主要因素:一是全部信仰,他把它称之为宗教(这个概念极易延伸);一个是劳动组织和交换。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孟德斯鸠社会学的真正结果:一个国家的总的精神的概念。
至于孟德斯鸠试图用他所列举的因素加以解释的从属因素,我认为基本上是三个概念:法律、习俗和礼仪。对这三个概念,孟德斯鸠都下了明确的定义。
“习俗和礼仪都是法律未作规定、无法规定或无意规定的习惯。法律与习俗的区别在于前者偏重约束公民的行为,后者偏重约束人的行为。习俗与礼仪的区别则在于前者偏重人的内心活动,后者偏重人的外部举止。”(《论法的精神》第十九章第十六节,《全集》第二卷第566页。)
法律与习俗的基本区别与社会学家们所作的国家命令和社会约束之间的区别是一致的。前者包括国家明确规定和批准的命令,后者包括肯定或否定的戒律,即命令和禁止。集体的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不作硬性规定,如有违反如何处罚也无明文规定。
习俗与礼仪的区别指的是内心的迫力和受集体制约的、纯属外部的举止行为之间的区别。
孟德斯鸠还着重区别三种主要类型的法律:关于组织家庭生活的民法;刑法——像当时所有的人那样对此十分关注;政治制度的组成法。
为了理解孟德斯鸠怎样看待各种因素与体制之间的关系,我可以从他论述地理环境的几本书中举些例子加以说明。从这几本著名的书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孟德斯鸠是怎样进行分析的。
在地理环境问题上,他着重研究了气候和土地。但概念性的东西十分贫乏。关于气候,他几乎只对寒冷与炎热、温和与极度有所区别。这里我无须指出现代地理学家使用的多少种更为确切的概念,对气候现象有多少种区别。至于土地,孟德斯鸠也只偏重指出是肥沃还是贫瘠,并补充提了一下地形和某一地区的物产。在这些问题上,孟德斯鸠的论述都少有特色。他的这些思想大部分源自一位名叫阿巴思诺特的英国医生。但我对之感兴趣的则是他提出的因果关系的逻辑性。
孟德斯鸠在好几处都直接提到人的气质、感受程度和生活方式与气候有关,因而“在气候寒冷的国家里人们对娱乐缺乏感受性,气候温和的国家的居民对此感受程度较大,热带国家的居民尤甚。正像用纬度来区别气候那样,我们可以用感受程度来区别它。我曾经看过英国和意大利的戏剧。同样的剧目、同样的演员、同样的音乐产生的效果在两个国家里极不相同。前者冷漠,后者热烈,使人不可思议”。(《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二节,《全集》第二卷第476页。)
如果这种提法是确实的,那么社会学就变得十分容易了。孟德斯鸠似乎认为某种物质环境可以直接决定人的某种生理、精神和心理方式。
但是有些解释,如他对有关奴隶问题的著名的解释,却是十分复杂的。他在以《民间奴隶制法为什么与气候有关》为题的第十五章中说道:
“有些国家,天气酷热使人身体疲惫,并大大削弱人们的勇气。人们只是由于惧怕受到惩罚而不得不从事艰辛的劳动,因此奴隶制在这些国家里就不那么违反理性。由于奴隶主在君王面前就像奴隶在自己面前那样懒散,因此在这些国家里伴随着民间奴隶制的是政治上的奴隶制。”(第七节,《全集》第二卷第495页。)
这种论述颇能反映孟德斯鸠思想的各个方面。首先是他把气候与奴隶制的关系解释得几乎有些过于简单化了。但在同一段落里却有“奴隶制在这些国家里不那么违反理性”的提法。这就说明奴隶制作为一种制度是违反理性的,含蓄地提出了一个普遍的人性观念。这样,在一个段落里就出现了两种并列的解释:一种是对事实上存在的这种制度作决定论的解释,另一种是以普遍有效的道德标准对这种制度作出的评论。这两种思想方式的共存从“不那么违反理性”这句话中可以看出。孟德斯鸠一方面认为奴隶制作为一种制度,是违背人性的基本精神的,另一方面却又把奴隶制这个事实归因于气候的影响,为它寻找借口。但是这种提法只有当气候对一种制度产生影响,或有助于这种制度使之成为可能时,才能在逻辑上被人接受。因为,如果说因与果之间必然有联系的话,那么,道德上的谴责与经过科学论证的决定论之间显然会产生矛盾。
下述章节证实了这种解释。孟德斯鸠用这样几句话作了归纳,体现了他的典型的思想:
“我不知道究竟是智能还是良心驱使我提出这一问题的。世上或许没有一种气候不能让自由人从事劳动。由于法律制订得不好,因而有了懒人,而正因为有了懒人所以就有人把他们当奴隶役使。”(第十五章第八节第497页。)表面上看来,这后一篇否定了认为奴隶制是由气候造成的前一篇,而把它归咎于法律制订得不好,前一句指出气候在任何地方都不能使奴隶制成为必要。事实上,孟德斯鸠如同所有的社会学家一样,一遇到这类问题就束手无策了。他们追根究源,一旦发现使他们感到害怕的制度竟是不可避免的时候,就转而全盘接受。何况这里涉及的是几世纪前的制度,早已成了过去,无须弄清不是这样又会怎样。但是,如果用来研究今天的社会——既然可以用来研究过去的社会,为什么不能用来研究今天的社会呢?那就会进入死胡同:既然这种最不人道的制度是不可避免的,那么,社会学家又能提出怎样的改革意见呢?
