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三十年:以刑事规制为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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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冷静对待毒品

一、当理想遭遇现实

(一)禁绝毒品目标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面对卷土重来的毒品问题始终抱着一种英雄主义和乐观主义的心态,一直把禁绝毒品作为禁毒工作的根本目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禁绝毒品的宏大目标一直萦绕在人们的心头,也一直影响和支配着我国禁毒工作的纵深推进。我国之所以确立禁绝毒品的目标,可能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

1.鸦片战争情结

鸦片战争在本质上是中国与西方的第一次全面对决。这次对决,既是思想和文化的对决,也是科学和技术的对决,还是封建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对决。数千年的文明培育出了大清帝国和中国人民傲视世界的自信,却遭遇到全面的败绩。如著名历史学家许倬云所言:“中国失败,被人当头一棒,从此在对外关系上不知所措,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才逐渐知道怎样与列国相处。鸦片战争带来的冲击是全面的,中国不但在军事与外交上长期无能,而且对于自己的文化与西方文化的相应之道也长期在迷茫中摸索。”许倬云:《历史大脉络》,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3页。自鸦片战争结束后,我国进入屈辱的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与之相伴随的是领土割让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作为鸦片战争的导火索和象征符号,鸦片对于中国人则具有某种特殊的意蕴。这种意蕴往往表现为一种屈辱和悲痛的情绪,这种情绪赋予了鸦片等毒品特别的意义。因此,中国人对于毒品的认识,往往与鸦片战争有着内在的关联,往往暗示着不堪回首的屈辱和国耻。对于鸦片的彻底禁绝态度,对于我国政府而言,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政治使命,而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

2.新中国成立初期成功禁绝毒品的先例

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政府用了大约三年时间,在中国领土上以摧枯拉朽之势实现了毒品的禁绝,创造了近三十年无毒国的伟大成就,并成为新时期禁毒工作的旗帜。在毒品问题伴随改革开放卷土重来之际,我国政府的主流观点认为,只要延续和复制建国之初的禁绝毒品模式,就能解决新形势下的毒品泛滥问题。如邓小平同志在20世纪90年代初南方谈话时所指出的:“新中国成立后,只花了三年时间,这些东西就一扫而光。吸鸦片烟、吃白面,世界上谁能消灭得了?国民党办不到,资本主义办不到。事实证明,共产党能够消灭丑恶的东西。”崔敏:《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72页。建国初期禁绝毒品的成功事实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这种优越性就体现在全民动员和全民参与的运动式禁毒模式。因此,禁绝毒品先例的存在,也使改革开放后的禁毒战略有了可以模仿和参照的样本。

(二)禁绝毒品战略的现实运行

改革开放以来,在禁绝毒品的目标设定之下,一次次的“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运动,一次次的运动式禁毒宣传和动员,并没有有效遏制毒品的泛滥。反而,毒品形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得更加严峻和复杂。1987年,全国缴获海洛因43公斤,此后缴获量直线上升,至1990年,全国范围内缴获海洛因的数量已达到1632公斤,1997年,国家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的禁毒专项斗争,当年缴获海洛因数量达到5477公斤,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24.4万人,破获涉毒案件18万余件,但专项禁毒斗争并未有效遏制毒品的进一步泛滥,1998年年底的统计数据并不乐观,该年所缴获的海洛因数量猛增到7359公斤,比1997年增加了34.4%。崔敏:《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81—382页。2005年,国家禁毒委发动了毒品人民战争的“五大战役”,即禁毒预防战役、禁吸戒毒战役、堵源截流战役、禁毒严打战役、禁毒管理战役,掀起了禁毒人民战争的高潮。2008年,新一轮的禁毒人民战争继续打响,但毒品犯罪形势仍然处于高位。据《2009年中国禁毒报告》显示,2008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6.19万起,打掉贩毒团伙1565个,摧毁制毒工厂和窝点24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34万名,缴获海洛因4.33吨、鸦片1.38吨、冰毒及其片剂6.15吨、氯胺酮5.27吨。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毒品犯罪案件43928件,全国法院系统审结43726件,判决犯罪分子50307人。从2008年的数据可以看出,尽管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数量相对稳定,但冰毒、氯胺酮等新型毒品则呈快速上升趋势。总体上说,在禁绝毒品的人民战争不断纵深推进的同时,我国的毒品形势仍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毒品供应渠道基本通畅

