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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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毒品管制制度

第一节 毒品概述

一、毒品的概念及其特征

《禁毒法》第2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刑法》第357条的规定与此相同。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这里的“药物”一词是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溶剂等,与医疗用药物是不同概念。

毒品,有些可以天然获得,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方法取得。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因此,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

毒品的主要特征,或者构成“毒品”概念的要素,是它的非法性、危害性和药物依赖性(成瘾性)。这三方面,是某些物质之所以被称之为“毒品”的不可或缺的属性,可以看作是毒品的“三要素”。

(一)毒品的药物依赖性

毒品具有药用价值,如果不被非法滥用,它原本属于药物,而不是“毒品”。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自古以来人们都把罂粟、大麻、古柯以及吗啡、可卡因等归于药品类,这些物品具有显著的镇静、止痛、解毒等药理作用,在合法使用的情况下它们是具有某种疗效的药品。将毒品的范围扩大到“自然物品”的观点是不适当的,正因为如此,医学上将“药物滥用”称为“吸毒”。毒品的药物性质使人类只能控制它而不能完全禁绝它,因为作为药物,它对人类有医疗作用和科学价值。

药物依赖性是毒品的特性,也是导致滥用的主要原因,但这种依赖性的形成及其程度的大小并不完全由该药物本身决定。世界卫生组织曾在1967年对药物依赖性下了这样的定义:“由药物与机体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括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他反应。”由此可见,具有依赖性的药物之所以能够成为“毒品”,除药物本身之外,很重要的因素在于使用者。同样药物,或同一种毒品,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效果。有的人吸食海洛因一次就上瘾,而有的人却因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反应,不再去吸食。有的成瘾者自制力强,可以将鸦片、海洛因戒断,而有的人不断戒毒又不断复吸。可见“毒品”的形成是一种社会行为的结果,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毒品本身。对于“毒品”的概念,也应该将医学、社会学、法学结合起来去定义。

(二)毒品的危害性

某些成瘾性药物之所以成为“毒品”,在于它的危害性。这种危害源于它的社会属性,即使人形成瘾癖,导致滥用。毒品的危害主要表现在身体(生理毒性)、精神(心理毒性)和社会三个方面。

对人的身体危害。“毒品”能够产生药物身体依赖性,一旦停止用药,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这一系列反应在医学上称为“戒断症状”。毒品本身对于人的神经、大脑、呼吸、消化道、心血管以及肌肉等重要的脏器或组织具有明显的毒性,在吸食期间或者戒断后的一定时期内,身体会出现程度不同的中毒反应,产生病患甚至危及生命。同时,身体对于反复吸入的毒品会产生耐受性,即只有增加剂量才能达到原先效果。这是吸毒者不断加大剂量的身体原因。而一旦吸食过量,则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引起死亡。

对人的精神损害。大量戒毒资料表明,生理上的“戒断症状”虽然痛苦,但在短期内可以克服并戒断,而心理依赖却非常强烈和持久,很难彻底戒断。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人的精神损害是毒品特有的、最严重的损害,也是毒品难以杜绝的关键因素之一。毒品的心理毒性源于药物的精神依赖性,即一般所说的“嗜好”或者“成瘾”。毒品进入机体后作用于大脑神经系统,使人产生一种特殊的精神效应,使使用者出现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其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该药物。这种精神依赖性危害不仅在于其难以消除,而且在于它常常使吸毒者难以自制,将寻觅和吸食毒品作为人生或生存的唯一目标以致丧失人格,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毒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毒品”与“毒药”的重要区别。一般的毒药只是伤害用药者个人的身体或者生命,而毒品不仅损害使用者的身体和精神,还直接引发社会性的危害。毒品对家庭产生危害。一个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坏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境地。毒品对社会产生危害。吸毒首先导致吸毒者身体疾病,影响生产,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加剧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三)毒品的非法性

非法性是毒品的法律属性。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1.毒品的非法性表现为毒品是受国家管制的特殊药品

国家有关药品的管理制度是判断合法与非法的依据。也就是说,经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身并非是毒品,在依法管理、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它们特殊的药效能够发挥出来,成为对人类有益的药品;如果超越了法律的规定,被非法违禁使用,它们就变成了毒品。我国对于药品管理有两类法律规定:第一类是国内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规,如《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等;第二类是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1972年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联合国《198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还有我国参加并签订的国际禁毒会议的决议等。

