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三十年:以刑事规制为主线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一节 禁绝毒品的神话

一、建国初期的毒品形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毒品形势非常严峻。有学者初步统计,其时全国吸食鸦片等毒品的烟民大致有2000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4%。凌青、邵秦:《从虎门销烟到当代中国禁毒》,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页。以鸦片的主产区西南地区为例,仅云南省罂粟种植面积即占可耕地的20%—30%,云南省的吸毒人员超过20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5%。其中,省会昆明市烟馆林立,约有1670家,烟贩6968人,吸毒者5万余人。贵州省吸食鸦片者达30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1%。省会贵阳有烟馆1000余家,遵义也有400多家。人口仅万余人的贵州省镇远县有毒贩700余人,其中贩运大烟一百两左右者571人,百两至千两者200余人,万两以上者也有20余人。邵雍:《中国近代贩毒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有学者考证,当时仅重庆一地的烟膏毒品厂就有400余家,涪陵一县有60余家,川西有367家。1950—1952年,叙永县马相如等四个鸦片制贩集团即制造鸦片2.5万两,吗啡500余两,定期运输至泸州、永州、重庆等地贩卖。盘山县城半边街的烟市,每逢赶集天均有上千人进行鸦片交易,成交量超过3000两。王金香:《中国禁毒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页。概括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毒品形势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一)罂粟种植遍布全国,从业人员众多

1949年,全国范围内种植罂粟的农民约1000万人,从事毒品贩运、交易的从业人员高达50万人。[法]蒲吉兰:《犯罪致富——毒品走私、洗钱与冷战后的金融危机》,李玉平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因为耽于战乱和军阀割据,国民党中央政府对于禁毒的控制力和执行力非常微弱,尽管制定了严格明确的禁毒法律和政策,但在事实上却无法有效执行。因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几乎每个省份均有罂粟种植,全国罂粟种植面积达100多万公顷。其中,罂粟种植、鸦片生产最重要的地区除了西南地区外,还有西北地区,其他省份也存在面积不一的罂粟种植。有学者统计,到1950年6月止,西北地区的甘肃省皋兰县、永靖县等十三县种植罂粟达123135亩,仅皋兰一地即种植61341亩。广西省西北地区三十个县的罂粟种植面积为20万亩。王金香:《中国禁毒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92页。事实上,自清朝末年被迫推行、容许鸦片国产化以来,至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罂粟的种植面积一直未能够大幅减少,尽管有所反复,但在宏观上罂粟种植的面积和范围长期处于高位。

当时,我国罂粟种植的长期存在和扩大,一方面与政府的控制力减弱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罂粟种植的高获利性有关。因为,自清朝政府瓦解,中国大地上军阀割据、各种势力风起云涌,对于禁止罂粟种植的驱动力被扩大势力、夺取政权的野心和现实需要所压制。如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改革人士虽然在1920、1930年代断断续续发起反对抽鸦片、种鸦片的运动,却都没有成效。企图控制中国的各方势力都知道,鸦片带来的财源太重要了。毛泽东的名言是‘枪杆子里出政权’,但先决条件是需要有钱来买枪杆子,而且有钱付给挥舞枪杆子的那些人。凡是有私人军队、有地区性冲突、有外国势力挑起战争、政府软弱无能的地方,鸦片走私都非常猖獗。近几十年的金三角地区和阿富汗是如此,1949年前的中国也是如此。”[美]戴维·考特莱特:《上瘾五百年——瘾品与现代世界的形成》,薛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出于巩固政权、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旧中国时期一些地方政府还主动组织、参与罂粟种植、鸦片生产、销售。1941年年初,四川、西康地区鸦片价格大幅上涨,云南省主席龙云即决定从统运处储存的生土中提出2000箱,运往便于进川的昭通存储,并由其次子、驻军旅长龙绳祖主持销售。在进行实际的销售时通常委托一个商号名义办理,每人每次交易都以一箱起价,每箱1120两,每箱价格在国币5000—8000元,此外还需要另加保管费100元。这种烟土买卖一直持续到龙云离职之时。邵雍:《中国近代贩毒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页。正是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组织,在事实上鼓励和促进了罂粟的大面积种植。