我国毒品供应的渠道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大致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我国毒品的来源渠道主要为金三角地区,毒品种类主要为海洛因与鸦片;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初期,传统毒品如海洛因、鸦片的来源仍以境外金三角地区为主,新型毒品如冰毒等则以国内生产与国外走私并举;21世纪初期至今,受金三角地区罂粟种植面积迅速减少的影响,来源于金三角地区的传统毒品逐渐减少,但从金三角地区进入我国的新型毒品却呈上升趋势,传统毒品的来源渠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除了毗邻我国西南地区的金三角地区之外,在我国的西北地区和东北地区,也存在传统毒品走私入境的现象。从查获的数量和毒品吸食人群的扩大趋势来看,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并未能够有效截断毒品供应渠道。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一方面缉毒工作的各个方面还没有取得协调一致的发展;另一方面,缉毒成效还不能赶上毒品犯罪的发展速度和节奏。在缉毒工作明显波动的同时,吸毒人数在持续稳定地大幅度增长,毒品价格稳中有降。这些情况说明:毒品的秘密供货渠道是畅通的,毒贩的销售网络和毒品犯罪的扩散机制是健全并且高效的。”林化宾:《痛击毒魔——禁毒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2.吸毒人员不断增加,且职业、区域分布呈扩大之势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即发现零星的吸毒人员,但数量很少且集中在社会边缘人群。到1991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到14.8万人,以后一直呈上升趋势,至1999年这个数字为68.1万人,2005年则达到116万人,至2009年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数量超过133.5万名,比2008年的数字增加了20余万人。参见历年《中国禁毒报告》。从违法犯罪统计的角度来看,有学者指出,每一个已知的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周围通常会有4—5个隐性吸毒者,我国的实际吸毒者增加更多。从吸毒者的分布区域来看,尽管我国自2000年以来全面开展“无毒社区”创建工作,但1998年至2005年间涉毒县(市、区)数、吸毒人员百人以上的县(市、区)数、吸毒人员千人以上县(市、区)数不断增加。杨毅伟:《我国反毒品政策之检讨》,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第28页。正如《2010年中国禁毒报告》所指出的:“尽管禁毒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禁毒斗争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境外毒品渗透不断加剧,国内海洛因成瘾人员复吸率仍然较高,以青少年为主体的滥用兴奋剂类新型毒品人数增长很快,呈现出毒品来源多元化、毒品滥用多样化的局面,对我国禁毒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3.新型毒品滥用和犯罪行为急剧上升

与传统毒品如海洛因、鸦片相比,很多新型毒品不需要从植物中提取合成,制作工艺简单,且具有较低的上瘾性,兼之具有强烈的兴奋或迷幻作用,在青少年中容易形成吸食新型毒品的亚文化现象。近十多年以来,在海洛因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以冰毒、摇头丸、氯胺酮为代表的新型毒品在我国却呈急剧上升之势。据联合国禁毒署的统计数字,1999年全球冰毒缴获量中,亚太地区占了三分之二,而中国就占到了二分之一。2000年1月至9月中国缴获了20.2吨的冰毒,在此以后,我国缴获冰毒的数量一直保持在3吨以上,远远超过泰国、美国等国家,居于全球第一。从新型毒品的滥用情况来看,2001年3月至2002年1月,据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对全国10个省、区、市的15个地区进行的中枢兴奋剂及相关非法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流行病学调查显示,中枢兴奋剂和相关非法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已波及全国范围内的大多数地区,其中以东南沿海城市和交通、商贸中心城市为主。流行病学调查还表明,在中国滥用毒品的种类已不局限于摇头丸、冰毒等毒品,一些境外流行的毒品如可卡因、氯胺酮、大麻等其他种类的毒品已不同程度地流入中国。据调查显示,2006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个省份,滥用新型毒品的人数已经超过了吸食传统毒品的人数。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滥用新型毒品不仅在人数上呈上升趋势,而且还呈现出从东南沿海蔓延向内地、从青少年蔓延向社会多阶层的趋势。夏国美等:《社会学视野下的新型毒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页。