2.毒品的非法性表现在毒品是法律明文禁止滥用的药品

按照《药品管理法》,所有药品的生产、销售都要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然而,受特殊管理的药品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之外,还包括放射性药品、剧毒性药品等,后者显然不是毒品。同时,非法药品中包括了假药、劣药以及包装或者销售违反《广告法》《商标法》的药品,它们显然也不是毒品。再者,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不同,同一种麻醉药品在这个国家被看作是毒品,在另一个国家却是合法药品。如种植大麻,至今在美国的10个州仍是合法的。由此可见,判断是否“毒品”的关键依据或决定性标准是法律的具体规定。我国有关药品管理尤其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具体规定,全面、严格、具体、明确地规定了受管制的药品的种类、名称和范围,为区分药品、毒药和毒品提供了法律依据。

3.毒品的非法性还表现为与其有关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毒品的非法性还表现在:可成为毒品的药品是最特殊的药品,与它有关的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等。

二、毒品的种类

毒品的种类很多,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修正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附列有经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麻醉品委员会认定的毒品和制毒物质的种类表,根据联合国的有关规定,受管制的天然毒品和人工合成毒品达150多种。

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将毒品分为六大类:① 吗啡型药物,包括鸦片、吗啡、可待因、海洛因和罂粟植物等最危险的毒品;② 可卡因和可卡叶;③ 大麻;④安非他明等人工合成兴奋剂;⑤ 安眠镇静剂,包括巴比妥药物和安眠酮;⑥精神药物,即安定类药物。

世界卫生组织(WHO)则将毒品分为八大类:① 吗啡类;② 巴比妥类;③酒精类;④可卡因类;⑤印度大麻类;⑥ 苯西胺类;⑦ 柯特(Khat)类;⑧ 致幻剂类。

国际上对毒品的排列分十个号,主要是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安非他明、致幻剂等十类,其中海洛因占据第三号、四号,即三号毒品和四号毒品,即通常在世界上被人们普遍习惯称为“三号海洛因”、“四号海洛因”。由于这样的习惯叫法使人们误以为还有一号、二号海洛因,而一号、二号海洛因实际是吗啡(盐基物)或吗啡类。

(一)鸦片类毒品

鸦片除含有糖、有机酸、树脂、水分、无机盐外,各种生物碱多达20种,生物碱中被取缔为麻醉药的生物碱为吗啡(4%—20%)、可卡因(0.4%—1.0%)、蒂巴因(0.4%—9.0%);不为麻醉品的生物碱为:那可辛(2%—10%)、罂粟碱(0.4%—1.0%)、那不辛因(0.2%—0.5%)。目前国内外出现的鸦片制品有:

1.生鸦片(Raw Opium)

将未成熟的罂粟果割开,渗出的乳白色汁凝聚结在一起,与空气接触变得很稠并变成棕色或近黑色,这就是生鸦片。它有一种很浓的特殊气味,新鲜时稍有弹性,与空气接触时间长则变成硬块。

2.精制鸦片(Prepared Opium)

精制鸦片称禅社,即经过加工便于吸食的鸦片,将生鸦片和水混合后加热,过滤以除去罂粟叶之类的杂质,将滤液进一步加热,使水分蒸发至所需浓度即可,它呈深褐色,新鲜时似软沥青或蜜糖,在空气中则凝固,亦有似雪茄烟的条状物,呈淡黑棕色或金色,且略有小气泡,致死量2—5克。

3.鸦片渣(Oriumdross)

经吸食后未燃尽的精制鸦片的残渣,呈小珠状或粉末状,鸦片渣可与生鸦片一起加水制成精制鸦片。

4.鸦片液(Loquid Opium)、鸦片酊(Tinc Tureof Opium)、鸦片粉(Pow-Dered Opium)、鸦片制剂(Opite)、合成鸦片制剂

鸦片液、鸦片酊、鸦片粉为合法生产的鸦片制品,如舐膏剂、糖浆、锭剂等按药品或专有名称称为“鸦片舐膏剂”或“糖浆”,鸦片制剂含鸦片或鸦片衍生物的药品;合成鸦片制剂包括如美沙酮、杜冷丁之类的化合物,亦称为“合成鸦片制剂——美沙酮”。

5.吗啡(Morphine)