因此,我认为只有当现代社会学家把地理环境视作一种影响而不是必然的因素,用这样的方法来说明一种制度时,他的这番话才可理解。某种因素可以促使某种制度比其他制度更有可能形成。此外,立法者的工作常常在于抵制自然现象的直接影响,用人类的法律充实决定论的内容,而人类法律的结果是与自发产生于自然现象的直接结果相对立的。孟德斯鸠不像人们所说的那样相信严格的气候决定论。他之所以像当时许多人那样轻易地赞同人的气质和情感与气候直接有关,之所以试图在某种制度与外部因素之间建立可能的联系,那是因为他也承认因素的多样性和立法者可能的行动。因此,他的这些分析的意义在于环境不能决定制度,只能对它施加影响,有助于决定制度的发展方向。
孟德斯鸠在研究其他各种因素时还探讨过人口数量与技艺的关系,提出了一个对我们来说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即人口数量问题。显然这个问题与生产手段和劳动组织有关。
一般说来,人口数量与农业生产的可能性有关。在某个集体里,人口数量应当与农民可能养活的人数相当。然而,如果耕种得法,农民不仅可以养活自己,而且还可以养活他人。当然这还需要看农民是否愿意生产超过自己需要的东西。因此,这就需要激励农民生产尽可能多的农产品,鼓励城市手工业和工业产品与农产品之间的交换。孟德斯鸠断定,为了激发农民的生产热情,需要让农民尝到生产更多东西的甜头。
这种观点是千真万确的。在不发达的社会里,只有让在传统的条件中生活的农民感到需要,才能使生产顺利发展。应当让农民期望得到比通常可能得到的更多的东西。然而,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手工业工人才能提供更多的东西。
他接着说:“这种以简化技术为目的的机器并不总是有用的。如果产品价格适中,购买者和生产者都觉得合适,那么,简化生产程序,即减少工人人数的机器就是有害无益的了。如果不是到处都有水磨,那么我也不会认为它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有益,因为它使无数人无所事事,使许多人无水可用,使土地耗去肥力。”(《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三章第十五节,《全集》第二卷第692页。)
这一段话颇能引人注目。以简化技术为目的的机器,是一些缩短产品的必要生产时间的机器。孟德斯鸠担心的,是我们称之为工艺性失业。有了机器,生产同一产品的时间缩短了,那么就不得不让一部分工人退出生产过程。孟德斯鸠像两个世纪以来各代人那样,对此感到忧虑。
显然,这种论证忽略了生产力这一现代经济的基本原则。因为,生产同一产品的时间缩短后,人们可以让多下来的工人从事别的工作,增加可供全社会使用的产品数量。这一段话反映了作者缺乏作为一个百科全书派应当懂得的、在当时不是不为人所知的基本理论。他不懂得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经济上的意义。孟德斯鸠十分关心技艺和科学,因此他的这种缺陷令人感到惊奇。他写过许多关于科学和技术发明的文章,但并没能理解机械的力量。正是由于机械的使用,生产某种产品的必要时间缩短了,就可以雇佣更多的工人,增加总产量。
现在我就孟德斯鸠的思想方法提出第三个问题:他在分析社会学和因素的多样性方面谈到什么程度?他又是怎样把众多的因素归结为一个整体的?