(二)对于毒品危害性的认识比较淡漠,缺乏强有力的道德共识

由于旧中国未能实现政府与人民、中央与地方之间对于鸦片危害性的统一认识,使鸦片吸食、罂粟种植的危害性处于社会舆论的模糊地带,缺乏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毒品吸食已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社会大众与精英阶层对于毒品吸食的危害性均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兼之毒品吸食已成为很多地区、很多群体重要的生活方式,很难形成遏制毒品的社会舆论环境。据记载,1930年春,上海大亨杜月笙筹资50万银元在浦东高桥兴建“杜家祠堂”,祠堂于1931年落成。为庆贺祠堂落成,杜月笙举行了盛大的典礼,向社会贤达发出请柬。蒋介石、徐世昌、段祺瑞、曹锟、吴佩孚、张宗昌等人馈赠贺匾。中外来宾逾万人前往祝贺。在临时搭起的席棚内,除了两千多桌酒席,还有几十张烟榻,并从烟馆内调来28名钎子手专门伺候客人吸食鸦片。庆典首日即吸食掉5000余两大烟膏,三天共计吸食大烟膏8000余两。冼波:《烟毒的历史》,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页。因此,在这样一种社会文化和心理氛围中,鸦片的吸食已成为一种道德上比较中性的生活方式。

尽管国民党政府在执政后期修订《肃清烟毒办法》、《禁烟禁毒治罪条例》,对于毒品的种植、运输、销售、制造、藏匿、吸食行为同时断禁,并提高了对吸食毒品行为人的惩罚标准,强调凡是国民政府“所控制地区,绝不容烟毒继续存在,仍当排除万难,决心禁绝”。并要求发动社会力量,造成广泛的拒毒运动,使毒品犯罪行为人置于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裁下,进而自知羞愧,心惧严刑,最终弃恶从善。但是,社会力量的薄弱和地方政府的失控使拒绝毒品的道德共识无法达成。在某些地区,鸦片吸食已成为一种常见的交际方式和文化现象,特别是上层社会普遍吸食鸦片的现状使毒品危害性和反伦理性在舆论上逐渐式微。以旧中国时期的山东省济宁市为例,“济宁的官僚豪绅,阔商大贾,朱门广厦中别辟烟室,罗汉榻上枕衾锦绣,烟具罗列,件件考究。主要有紫檀木大盘,内放白铜刻花点翠小盘,正中放置烟灯。烟灯主要有两种,一是太古灯,用紫铜制成承座、灯身,全高约14—15公分,灯座直径10公分,精雕细刻着各式花纹,外套玻璃罩,通体呈宝塔型。二是胶州灯,高约10公分,以白铜制成,形制与太古灯相似,但八角玻璃短罩,外有雕花栏栅套住,其花纹有字等。烟枪则由噙口、枪身、花子、抓、斗等五部分组成,全长约66公分,粗3公分。枪身为紫竹、湘妃竹、象牙制成,嵌以翠、玉、玛瑙、犀角、象牙质料的噙口(即烟枪嘴)。在枪身的五分之四外开口,覆以白铜钻花长条,名曰花子。上面留口,装上翠、玉、水晶之类做成的‘抓’上安烟斗。烟头以安徽寿州陶斗最为知名,有八角、六角、四方和圆形,上面嵌有银线。枪的末端则有象牙、牛角、翠、玉之类的包头。烟钎以‘张判钎子’为名品,以14号钢丝制成,长约18公分。”冼波:《烟毒的历史》,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184页。诸如此类的毒品吸食工具和方式的精细化趋向也折射出毒品文化的强势和毒品危害性认识逐渐淡漠的现实。

(三)毒品吸食人数居高不下,毒品贩运规模空前

正因为国民党政府对于毒品的控制不力,新中国成立前夕毒品吸食人数居高不下。以四川省为例,在四川省北部地区,一些县家家都有烟灯,有的家庭有两、三盏烟灯。川东涪陵一县吸食毒品者即高达10万人,叙永县则有吸食、贩卖、制造鸦片者6000余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0%以上。凉山地区的毒品吸食人数占总人口的50%—60%,个别地方达到80%—90%。由于吸毒所致的社会问题也非常突出。如川东涪陵县敦仁镇的第五、八、十二这三个保中,因父母、家属或本人吸毒沦为娼妓的有21人,因为吸毒而倾家荡产的29户,因吸毒沦为盗匪小偷的30多人。王金香:《中国禁毒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292页。从全国范围来看,至1949年解放前夕,全国罂粟种植面积达到2000万亩,吸食鸦片人数2000万人,种植罂粟的烟农为1000万人,贩运毒品及制售吸毒工具者超过60万人。赵翔等:《毒品问题研究——从全球视角看贵州毒品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由于存在庞大的毒品吸食群体和较为宽松的社会舆论环境,新中国成立前夕的毒品贩运现象非常猖獗,行为方式多样,贩运规模空前。据国民党中央政府内政部1948年上半年度的禁烟工作报告显示,自从抗战胜利后,“烟毒之查缉愈密,偷运之方法愈巧,是以利用飞机、邮政变相夹带之贩运随之而生。……其最著者,关于飞机方面,则有上海查获包括将级军官、政党中委、大学讲师……立法委员王者宾之挟带烟土案……关于邮政方面,则有陕西、贵州等省查获邮包一次寄递烟土22斤案,暨邮寄烟毒煮过白布棉花以图逃避检查案与利用邮车携带吗啡8斤、眼膏烟土60余斤案。”马模祯:《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3页。直至建国初期,仍有部分地区毒品贩运形势严峻。陕西省西安市大毒贩苗绍温即于1950年6月至1952年4月间多次贩毒毒品,其为了应对查缉,专门组织肛门队与阴户队20人为其贩运毒品,两年期间累计贩运鸦片约2400两。湖南省龙山地区的刘永祥贩毒集团勾结匪首,于1950年后在常德设立大地土产贸易组、公大油行、河北旅社、何记油行,在天津设两湖旅社等,作为毒品中转站和销售点。1950年至1952年间,制造吗啡4500两,贩卖鸦片23.96万两,吗啡2861两。王金香:《中国禁毒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92—293页。