从鸦片中提取出来的一种生物碱,在非法毒品交易中常遇到的是粗制吗啡、吗啡碱、吗啡的硫酸盐或盐酸盐,还发现有压缩成块状、粉末状及片状的吗啡,它是鸦片中最主要的一种生物碱,无色、味苦、结晶状、微溶于水,能溶于乙醇、氯仿等有机溶剂,易溶于(9∶1)的氯仿——乙醇溶液中,其盐能溶于水和乙醇,不溶于或难溶于乙醚、氯仿,熔点230C°。吗啡的分子中因含有酚基,故可溶于强碱,0.25克为成人致死量,儿童摄入0.001克致死,尸体中吗啡成分可长久不变。

6.粗制吗啡(Crude Morphine)

所发现的粗制吗啡有压缩成块状或粉末状的,体积约为5×10×15立方厘米,重量为1200—1500克,颜色有米色和深褐色,每块所含的盐酸吗啡为70%—90%;粉末状粗制吗啡是白色或浅褐色细粒状物,在东南亚某些地区亦称为“1号海洛因”。

7.吗啡碱(Morphine Base)

直接从鸦片中提取出来的一种生物碱,有时有鸦片的特殊气味,形似细咖啡粒,吗啡碱中吗啡的一般含量为60%—70%。

8.吗啡片(Morphine Tablets)

合法生产的含硫酸吗啡或盐酸吗啡的药片,但常被转为非法买卖,药片很小,呈米色或浅黄色,合法生产的吗啡制品如舐膏剂、糖浆、锭剂等按药品或专有名称称为“鸦片舐膏剂”或“糖浆”。

9.可卡因(Cocaine)

又叫甲基吗啡,和吗啡共存于鸦片中,现多由吗啡的酚基甲基化而成,性质与吗啡相似,熔点155℃,成人致死量0.3克,其镇痛作用仅相当于吗啡的七分之一左右,以片剂、胶囊和液体方式在市场上出现。

10.海洛因碱(Heroin Base)

为二乙酰吗啡,不含其他添加物,也不含“3号海洛因”中的稀释剂,如咖啡因、士的宁、喹啉和东莨菪碱。海洛因碱是加工过的海洛因,海洛因碱是固体,可碾成粉末,其颜色从淡灰色到深棕色或深灰色均有,在东南亚某些地区有时称之为“二号海洛因”。

11.三号海洛因(NO.3 Heroin)

不同地区产的三号海洛因别名不同,如“香港石”、“棕色糖”及“白龙珠”等。三号海洛因一般呈颗粒状,亦有呈粉末状的,颜色从浅棕色到深灰色均有,虽然在制备过程中有时加入巴比妥,但咖啡因是主要的稀释剂。三号海洛因中二乙酰吗啡的含量一般为25%—45%(指二乙酰吗啡、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等的总量),但也有超过此范围量的,咖啡因的含量为30%—60%,还可能含有少量其他物质如土地宁、喹啉和东莨菪碱。

12.四号海洛因(NO.4 Heroin)

白色或米色细粉末,其二乙酰吗啡的浓度达98%,由于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过提炼,因此,通常只含有少量杂质,但在零售给吸食者时,常常掺入大量类似乳酸盐类物质将此种海洛因稀释。四号海洛因与三号海洛因的区别,是在盐酸吗啡经乙酰化后,不对二乙酰吗啡进行稀释,而直接对二乙酰吗啡进行提炼,然后经过沉淀,予以干燥。目前国际上对海洛因的鉴定一般只定性不定号,含量超过80%以上的确认为四号海洛因。因此,一般只认定是海洛因,而不认定是多少号海洛因。

13.棕色海洛因(Brown Heroin)

在生产过程中未经提纯的海洛因,呈棕色。一般为硬块,常有一种很强的醋酸味,当所查获的毒品是海洛因,但又不属于以上提及的类型时,则简称为“海洛因”,若知道其生产国或地区,则按国家和地区分类,例如“墨西哥海洛因”、“中东海洛因”、“伊朗海洛因”等,若含有大量的稀释剂时,这种毒品有时称之为“Streetlevel Heroin”。

(二)大麻类毒品

1.大麻(Cannabis)

从大麻植物中得到的不同药物的总称,在大麻中主要起精神活性作用的是四氢大麻酚(THC),其含量取决于大麻植物生长的地区及其长势,同时也取决于所制成毒品的类型。国际上,通常将大麻制成的毒品分为三种,把用大麻原植物的茎、叶、花、籽等筛选、揉搓、挤压、凉干制成的粗制毒品称为大麻草或大麻烟;把从大麻植物中提取的分泌物(浓缩树脂)制成的毒品称之为大麻脂;把从捣碎绞烂成浆的大麻植物中压榨、提炼的浓状液称作大麻油。在这三种大麻毒品中,四氢大麻酚的平均含量分别为:大麻草5%左右,大麻脂5%—22%、大麻油20%—60%。其效力,大麻脂比大麻草高8—10倍,大麻油的效力又比大麻脂高30—40倍。