我认为,孟德斯鸠在专论国家总精神的第十九章中对社会确定了一个综合性的概念。
孟德斯鸠写道:“人类受多种事物的支配,那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习俗、礼仪等。由此形成一个总的精神。
“在一个国家里,当其中一个因素占了主导地位后,其他因素的作用也就相应减弱了。自然条件和气候左右着未开化的人;礼仪规矩支配着中国人;法律束缚着日本人;道德过去曾经是拉栖第梦的基本信条;施政的准则及古老的习俗则是罗马的准则。”(《论法的精神》第十九章第四节,《全集》第二卷第558页。)
这段话值得评论一番。第一小段重新列举了种种因素,其方法与其说是系统的不如说是先验的。支配人类的这些因素一部分是自然现象,如气候;另一部分则是社会方面的,如宗教、法律和施政的准则;再一部分是标志着一切社会特点的传统和历史持续性,孟德斯鸠把这些称为先例。总精神就是由所有这些因素构成的。这个总精神不是一个可与其他因素类比的局部的因素,而是由物质的、社会的和精神的因素综合而成的。
这个综合结果可以使人们把握住构成某一个社会集体的独特性和统一性的东西。法国有法国的总精神,英国有英国的总精神。从因素的多样性到总精神的单一性,其间并不排除部分的因果关系。总精神并不是一种抹杀其他因素、位居支配地位、压倒一切的因素。这些都是某个社会集体经受了各种各样的影响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形成的特征。
孟德斯鸠还提了另一种说法。这个说法在逻辑上与前两个说法无关,即在历史进程中一个因素可能逐步成为主要的因素。这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在今天看来仍然有相当经典性的理论:即物质因素在古代社会比在复杂的或他当时还不可能这样称呼的文明社会里更具有约束力。
他想说的或许是:在法国或英国这样古老的国家里,气候、土地等自然因素的作用,与精神因素的作用相比是微弱的。在某一个历史时期里,一种因素会给一个集体的行为留下痕迹和印记。
我倾向于相信该书作者所说的一国的总精神就是美国人类学家所说的一国的文化,即某种生活方式和共同关系的形式。这种方式或形式不是一种因素,而是一种结果——在长期内构成一个社会类型的全部自然影响和精神影响的结果。
然而,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我们可以隐约看到两种可能的综合思想。一种是政治制度占主导地位的影响,另一种是国家的总精神。
第一种思想,即政治制度占主导地位的影响,可以有两种解释:要么是政治制度在因果关系上占主导作用,要么是政治制度在与观察家们最为关心的、现代语言称之为人的价值即集体生存各个方面中人的重要性等级相比上所取得的主导作用。
上述引用的段落使人无法在这两种解释中断然作出抉择。孟德斯鸠似乎常常同时采用两种解释。他认为在历史上起作用的各种因素中,政治制度是主要的。但如果我们进一步问一下或者表示一下不同意见:这种主要作用是对什么而言的?回答可能是:这是就国家的强弱、兴衰,归根到底是对构成科学的好奇心所特别关注的东西而说的。
至于国家的总精神,它是与前几章中政治制度的理论相吻合的,因为制度只有当人民具有它所需要的情感时才能维持,而国家的总精神最能保持在此项制度期间所不可缺少的这种情感和原则。
国家的总精神不同于某个个人或集团的创造性,也不同于康德或萨特的生存选择,即单一决定。单一决定源自个人或集团的多种行为和生存的多阶段性。总精神是一个由地理条件和历史情况形成的特定集团的生存、行为、思维和感觉方式。
归根到底,国家的总精神有两个作用:它包括所有局部的解释,而不是只代表一种包罗万象的最终的解释;其次,它使政治社会学发展到整个社会的社会学。
孟德斯鸠这样写道:“岛屿上的居民比大陆上的居民更倾向于自由。一般说来,岛屿的面积都很小,不太会发生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现象。大海使这些岛屿与大的帝国相隔,暴政不能在岛屿上插手,征服者常为海洋所阻,岛上居民不为征服所慑,因此比较容易保持自己的法律。”(《论法的精神》第十八章第五节,《全集》第二卷第534页。)在这段话中,有许多地方是有争议的,但是这里我们只是指孟德斯鸠的方法。然而,就在这一节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出某种地理环境虽然不能决定却是怎样有助于某种政治制度的。
题为《法律怎样有助于一个民族的习俗、礼仪和性格的形成》的第十九章第二十七节同样也是这样。这一节讲的是英国的情况。在读了第十一章关于英国宪法的第六节后,再读这一节就可以看出原则的理论与国家的总精神理论是何等的相似,可以看出多种多样的局部解释是怎样归结在某个集团总的说明之中,而又不使这个包罗万象的总的说明与各种各样的局部解释发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