尽管政府的控制力比较微弱,但是当时的法律也明令禁止毒品贩运,兼之执法随意性导致的选择性执法对毒品贩运行为人同样存在威慑,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毒品贩运在方式、手法上普遍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武装性的特征。据学者考证,当时常见的毒品走私、贩运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书籍运毒法。即以大部头的书籍为掩饰,掏空书籍中间,填以毒品,或通过邮局传递,或伪装成学生随身携带贩运。(2)糖包运毒法。以糖包作为掩护,上下两层皆为没有烟土的糖包,中间夹入有烟土的糖包,因检查人员一般只检查上下两层的糖包,故能躲过检查。(3)饼干盒运毒法。该法与糖包运毒法类似。(4)酒瓶运毒法。将鸦片浆装于酒瓶,混入真实的酒中贩运。(5)大白菜运毒法。将鸦片膏置于大白菜之内,混入其他大白菜中进行贩运。(6)油篓运毒法。购买猪油若干篓,将鸦片烟土用质量好、不透油的油纸包好密封后放入油篓中进行贩运。(7)冒充五倍子运毒法。用铁皮制成五倍子形状,外面抹以五倍子的颜色,将烟土填入五倍子之中,与真五倍子混合包装运输。(8)汽车运毒法。将鸦片藏匿于汽车的水箱、油箱、后备箱、前盖、轮胎中进行运输。(9)灵柩运毒法。(10)人体运毒法。将毒品藏匿于人体的肛门、女阴、胃里进行运输。(11)勾结、雇佣军队、土匪武装运毒。由于建国前政局混乱,军阀、土匪在高额利益驱动下也参与毒品贩运。如1931年云南军阀龙云、卢汉带兵攻打广西,即顺便保护马仲衡、包文彩为首的烟帮到广西东兴,收取保护费10多万银元。该烟帮规模庞大,共计有骡马1000余匹,携带烟土近200万两。冼波:《烟毒的历史》,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136页。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某些地区的毒品贩运活动还与反革命破坏活动相联系。一些反动组织和旧势力的残余为筹措反革命经费组织贩运毒品,试图颠覆、破坏新生政权。据统计,在东北、华北、中南三大区域抓获的3万多名毒贩中,具有敌伪军、军人、警察、宪兵、特务身份的占到了2万多名。崔敏:《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页。1949年12月,国民党特务陈荣辉潜来南京,组织“苏鲁皖人民反共救国军第五纵队”,连续三次由安徽明光贩卖烟土来宁出售,充作反革命活动的经费。又如,南京的反革命首犯肖明山于1950年3月,串通一些原国民党的警察、特务,策划组织反革命武装,妄图响应“国军登陆”。同年5月,肖指派其同伙去江北贩运鸦片和海洛因来宁卖出,所获巨款作为这批特务匪徒的活动费用。马模贞、鞠志刚:《新中国建国初期的禁毒斗争》,《中共党史研究》1991年第6期。更有甚者,毒品贩运也逐渐向新生政权内部侵蚀,部分毒贩拉拢、勾结、腐蚀新政权中的党政干部,削弱了新生政权的执政基础。如震惊一时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件即与毒品的侵蚀有着密切的联系。刘青山早年参加革命,于193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于1932年组织、参加高阳、蠡县的农民暴动,被捕后遭到严刑逼供也未屈服。但解放后却醉心享乐腐化,并开始吸食海洛因,张子善还将公安机关收缴的毒品提供给刘青山吸食。自从沾染海洛因后,刘青山借口生病长期休养,不思政务。经医生检查确认无病后,刘青山仍执迷不悟,继续休养在家吸食毒品,直至东窗事发后走上刑场。《刘青山、张子善盗窃国家资财的罪行》,《人民日报》1951年12月30日。