二、揭开宏大叙事的面纱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禁毒工作已走过三十年。三十年间,无数次宣传动员,无数次公审公判,多次专项严打运动,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发动的禁毒人民战争,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住了毒品急速蔓延的趋势,但并未从根本上阻断毒品的流入和贩运。在严厉禁毒的背后,是毒品供应和毒品需求的慢慢攀升,这就引发了对禁绝毒品目标的正当性和禁毒具体战略有效性的思考和质疑。

(一)禁绝毒品是一种理想状态还是一种现实目标

禁绝毒品是20世纪毒品成为全球性问题以来,各国政府和人民孜孜以求的理想状态,但是,这种理想状态能否作为现实目标设定则存在争议。100多年以来,在世界范围内,人类与毒品的滥用和蔓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斗争,从我国的虎门销烟、严刑峻罚,到欧美国家早期的零容忍政策,再到20世纪中后期以矫治吸毒者为中心的减少危害政策,毒品并未如人所愿地实现禁绝,而是朝着相反的方向越走越远。据《2009年世界毒品报告》显示,2007年有17200万至25000万人至少使用了一次非法药物,如果排除偶然使用者,并把吸毒者界定为“对毒品有依赖性,治疗会对他们有益,对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的许多影响很可能与他们的吸毒量有关”的人,则2007年全世界范围内的吸毒者在1800万至3800万之间。从中国的情况来看,毒品犯罪形势和吸毒现象仍然在逐渐扩大,特别是新型毒品的贩运、制造和新型毒品的吸食行为逆势而上,扩张速度很快,并已在某些地区和群体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亚文化现象。

那么,禁绝毒品作为禁毒战略的根本性目标是否具有现实指导价值呢?从毒品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彻底禁绝毒品是一种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的目标,正如人类社会无法实现对不平等和犯罪的消灭一样。因为毒品作为一种依赖品,其存在和使用和文化、身份、人类情感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片面强调严厉的管制措施实现毒品的禁绝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忽视了毒品赖以存在的社会、文化、心理、经济基础。如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以颓废为主导思想的“嬉皮士”运动,吸食大麻逐渐进入主流社会,并成为叛逆行为的多重价值的象征,契合了颓废主义赖以存在的对于种族隔离、都市物质主义、越南战争的反感和逃避情绪,在高中生及大学生中蔚为风潮。大麻吸食的主要人群为年轻人,一方面是由于年轻人对于毒品引起的不良作用耐受力强,更容易模范传染,另一方面是其对于新鲜事物更加渴求,这些心理特性都容易促成毒品的滥用。因此,在西方社会中,处于凸显个人风格、及时行乐、性解放意识不断高涨的时代的年轻人,对于大麻等毒品代表的反文化、反主流符号和意义更容易接受和模仿。[美]戴维·考特莱特:《上瘾五百年——瘾品与现代世界的形成》,薛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2页。因此,在大麻等毒品的滥用成为主流社会的一种常见现象后,禁绝毒品的目标和战略则更难实现,美国的部分州干脆放弃对于大麻等软性毒品的严格规制,而尝试进行大麻的合法化运动。如有美国学者悲观地指出:“如果解禁毒品,那么美国人就无须浪费成千上万美元来对毒品使用者提起公诉和把他们监禁在毫无效率和昂贵的监狱中了。一旦嗜毒者不再需要为每天的毒品消费支付离谱的价格,暴力犯罪、财产盗窃和医疗费都会大幅下降,也就不再有高额利润促使交易者为之打拼。当然,除毒品解禁之外的最好办法就是把每一个都锁起来。”[英]理查德·达文波特·海因斯:《搜寻忘却的记忆:全球毒品500年》,蒋平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450页。这事实上就是禁绝毒品的宏大目标陷于困顿的实例。

同样,在我国社会,多元文化伴随着思想的解放和人性的复苏正在形成,社会分化所带来的社会焦虑也使某些新型毒品如麻古、大麻成为特定人群的生活必需品,并成为一种亚文化现象。从吸毒人员持续增长和新型毒品与社会文化的相互渗透趋势来看,在可预期的相当长时间,内禁绝毒品是不现实的。如我国有学者认为:“事实已经证明:要想在短期内‘遏制住毒品泛滥’,进而‘从根本上消除毒祸’,仅是一厢情愿的美妙设想而非科学的预言,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当代的禁毒斗争,不可能以‘速决’的方式解决,而必将是一场耗时费力的‘持久战’。尽管我国将不断地开展‘严打’斗争和一次又一次地对毒品犯罪进行专项治理,但预料毒品犯罪仍然不会很快下降,而将在一段时间内呈现继续攀升的趋势。”崔敏:《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06页。所以说,禁绝毒品的目标更像是一种理想状态的政治叙事,并不适合作为禁毒战略的根本目标。