2.草本植物大麻(Herbal Cannabis)

亦称Daconha、Bhang、Ganju、Kil、Takrouri和Marihuana,草本植物大麻由大麻植物获得,将大麻植物叶子、花顶部晒干,压成砖块状或搓成枝条状,颜色呈淡绿色或棕色,类似干烟丝,四氢大麻酚含量为0.25%—8%。

3.大麻树脂(Cannabis Resin)

将大麻植物花顶部的树脂分泌物晒干或烧烤干,然后压成粉末状或与蜡混合制成硬厚片状,也称为Haxhish和Charas,亦有粉末状的,其颜色有浅棕色、绿色、深棕色或黑色等,四氢大麻酚含量一般为4%—12%。

4.大麻油(Cannabis Oil)

亦称大麻浓缩物,大麻提取物、液体大麻树脂及液体大麻,经反复提取草本植物大麻或大麻树脂获得,大麻油是黑色黏稠物,其中四氢大麻酚含量为20%—60%,亦有高于此比例的,大麻油中常加有植物油,通常不溶于水,长时间暴露于空气中会变得更黏。

(三)可卡类毒品

1.可卡叶(Coca Leaf)

可卡叶是主要生长在南美Adean高原上古柯灌木的叶子。

2.可卡糊(Coca Paste)

可卡叶的提取物,主要含可卡生物碱,也称为可卡因碱,将可卡糊提纯则获得可卡因。

3.可卡因(Cocaine)

无味白色结晶粉末,由可卡糊制备而得,常见的有盐酸可卡因。

4.“快克”(Crack)

将盐酸可卡因与小苏打和水混合加热去除氯离子后就得“快克”,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在抽吸时常听到爆裂劈啪声音,吸3—4口开始有瘾,2—3天即成瘾(而海洛因、可卡因的成瘾期则需3个月)。

(四)精神类毒品

精神药物(Psychotropic Surstances)包括抑制剂、兴奋剂和幻觉剂。

1.抑制剂(Depressant)

(1)巴比妥酸盐类(Depressant-Barbiturate)。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的药物,其应用范围从镇静催眠到麻醉,这类药品包括戊巴比妥、烯丙异丙巴比妥、巴比妥、仲丁巴比妥、环巴比妥、二烯巴比妥、庚巴比妥、已巴比妥、戊巴比妥、苯巴比妥、甲基苯巴比妥、丙巴比妥、速可眠、甲丙巴比妥、特戊烯巴比妥和硫喷妥。

(2)非巴比妥酸盐类(Deprssant——Nonbarbiturate)。它包括非巴比妥酸盐类的催眠剂、镇静剂及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安定剂。如瓦尔米、导眠能、安眠酮、甲哌啶酮,眠尔通及苯(并)二氮类,如利眠宁、安宁等。

2.兴奋剂(Stimulants)

引起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明显作用的药物。其中最主要的是苯丙胺类,如苯丙胺、右旋苯丙胺、甲基苯丙胺、苯双甲吗啉及哌醋甲酯。其他兴奋剂包括二乙胺苯丙酮、苯丁胺和麻黄素。鉴于将这些药物统称为“兴奋剂”所以就给出右旋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的全名以便于识别,因为这两种药物的药效均比单用苯丙胺大得多。

3.致幻剂(Hallucinogens)

该类药物为天然的或合成的物质。使用者使用后意识和知觉、视觉变得很不正常,会产生幻觉,涉及这类药物时,应尽可能说明其所属类型,特别要注明是天然的还是合成产物。最常见的幻觉剂有以下几种:

(1)L.S.D:麦角酰二乙胺。L.S.D 25,是一种无色、无味结晶物,溶于水和乙醇。亦有液体状、粉末或吸附在纸上的L.S.D,但一般为片剂或胶囊,每一剂量只含很少量的L.S.D,所以L.S.D总是与一些食品或能被人体吸收的物质,如糖块、胶或吸墨水纸混在一起。

(2)D.M.T:二甲基色胺。它无色结晶物质,是从Wesc Indies和南美洲一种植物种子中分离出来的,地下实验室亦能合成,在海地,被当作鼻烟吸的这种植物种子粉末被称为Cohoba。