二、三年禁绝毒品运动始末

(一)号角吹响

正是基于巩固政权、禁绝毒品的迫切需要,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以下简称《通令》),旗帜鲜明地提出全面禁毒的政策和措施。《通令》从毒品严重的危害性和严峻的毒品形势入手,指出:“自帝国主义侵略我国,强迫输入鸦片,危害我国已百有余年。由于买办的官僚军阀的反动统治,与其荒淫无耻的腐烂生活,对于烟毒,不但不禁止反而强迫种植,尤其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下,曾有计划地实行毒化中国,因此戕杀人民生命,损耗人民财产,不可胜数。”王金香:《中国禁毒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54页。以此为基础,《通令》规定了几个方面的具体禁毒措施:

1.设立禁毒专门机构、调动全民参与禁毒

《通令》第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同人民团体,做广泛的禁烟禁毒宣传,动员人民起来一致行动。第二条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禁烟禁毒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民政、公安部门、相关人民团体派员组成,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

2.从严打击毒品种植、贩运、制造、售卖行为

《通令》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自1950年起,在已解放的地区全面禁绝罂粟种植,未解放的地区一旦战争结束立即禁绝种植罂粟。另外,自《通令》颁布之日起,对于烟土毒品的贩运、制造、售卖行为一律从严定罪,并没收烟土毒品。对于散存于民间的烟土毒品,规定必须限期收缴。按期缴出毒品者,可酌情进行补偿,逾期仍未缴出毒品者,则按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定罪处罚。

3.惩办与矫治结合解决吸毒问题

《通令》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必须限期向政府相关部门登记并定期戒除,对于拒绝登记和逾期不戒除者进行处罚。同时,由各级政府卫生部门配置戒毒药品、宣传戒毒戒烟药方,并对贫苦吸毒者免费或减价治疗。在毒品比较猖獗的城市,由政府设立戒烟所进行戒毒治疗。

4.禁毒宣传与禁毒立法双管齐下

《通令》第八条规定,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和中央直辖省、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结合《通令》精神和方针,制定更为详细具体的查禁办法和明确的禁绝种、吸日期。同时,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和《通令》宣传。

在《通令》发布后,全国各地禁毒运动全面、高效展开,深入贯彻全面禁毒的战略,并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

其一,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情况相继颁布了具体的禁毒条例或办法。如1950年7月西南军政委员会制定《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西南区禁绝毒品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政府不采取低价收购或抵缴税赋的办法,不为种烟户寻找出路;政府明令封闭烟馆,没收其房屋及烟具、毒品,如查有秘密烟馆,则予以严惩,最高可处以死刑;与剿匪结合,严禁运输毒品;因人数甚巨,对于吸毒者暂不实行强制戒毒、拘捕、监禁,而主要采用劝其自动禁绝的方法;对于种植罂粟面积过大而形成灾荒的地区,可酌情采取生产救灾方法,适当贷予粮食,保证新收归还。王金香:《中国禁毒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99页。该实施办法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从种植到吸食各个环节的禁绝措施,但是对于定罪量刑的标准并未明确,在刑罚的适用上还存在不尽一致的情形。因此,1950年12月,西南军政委员会修正了《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实施办法》,并颁布《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治罪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毒品相关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查禁毒品犯罪中存在的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毒品贩运、制造行为等规定了最高为死刑的刑罚。

其二,通过《通令》的深入持续宣传和从严从快的惩罚机制,查办了一大批重大毒品案件,有效压制了毒品犯罪猖獗的势头。至1952年上半年止,查禁毒品运动效果明显。据对华北、东北、华东、西北四大行政区的不完全统计,缴获的各种毒品折合鸦片计2447万余两,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部分内地的偏僻地区有零星罂粟种植外,全国范围内的罂粟种植基本消失。崔敏:《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以四川省为例,1950年年底,已查获烟毒案中,重庆4343件、川东1740件、川南5616件、川西456件、川北230件、西康334件,从缴获烟毒的数量来看,重庆有3828包、合计28256两,川东330包、合计10298两,川南231913两,川西28933两,川北7550两,查获制毒者799人,判处徒刑以上的烟毒犯有1641人,处以死刑的烟毒犯有20人。涪陵县1951年破获烟毒案574件,收缴鸦片787两,吗啡138两,并予以公开销毁。成都市1950年逮捕烟毒犯2552人,查获鸦片11445两,吗啡75两,砒子30两,判处李春藩、杨临棠2人死刑并当众焚毁鸦片5380两、吗啡2000多包、烟具1万多件。茂县1950年公安机关缉获武装贩毒犯11人,制造贩运毒品集团4个,查获政府机关人员贩毒集团2个,缴获鸦片15086两及其他毒品和武器。1951年又查封了18家烟馆,没收烟土3675两。罗兰英:《建国初期四川的禁毒运动》,四川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第33页。通过两年的禁毒运动,毒品贩运、制造、吸食、售卖行为得到有效的控制,毒品种植几乎销声匿迹。