(二)从“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反思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逐渐统一认识,不再把毒品问题视作一个单纯的过境走私问题,也不再把毒品问题看作一个区域性、地区性的问题,而是正视毒品已成为一个全国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此认识基础上,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确立了“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具体禁毒方略,即针对当时我国毒品的主要种类为罂粟提取、加工物的特点,尝试堵住毒源地向我国的毒品输入,并以严刑峻罚和严格查缉来打击、遏制毒品在我国境内的运输和流动。同时,重视对吸毒行为、毒品犯罪行为的控制、打击,并围绕吸毒行为、毒品犯罪行为赖以存在的不良土壤进行改造。进入21世纪以来,在总结前二十多年禁毒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我国调整了禁毒战略,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新世纪禁毒的基本方针。“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从理念上来看,实际是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禁绝毒品经验的提炼和总结,在建国初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对“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方针的变革,突出了毒品犯罪和吸食毒品的预防。但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这些方针并不契合我国的毒品问题状况,也未能取得很好的效果。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堵源截流”方针的现实困境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大量的人员流动和商品流动使毒品输入我国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同样,加上交通运输方式的进步,也使毒品在我国境内的贩运渠道大为拓宽。要通过源头上对毒品的流入进行控制,从技术上只能是部分控制,并没有足够庞大的司法资源和警力确保进入我国的货物、商品都能得到严格的检查和甄别。此外,对于境外毒源地的生产、渗透,我国并无管辖权,无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约束和管制,即使通过外交途径、禁毒合作机制和替代种植措施也并不能够使境外毒源地的毒品生产、种植消失。还有,新型毒品的出现使毒品的制造很大程度上不再需要依赖罂粟等原植物就能得以进行,这就更加难以控制毒品的境外生产制造现象,再加上不断开放的边境交流、国内外贸易和人员流动,理想状态的“堵源截流”策略事实上并不具备禁绝毒品的实效性。特别在“截流”的问题上,我国长期以来把毒品的截堵重点放在批量毒品的走私和长途贩运上,而对于毒品的终端销售方式——零星贩毒则存在控制不力的现象。这与禁毒工作考核机制重视毒品数量的导向有关,也与零星贩毒打击成本高、收效较小有关,还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有关。在部分毒品泛滥的地区,如果严格打击零星贩毒,可能会导致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堪重负,陷入毒品司法的泥淖。因此,在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背景下,要切实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采取“零容忍”模式,并不具有足够的司法资源和缉毒资源。这种矛盾就导致了打击的重点无法兼顾零星贩毒等行为,自然也无法在根本上截断毒品向吸食者的最终流动。

