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主要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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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创始人

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

如果我能使人类从偏见中解脱出来,那么我就将是最幸运的人了。这里我所说的偏见,不是指使人不了解某些事情的东西,而是使人失去自知之明的东西。

 

——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序

 

一部社会学思想史,由研究孟德斯鸠开始,可能会使人感到迷惑。在法国,人们通常把他视作社会学的先驱,而认为奥古斯特·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因为,按理说,只有创立社会学这个词的人才是创始人。但是,如果有科学地、如实地认识社会这样一个特定志向的人算是社会学家的话,那么,依我看孟德斯鸠和奥古斯特·孔德一样,也是一个社会学家。《论法的精神》一书对社会学的解释虽然尚不清晰,但实际上,在某些方面却比奥古斯特·孔德所作的解释更“新”。这并不是说孟德斯鸠反奥古斯特·孔德反得对,而只是说,在我的眼里,孟德斯鸠不是一个先驱,而是社会学的理论家之一。

把孟德斯鸠视作社会学家,这就回答了所有的史学家们提出的这样一个问题:孟德斯鸠是属于哪一个学科的?他属于哪个学派?

法国的教育机构在这个问题上显然是举棋不定的:孟德斯鸠既可属于文学界,又可属于哲学界人士,在某些方面也可属于史学界人士。

更上层的思想史家们则把孟德斯鸠时而视作文学家,时而视作政治理论家,时而又把他视作法律史家,时而还把他视作为十八世纪对法国的政治体制的基础持有异议、制造革命危机的观念学家,甚至经济学家。人们还记得J·M·凯因斯在《通论》法文版序言中说过的一段颇有争议的俏皮话:“孟德斯鸠是法国最伟大的经济学家。只有亚当·斯密才能与他相比拟。他的高度洞察力、清晰思路和良知(这些都是一个经济学家所必须具备的素质)远远超过了重农论者。”(《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J·M·凯因斯著,J·德·拉尔让泰译,巴黎,帕约出版社1953年出版,第13页。)确实,孟德斯鸠是一个作家,几乎是一个小说家,但又是一个法学家,一个政治哲学家。

毫无疑问,《论法的精神》一书在他的全部著作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在我看来,这本书的写作意图是很明显的,即如我所说的社会学意图。

此外,孟德斯鸠丝毫也没有隐瞒这个意图。他的目的是使历史通俗易懂。他要懂得历史资料。然而他面前的历史资料包括道德风尚、思想、法律、政治体制等等,种类繁多,浩如烟海。而孟德斯鸠就是基于这些表面上毫无关联的各种资料开始研究的。这种研究工作的结果理应从繁多的不连贯的材料中找出合乎理想的秩序。孟德斯鸠就像马克斯·韦伯那样,试图使互不相关的材料成为通俗易懂、条理清楚的资料。这种努力就是一个社会学家所作的努力。

但是我刚才使用的“不连贯”和“条理清楚”这两个词显然会引起问题。怎样做到条理清楚?应当用什么样的条理来取代这种道德和习俗上的庞杂性?

我认为,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有两个并不互相矛盾的答案,或者说是一种努力的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说明事故发生后,除了混乱外,人们还能找到事故发生的深刻的原因,用以分析事件表面上的不合理性。

孟德斯鸠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中写道:“世界不是由命运主宰的。这一点可以问罗马人,他们在某个方面有过持续的繁荣,但在另一方面却屡遭失败。这中间有精神和物质的普遍原因。这些因素在各个朝代中起着作用,或者使其兴旺,或者使其维持原状,或者使其走向衰亡。所有的事件都不能摆脱这些原因。如果说一个战役,即一个特殊的原因,使一个国家灭亡了,那就是说这个国家应当在一次战役中灭亡,这是一个普遍的原因。简言之,所有的特殊事件是由主要走向决定的。”(《全集》第二卷第十八章第173页。)

此外,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也说过:

“不是波尔塔瓦一战才使查理十二失败的。他即使不在这一地方被歼灭,也一定会在别的地方被击溃。命运中的偶然事故是易于补救的,而从事物的本身性质中不断产生的事件则是防不胜防的。”(《全集》第二卷第十分册第十三章第387页。)

我认为这两段引文所表明的思想就是孟德斯鸠最初的纯社会学思想。我把它归纳为这样的公式:应当透过表面上是偶然发生的事件,把握着引起这种事件的深刻的原因。

但这并不是说发生的事件都必然是由深刻的原因所引起的。社会学最初不是由公设决定的,根据这种公设,偶然事故在历史的进程中是毫无作用的。

要弄清军事上的一次胜利或失败是由于国家的腐败还是由于技术和策略上的失误所造成的,这确是一个问题。显然不能说一次胜利就表明一个国家的强盛,也不能说一次失败就表明一个国家的腐败。

孟德斯鸠作出的第二个回答更令人感兴趣,而且走得更远。他说,不能用深刻的原因来解释事件的发生,但是人们只要从为数不多的这样几个事件中就可以整理出各种各样的风俗习惯和思想。在无穷的风俗习惯与理想社会的绝对统一性之间,还有一个中间阶段。

《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前言清楚地表明了这一基本思想。

“我首先研究了人类。我认为在这样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道德方面,人类并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

这一说法包含这个意思:每个社会的种种法律是由人类没有觉察到的,但却在起着作用的某些原因决定的,因此这种种法律是可以被说明的。

接着他又说:

“我提出了一些原则。我发现所有的特殊情况也都是服从这些原则的。各国的历史也都只是这些原则的继续。每个特定的法律都是与另一个法律相关联,或者取决于另一个更为广泛的法律的。”(《全集》第二卷第229页。)

这样,就可以有两种方法来解释为什么会有上述种种风俗习惯了。即:或者追溯形成人们在这种或那种情况下遵守的某种特定法律的原因,或者分析构成介于杂乱无章的各种各样的风俗习惯和法律与普遍有效的蓝图之间的中间体的原则和类型。人们一旦掌握了决定事件总的进程的深刻原因后,未来就成为可以理解的了。一旦把多样性置于为数不多的类型或概念之中,那么多样性也就成为可知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