(二)决战来临

经过两年的全面禁毒斗争,已使毒品泛滥的状况有了根本性的改观,但1950年开始至1952年年初的禁毒斗争并没有实现根绝毒品的目标。因为,开国之初,百废待兴,有限财力、人力和物力主要用于肃清国民党残余力量和夯实执政基础,不可能举全国之力根绝毒品。在某些地方政权控制比较薄弱或比较偏远的地区,毒品吸食、贩运行为仍时有发生。有学者总结了1952年后残存贩毒行为的特点:其一,毒品主要来源于国外走私或历史遗留下来的存货,不易被发现;其二,罪犯多为重要罪犯和惯犯,包括部分流氓、地痞、敌伪军、警、地主恶霸、反动帮会成员等,仅四川泸州市查获的1505名毒贩中,上述人员即占到了97.7%;其三,毒品罪犯活动诡秘,有专人交接,往往使用暗语暗号,不易查获。其四,部分地区吸食毒品人员数字仍处于高位,到1952年春止,西北地区还有32万人吸食毒品,云南省昆明一市也还有7901人吸毒。王金香:《中国禁毒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304页。

正因为毒品的全面禁绝尚未实现,兼之一些贩毒集团试图拉拢腐蚀国家干部作掩护,编织地下贩毒网络继续毒品贩运,为从根本上禁绝毒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切实保护人民健康,防止毒患死灰复燃,1952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强调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集中的、彻底的扫除毒患的运动,务必将一切毒贩肃清。《关于肃清毒品流行的指示》明确指出这次运动的基本指导方针为:严厉惩办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具体政策是对制造者、集体大量贩毒者从严,个别少量贩毒者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拒不坦白者从严,彻底坦白者从宽;今后从严,过去从宽,对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只要彻底坦白、诚心悔过、检举立功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强调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斗争的积极性进行这场禁毒运动。罗兰英:《建国初期四川的禁毒运动》,四川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第39页。1952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批准了公安部提交的《关于开展全国规模的禁毒运动的报告》,决定分三个阶段开展此次禁毒运动:第一期为“大破案”阶段,集中力量先逮捕、审讯一批证据充分、意义重大的毒品罪犯;第二期为“继续深入和铺开其他重点”阶段,主要是乘胜追击,深挖线索,扩大战果;第三期为“追捕漏网毒犯和处理结束工作”阶段,主要是歼灭残余的毒贩。1952年8月10日,全国1202个禁毒重点部门和区域同时进入大破案阶段,在近50天的时间里,查获毒犯近37万人。其中,判处刑罚33786人,释放3534人,缴获毒品近400万两。三个阶段的禁毒运动持续半年左右,至1952年年底全面结束。据时任公安部长的罗瑞卿向中共中央提交的《关于全国禁毒运动的总结报告》记载:“在禁毒重点地区共发现制造、贩卖、运送毒品的罪犯369705名,超过了原来估计的数字。共逮捕了82056名,占毒犯总数的22%。据不完全统计,已处理了51627名,其中判处各种徒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33786名,劳改的2138名,管制的6843名,释放了3534名,未报分类统计的4337名。现在已处决了其中成分坏、罪恶和民愤极大的毒犯880名,占逮捕数的1%。共缴获毒品(折合鸦片3996056两,制毒机235部又15716套),各种贩、运、藏毒工具263459件,并缴获六〇炮两门,机枪5挺,长短枪877枝,子弹80296粒,手榴弹167颗,炸弹16个,发报机6部。”董玉整等:《毒祸论——毒品问题的社会透视》,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经此次半年的全面、深入整肃,我国大陆几无毒品贩运、制造等问题,为三十年的无毒国奇迹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禁绝毒品制造、贩运之后,1952年12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又发布了《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指示》,把禁毒重点从打击城市贩运转向对吸毒者的改造和矫治,以期从根源上巩固禁毒成果。中央政府决定拨出专款100亿元,用于救济特别贫困的吸毒者,另拨290亿元作为研制戒毒药品的专门经费。对吸毒的人,规定限期自动戒绝与强制戒毒相结合。能够在家里自行戒除的,限期自行戒除;少数烟瘾大、年老有病的,可以送往医院进行戒治;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由政府免费提供戒毒治疗。如四川省即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戒治措施:(1)在家自戒者,由亲邻、街道积极分子负责监督限期戒绝,并根据吸食烟毒者的分布情况组织戒烟小组定期汇报,以免放任自流。(2)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小型戒烟所。戒烟所的房屋设备由群众自行解决,吸食烟毒者在施戒期间自带伙食,这种群众互助型的戒烟组织易被吸食者所接受。(3)大中城市或吸毒人数过多的小城市可根据需要与条件由政府组织示范戒烟所,吸收少数毒瘾严重的贫困者或自戒不能奏效的吸毒者,进行集中施戒,农村中的戒烟工作则通过春耕前的生产动员、组织生产、人口调查等工作,发动群众进行教育改造,帮助吸食者断瘾,并对已戒除者加强监督教育以巩固戒烟效果。罗兰英:《建国初期四川的禁毒运动》,四川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第45页。在毒源基本切断后,通过三年的戒毒专项工作,全国2000多万名吸毒者成功戒除了吸毒的恶习。