2.“严格执法”方针的正当性危机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于毒品犯罪和毒品吸食行为规定了非常严峻的惩罚措施,力图对于毒品关联行为人形成最强大的心理威慑,遏制行为人的吸毒和毒品犯罪心理的发展。但是,严刑峻罚并未起到很明显的遏制效果,还带来了禁毒刑事政策的正当性危机。因为,演化为严刑峻罚的严格执法指导思想一方面漠视了毒品犯罪和毒品吸食复杂、深层的形成原因,另一方面,也使对毒品犯罪的过度惩罚和毒品犯罪的未查获之间形成了反差,从而削弱了禁毒法律的威信。因此,在高比例的未破获毒品案件存在的前提下,运动式的严刑峻罚禁毒模式并不能真正摧毁毒品贩运、销售网络,也不能抑制毒品网络的自我补偿能力。如有学者指出:“毒品贸易同样受价值规律和价格规律的支配和影响。当毒品市场供大于求时,毒品网络通过降价来扩大市场;当供不应求时,以价格上浮刺激生产和销售。同时,在毒品贸易利润中,风险利润占了非常大的比重。贩毒者除了可以利用抛售和囤积赚取差额利润外,还可以在缉毒力量的干预过程中,获得幸存者的风险利润。‘看不见的手’通过涨价,以风险利润的方式自动补偿了贩毒网络的损失。每年‘6·26’时期毒品价格的急剧上涨,可以说就是毒贩对于价格规律和风险利润的成功运作。”林化宾:《痛击毒魔——禁毒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此外,毒品犯罪的重要驱动通常为谋求利益,在社会分化下的贫困群体中,毒品犯罪的高回报性刺激了接近毒源的贫困群体从事毒品犯罪,并把可能的查获和严峻的刑罚视为一种可接受的风险。在贫困状态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有效改变的情况下,对于这类毒品犯罪行为人而言,即使是死刑也不能够产生强大、有效的心理威慑。法国学者蒲吉兰指出,在我国一些边境地区,贩毒者流行着这样一种论调,“一条命换来子孙福”,“前半生坐牢,后半生发财”。有的贩毒者甚至组织带有自杀性质的特别行动队,在骡马肚皮下藏着炸药包,如果被警察发现,导火索一拉,人、武器、行装同归于尽。[法]蒲吉兰:《犯罪致富——毒品走私、洗钱与冷战后的金融危机》,李玉平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侧重严惩的毒品控制模式可能导致国民法感情的迟钝,抹灭社会大众对于法律的内在认同。而这种趋势对于毒品的最终禁绝是不利的。英国学者彼得·斯坦也发人深省地指出:“如果国家强制力所支持的法律并不要求大多数人的尊敬,如果相当一部分人准备违反法律并情愿接受给予他们的惩罚,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不起什么作用了。在1983年《赌博、游戏与彩票法》使赌场合法化之前,在大街上打赌是违法的。但这种现象在许多地区如此普遍,法律对它的强制禁止根本不可能。对违法赌博行为进行正式的起诉越来越少了,因此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往往成为武断专横的事情。受到追究和被定罪的人对所受的惩罚更加愤恨不已,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更多的人干了同样的事而根本没有受到任何惩罚。许多地区大部分人都有意违法,因此,法律惩罚已形同虚设。虽然法律确实命令一切人都必须尊重它的权威,但是,只有法律强制力对大多数人都将成为现实这个事实,才能使人们树立起‘法律可信’、法律应当受到尊重的观念。”[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3.缺乏保障的“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禁毒方针调整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这在理念上较诸20世纪90年代的“堵源截流、严格执法”等方针更具有合理性,这种转变建立在进一步认识了禁毒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上。因为,毒品问题的实质是一种依赖品的供应和消费问题,在毒品的供应成为一项重要的跨国贸易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要在开放、法治状态下彻底堵截住毒品的流通和输入并不现实,而且毒品消费是一种个人行为,与社会环境、文化影响、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有关,且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和稳定性。因此,在严刑峻罚、堵源截流等理想主义模式的禁绝毒品方针陷入困境之时,我国把禁毒方针的重点调整为预防和综合治理,重视运用多种手段和社会规制措施进行毒品问题的综合治理,不再片面依靠严刑峻罚,并突出毒品犯罪和毒品吸食行为的提前预防。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多部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需要禁毒刑事政策的转型,需要科学配置的禁毒资源,需要巨大的禁毒宣传和吸毒干预经费。但是,《禁毒法》中并未能明确和建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这在某种意义上,使“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只能成为一种理念上的禁毒方针,而无法充分落实和贯彻。比如,“综合治理”的核心在于从毒品的供应和最终消费各个阶段平衡投入治理,但长期以来,我国更侧重于毒品供应市场的干预和规制,对于吸毒行为的科学规制并未能够充分重视。吸毒干预作为一种根本性的禁毒措施,不仅在我国不受重视,在世界上很多国家也不受重视。如有学者指出,就全球水平而言,大约80%的财力被用于执法,只有20%被用于治疗,“从现在起再过一代人左右,在回顾最近二三十年来我们所进行的扫毒斗争时,将认为我们的扫毒方式是一个重大错误,错误在于不把等同的财力用于治疗吸毒成瘾者”[美]莫伊塞斯·纳伊姆:《这个世界令人担忧(上)——国际刑警组织前总干事雷蒙德·肯德尔访谈》,《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5期。。同样,我国的禁毒工作中,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很多人存在刑法主导论的思想,迷信严刑峻罚在禁毒中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坚定地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