(3)P.C.P:苯环已哌啶。它是合法生产的动物麻醉剂,地下实验室也可制造这种药品。有时被当作L.S.D、T.H.C、三甲氧苯胺出售。一般口服或撒在欧芹、草本植物大麻或烟丝上吸食。

(4)三甲氧苯乙胺(Mes-Caline)。它是柏约他仙人掌中的活性成分。在美国中部印第安部落已使用多年,这种药物也能合成,一般为口服。

(5)西洛西宾(Psilocybin)。它是从墨西哥的某种蘑菇中分离出来的,一般为白色粉末或清澈无味的液体,亦能合成。

致幻剂在美国的滥用情况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达到最高峰,之后,随着对其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增加其滥用有所收敛,但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又有所抬头。

L.S.D是麦角酸二乙酰胺的缩写,始于德国,它是从麦角真菌中提出的麦角酸与其他物质合成而得。第一次合成是在1938年。但直到1943年有一位化学家偶然吞服了L.S.D才发现其独特的作用,当他吞服后开始经历现在称之为“旅游”(指精神恍惚)过程时,他感到眩晕、对光感受强烈。当他合上双眼,他看到了连串极其生动活泼、充满幻想色彩的图案,并像万花筒里见到的一样不断变幻着斑斓的色彩,此过程大体持续2小时。口服时平均有效剂量为30—50毫克,高剂量时产生的作用可持续10—12小时。

迷幻剂的常规剂量约为100—200微克。做试验的服用者,在达到一定的耐受程度之后,可以服用高达2000微克的剂量。20世纪60年代进入非法市场时,一般是将其滴在一些能吸收的物品如方糖、吸墨水纸和药理上惰性的粉末(这种粉末然后被用来充填空的明胶胶囊)等基质上。在交易市场上常见的剂量形式是所谓的窗格,即常见的剂量形式是各种大小、形状的小药丸、片剂或者胶囊,颜色有米色、白色或彩色。迷幻剂本身则常是无色、无味、无嗅的液体。片剂的含量相差很大,从20—500微克不等,但最流行的一种直径为1.6毫米的圆形片剂含量较一致,约为100微克。吸毒者常把自服迷幻剂称作“滴酸”。20世纪80年代,纸型剂量在非法市场上很常见,此时的纸型剂量与原先的不同。原先的纸型剂量是先将迷幻剂滴到纸上制成,而新的纸型剂量是将预先印好的纸张浸入迷幻剂溶液制得,这样含量较一致,每片呈正方形,大小约5平方毫米,含量30—50微克。

迄今发现的浸过迷幻剂的药纸有各种各样的设计,包括抽象艺术和动画图片、邮票和文身花纹,这些新的设计,特别受青年吸毒者的欢迎。精神药物麦角酸二乙基酰胺25号,它是一种烈性药物,只要服用微小剂量就可以刺激交感神经和副交感神经系统。这种药物是从一种寄生在黑麦上的麦角中提取出来的。1938年,阿尔贝·霍夫曼博士用人工合成方法制造而获得成功。

麦角酸二乙基酰胺,又名麦角酰二乙胺,这种分离出来的化合物,是当时27种同族化合物中的第25位,因此得名麦角酸二乙基酰胺25号。它由麦角酸和仲酰胺(又名二乙基酰胺)合成而得,刚制成时无色无味,呈液体状态,一定时间后变成微白色的结晶体。

麦角酸二乙基酰胺25号常用剂量是80—120微克,致死量目前还不清楚(如有的服用20—25微克有反应,而有服用3000微克仍未见可怕症状),尚未发现对此药物的机体上瘾者。服用后一般30—60分钟到达血液循环,不久被散布到全身各部位细胞中,脑细胞中沉积很少,大部分沉积于小肠、肝脾及肾脏内(脑细胞中只沉积2%),而后被肌体一点一点地排泄掉。注射这种毒品,30—60分钟便出现早期反应,2小时后最为严重,6小时后基本上就不再发展,其病理作用时间可保持到12小时左右。

麦角酸二乙基酰胺在人体的早期反应是:视觉增强,呈青绿色的暖色调,情绪不稳,幻觉多变,周围物品成了幻想的东西,轮廓外形夸张,距离拉长或缩短,明暗对比立体感增强,视觉极速变化不规律。