三、禁绝毒品的基本经验与实现路径

据西方学者考证,人类所认识的第一种毒品为鸦片。大约在公元前1600年前后,新石器时代居住在瑞士陆岬与其毗邻地区的人在野生的草本植物中发现了罂粟。他们发现,罂粟子可以食用、可以榨油,还有刺激精神的作用。[美]戴维·考特莱特:《上瘾五百年——瘾品与现代世界的形成》,薛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因此,引起了早期人类社会的重视而进入社会生活之中,并逐渐传播到地中海沿岸诸国,如埃及、希腊等国家,并于公元8世纪时由阿拉伯商人传入中国。自此以后,鸦片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或明或暗的作用,一直未曾根绝。特别是进入19世纪以来,中国吸食鸦片的习惯已从富庶人家进入到下层社会,并逐渐扩大,呈愈演愈烈之势,尽管历代统治者禁毒政策频出,或严峻或宽缓,但始终无法从根本上禁绝毒品在中国大地的蔓延。从这个意义上,新中国三年禁绝毒品是一个神话和奇迹,而神话和奇迹的炼成则与下列因素有关:

(一)特殊历史条件下的闭关锁国政策杜绝了毒品的境外输入

自英国侵略者的坚船利炮洞开了古老中国故步自封的国门,中国社会长期处于政府控制力衰微或割据分裂的状态,无法实现进出口贸易的有效管制,特别是中央政府对于边疆地区缺乏强大的控制力,这就在事实上导致了边境地区的无政府状态或地方政府割据状态。因此,对于国外的毒品输入并不能通过严格的边境管理和对走私行为的打击予以控制。新中国成立于复杂险峻的国际形势之中,外有强敌虎视眈眈,内有敌对势力蠢蠢欲动,相邻诸国或摇旗不定,或有虎狼之心。在此种险恶的国内、国际形势下,新中国选择了事实上的闭关锁国政策,奉行亲苏的单边主义,抵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交往,坚持独立自主的建设和发展之路。无论是国家层面的国际交流,还是个体、社会组织层面的国际交往,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严格的限制。

就个体和社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来看,新中国成立之初几乎陷于停顿。其一,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工商业的国有化,同时也取消了多种经济组织形式,使个体参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基础性条件不再具备,自然不存在个人参与国际贸易、国际交往的必要性。其二,社会组织或企业通过公有制改造后事实上受国家的控制和支配,在单边主义的政策导向下,并无独立自主追求利益最大化、参与国际竞争的可能性。其三,新中国成立之初,毗邻中国的最大境外毒源地——金三角地区也因为有国民党残部进入而成为重要的军事斗争前沿,西南边境地区也因此处于军事封锁状态。正如有学者所言:“1950年4月国民党残部进入缅甸,控制了缅甸掸邦北部和泰缅边境地区,组建了‘云南反共救国军游击总指挥部’,不断对我国云南边境地区进行袭扰、破坏,云南省西南边境地区成了对敌斗争的前线。为了更好地开展对敌斗争,所有通往境外的通道都有重兵把守,而且村民也被组织起来,日夜巡逻、站岗、放哨,边境处于军事封锁状态,这在客观上也切断了毒品流入我国的通道。”董玉整等:《毒祸论——毒品问题的社会透视》,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5—86页。因此,个人和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交往可能性和必要性的缺失,事实上为堵截毒品输入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撑,也使边境管制的有效运行具有可行性,兼之对最大境外毒源地毗邻地区的军事封锁,从根本上阻击和遏制了境外输入毒品行为的发生。

(二)严刑峻罚与确定不移的禁毒政策

1.严厉的惩罚措施

建国之初,出于稳定政局和军事斗争的需要,我国事实上采取了军管政策,对待毒品犯罪行为实施“零容忍”的从重、从快惩罚模式。如1950年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即强调,在禁令颁布之日起,对于全国范围内贩运、制造、售卖烟土等毒品的行为,除没收烟土毒品外,还必须从严治罪。在中央关于禁毒的通令发布后,各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严峻的毒品犯罪惩罚标准。如东北人民政府在1950年10月13日颁发《东北区禁烟禁毒贯彻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地现有存藏、运输、贩卖或制造烟毒品者各级人民政府应一律严厉查案,并没收烟毒用具及烟毒,将人犯送法院惩办。”1952年2月9日又发出《关于严禁鸦片烟毒及其他毒品的命令》,进一步强调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指出:“各地关卡及军政公安人员,应严密检查烟贩毒贩,各界人民应积极检举揭发,如查获、检举有据者,不论贩运者为何人,一律送交人民法院,严惩不贷。”邵雍:《中国近代贩毒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7页。

以福建省为例,仅1952年9月21日至10月15日近一个月的时间,即处理毒品犯罪人员5656人,逮捕了其中的大犯、主犯、惯犯、现行犯1659人,占毒犯总数的29.3%,先后召开公审大会11场、宣判会多场进行全面处理。其中判处死刑27人,占逮捕总数的1.62%,判处有期徒刑996人(其中10年以上51人,5至10年225人,3至5年334人,3年以下3人),占逮捕总数的60.03%,管制298人,教育释放245人,其他处理93人。并在公审会上当场烧毁鸦片200两,副品19000两。林辉:《建国初期福建禁烟禁毒斗争研究》,福建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1年,第26页。在四川地区,有的地方法院甚至把偶尔吸食的人员、逾期不戒的吸毒人员、零售少数散存烟土的农民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部分人员吸食或零售毒品少至几厘乃至1厘者也受到严厉的惩罚。罗兰英:《建国初期四川的禁毒运动》,四川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第34页。这种严厉的惩罚有效地遏制了毒品犯罪的高发态势。

2.注重毒品犯罪惩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

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一方面与刑罚的严厉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刑罚的及时性与确定性有关。但是在法制健全的时期,严厉性、及时性和确定性往往是一种紧张甚至是对立的状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执政基础尚不稳定,兼之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无法在短时间内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时期的严刑峻罚与从快从重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手段。尽管无法在严格意义上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依法打击毒品犯罪,但是却为打击毒品犯罪、禁绝毒品提供了更大的刑罚发动和选择空间,提高了刑罚适用的效率,通过从快、从重的运动式执法路径,有助于迅速遏制毒品泛滥的严峻形势。另外,为了避免部分地区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195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下达指示,要求处理毒贩时必须废止专科或并科罚金的方法,对于毒品犯罪行为人不得以罚代刑。这就在刑罚适用上保证了适用的平等性与高效性,避免了刑罚适用随意性带来的司法不公和禁毒的不彻底性,确保严厉禁毒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确保禁毒斗争的深入和有效,注重刑罚适用的确定性,坚决抵制毒品犯罪对于执法人员和党政干部的侵蚀,在制度上保障禁毒政策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如1951年2月6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发《重申禁毒命令》规定:“(一)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均不得在国内外买卖毒品,违者受国家法律处分。(二)所有机关、部队、团体旧存毒品,一律无价交由当地财委转送中央财政部保管(或由大行政区财政部暂代保管,听候处理),不得隐瞒不交,违者受国家纪律处分。部队旧存毒品可交军委总后勤部转送中央财政部处理。”邵雍:《中国近代贩毒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4页。同时,结合“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从严惩处为毒品犯罪人员提供便利、帮助的党政干部。如时任公安部长的罗瑞卿曾针对执法人员参与、庇护毒贩的现象批示:“不管是禁烟局的还是公安局的均应送法院分别判罪。”黄瑞、张明哲:《罗瑞卿传》,当代出版社1996年版,第257页。1952年一年间,全国机关内共发现参与、帮助毒贩的工作人员12958人,均受到严厉的惩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由于新中国政权对于自身的严格约束,使贩毒人员无法通过腐蚀和拉拢党政干部获取贩运毒品的便利,最终减少和遏制了毒品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全民参与、全国动员禁毒

在建国之初,因为建国前历届政府控制力有限以及毒品亚文化的深入人心,社会大众对于禁绝毒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尚未形成明确的共识,表现在对于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对于中央政府禁毒的决心持怀疑态度、对于毒品犯罪分子持同情态度等。针对上述分歧性的认识,新中国采取了全民参与、全国动员的宣传、揭发、参与式禁毒模式,通过宣传统一禁毒的认识,通过揭发贩毒行为纵深推进禁毒运动,通过积极组织人民的多种方式参与建立禁绝毒品的长效机制。具体而言:

1.普遍而持久的禁毒宣传

禁毒宣传是发动群众和统一禁毒思想的重要基础,在中央的号召和组织下,各级政府组织大量的干部深入群众,围绕禁毒的必要性和毒品的危害性进行深入而持久的宣传。如组织报告会、宣传会、宣传车、宣传队进行口头宣传,召开群众会、毒犯家属会、老年会、公审宣判大会等多种形式讲解国家的禁毒政策和禁毒决心,纠正社会上对毒品和禁毒的不正确认识,形成对于毒犯、吸毒者的强大的负面舆论压力。以西南地区为例,首先,人民政府和禁毒委员会利用召开农代会、各族代表会、群众大会等机会宣传政务院、西南军政委员会及各地区制定的禁毒法令,焚毁收缴毒品,处决首要贩毒分子。其次,让戒绝毒品者现身说法宣讲毒品的危害,使干部和群众明白禁毒的意义。再次,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台作公开的文字宣传,兼采漫画、标语、宣传画、黑板报、口号、幻灯、展览会、文艺演出等形式进行禁毒宣传。最后,鼓励毒贩家属检举毒贩,召开毒贩家属座谈会,支持家属劝导吸毒者自戒、贩毒者自首的行动。罗兰英:《建国初期四川的禁毒运动》,四川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第23—24页。据文献记载,在1952年,全国范围内一共召开各种禁毒宣传会765428次,受教育群众74595181人。其中,沈阳市召开宣传会21425次,直接受教育者1171648人;广州市召开宣传会11046次,受教育群众1239283人。邵雍:《中国近代贩毒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页。

关于禁毒宣传的重点和内容,可从1952年8月9日《华东局宣传部、华东公安部关于禁毒宣传工作中应注意事项的指示》中大致了解,该《指示》指出,禁毒的最重要意义为:“毒品流行,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毒化政策的结果。目前美帝国主义正与国民党残余匪帮勾结一起,继续推行这一恶毒政策,进行破坏活动。因此,开展禁毒运动,就是对美帝国主义侵略阴谋的打击,就是维护中国人民利益的爱国主义运动。”毒品的危害性包括三个方面:“(1)破坏社会治安。多数毒犯是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坏分子,其中很多出身流氓地痞、地主恶霸,有的勾结盗匪或为反革命分子所利用,有的本身就是盗匪或反革命分子。他们是社会的害虫,帝国主义和反动派的爪牙,只有彻底加以清除才能确保社会安宁。(2)损害人民健康,败坏风俗道德。毒品为最凶猛之麻醉剂,毒性极烈,一成嗜好,即骨瘦如柴,成为废人。对个人则断送前途;对家庭则加重负担,甚至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而一切卑鄙下流的活动,败坏风俗道德的事情,也往往从此发生。(3)影响生产、危害国防。由于毒品流传,损害国民体质,消糜人民意志,必然使国家在生产建设和国防建设上,受到严重损害。”《上海解放初期的禁毒运动》(下),《档案与史学》1999年第4期。通过大规模而持久的禁毒宣传,使社会大众在鸦片战争的国耻与毒品泛滥之间建立起了深刻的联系,也使全社会对于禁毒的正当性和毒品的巨大危害性有了统一的认识,形成了有利于禁毒的大众心理和群体意识。

2.全民参与禁毒

在禁毒宣传的基础上,为鼓励全民参与禁毒和揭发毒品犯罪行为,新中国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举报激励机制。如1950年8月,四川省川西区颁布了《川西区缉获烟毒给奖暂行办法》,规定处罚烟毒犯的罚金除一部分上交县以上政府外,余下部分以1%作为对罚金案件的奖金,其余作为司法罚金上缴。尽管同年9月内务部指示一律停止烟毒缉私提奖办法,但为鼓励群众检举起见,同时又规定各地可斟酌实际情况拟定对群众的罚金与奖励办法。罗兰英:《建国初期四川的禁毒运动》,四川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第30页。在精神鼓励和物质刺激之下,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检举、揭发毒品犯罪行为与吸毒行为的高潮。据不完全统计,在1952年的禁毒运动中,全国共收到检举信1312535封,共检举毒犯220806名。其中,北京一地在全面开始禁毒宣传后十日内,即收到检举信38645件,有一名女孩在参加了派出所组织的毒犯控诉会后当场举报自己的母亲和其他亲属共计6名现行毒犯。诸羽:《割除毒瘤——共和国首次禁毒禁娼述实》,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0、131—132页。此外,在部分农村地区,农协会等基层自治性组织也广泛参与禁毒,或者为执法机关提供线索,或者亲自查办毒品犯罪行为,或者发动村民组成禁毒机构,如四川省巫溪县凤凰乡鸡头坝村农协会不仅进行日常查毒,还成立禁烟所,对全村35名吸毒人员集中戒毒,由农协武装监督管理,白天组织吸毒者筑路劳动改造,晚上则进行禁毒教育。王金香:《中国禁毒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4页。随着禁毒宣传的不断深入,社会大众参与禁毒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断提升,也使禁毒政策和共识的触角覆盖了中国领土的每一个角落,夯实了根绝毒品目标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