麦角酸二乙基酰胺能提高听觉、嗅觉和触觉的敏感性,借助这种药物,人们可以感受到音乐,借助光线可以听到声音。注射麦角酸二乙基酰胺产生欣快现象并能使人增强活力,欣快现象的表现体现在安静或喧闹,大哭不止。增强活力是指感到一种近于狂妄自大的自信力量。

麦角酸二乙基酰胺,除了能造成严重的精神混乱外,还能给肉体带来痛苦,例如在神经系统的症状是:运动失调,步履蹒跚,抽搐,用量过大还会导致全身瘫痪。在心血管和消化系统的症状是:心动过速、恶心、头晕、血管扩张、震颤、手掌出冷汗,有时还会有战栗。因此,20世纪60年代后其产量急剧下降,并只限于在精神病研究所使用。

麦角酸二乙基酰胺对人体的作用大小与肌体条件有关。大部分时间是处于富于色彩的视觉,异乎寻常的听觉,舒适的人格解体(吸食者称之为“一次愉快的旅行”),但也出现充满噩梦的幻觉,导致可怕的精神混乱,有的仅(或许)出现一次,但有的反复出现(吸食者称之为“一次糟糕的旅行”)。使用此药会出现一种特殊现象“反刍”(人们把麦角酸二乙基酰胺分子大量沉积于肾脏内的现象称之为“反刍”),即用过此药的人,如果不再使用,沉积于肾脏内的麦角酸二乙基酰胺分子大量消失的同时,有的又进入人的脑细胞,又在新的细胞中产生新的连锁反应(吸食者称此过程为“外加的旅行”),有些吸食者有意外的再现或“倒叙”,也就是说,吸食者在不服用该药物时,就会有以往服用该药物后的感觉(“幻觉”)。

吸食麦角酸二乙基酰胺的人,多数是同时使用大麻或海洛因,或其他毒品的人,他们在使用其他毒品时不能产生上述效果时,吸食者才使用此毒品,他们也了解这种毒品的危险后果:发疯、自尽或伤残。所以20世纪60年代后,吸食者又把注意力转向比麦角酸二乙基酰胺毒性大上千倍的其他烈性药物。

三、毒品的有关术语

(一)制药术语

1.片剂

由制片机以单程或旋转方式压缩粉状、品质状或颗粒状的材料而成的固体剂量形式的药物,药片有许多不同的形状、大小和颜色。

2.胶囊

装于可溶性软硬明胶外壳内的固体剂量,硬胶囊一般做成两半,一半的末端塞进另一半的末端。软胶囊则柔软,形状有圆形、扁形或椭圆形,胶囊常涂上各种颜色。

3.丸剂

早期的药物常制成一种小的圆形剂量,将药物原料扎成圆柱形后再将圆柱切成各个剂量,但现在这种丸剂方式已基本上被片剂和胶囊所取代。

4.酊剂

含有药性的植物浸膏酒精溶液。

5.浸膏

通过蒸馏或渗滤方法制得的一种浓缩的植物药物。

6.糖浆

一种浓缩糖水中的药物溶液。

(二)药品名称

1.专利商标名

制造厂商给予某一种药或其一组药的一个标记。它们常常称作为商品名称或商标名称,一般与该药物的化学成分无关。所以,相同的药物或药品很可能以许多不同的名称出现。

2.化学名称

化学名称反映药物的化学成分,通常各国的卫生当局制定了立法,要求在药物的标签上使用化学名称,以使使用者能够识别药品的内容,化学名称国际通用。

3.非专利商标名

俗名,它使使用者易于识别药物。例如,非专利商标名:美沙酮;专利商标名:Dolophine、Deptidol、Physeptone。

(三)其他术语

1.耐受性

该术语是指在某一等级上出现的机体对某一种或某一组药物丧失了感受性的状态,致使对同一剂量药物的反应在长期多次使用之后会下降。也就是说,用药者必须增加同一药物的剂量才能维持相同的效力。

2.交叉耐受性

当两种或更多的药物使用同一个酶系统时,机体不能对其加以区分,这样,即使药物对用药者来说不同,仍会出现耐受性,这就是交叉耐受性。例如,可卡因和海洛因据说会引起交叉耐受性。

3.上瘾

该术语用于对某一种药物适应的状态,通常在发生了耐受性之后,导致在停止施药时会有一系列典型的脱瘾症状。

4.脱瘾

指上瘾者无法服该上瘾的药物时出现的生理和精神症状。

5.欣快感

一种人为的安然自得感受,在这种状态下,个人没有任何忧虑,也不关心外界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