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邓小平论宗教
欧阳镇
邓小平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历来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在工作中,他根据中国宗教的实际情况,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原理,提出了一些具有高瞻远瞩的精辟而又现实的论述。这些论述不仅为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理论形成奠定基础,而且为推进21世纪中国宗教工作的实践提供有力的指导。
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结合宗教问题呈现出的不同特点,邓小平都精辟地作出了个人论述。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于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他就提出了自己的看法。1950年7月21日,邓小平在《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的讲话中,他就强调在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在像西藏这样的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要特别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特别要争取、团结少数民族宗教上层人物。
在拨乱反正时期,邓小平对宗教问题作出了及时的重要指示。他首先肯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来,各民族宗教界爱国人士所取得的巨大成绩。1979年6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邓小平在致开幕词时指出:“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26]代表党和国家明确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对宗教界人士的不公正的待遇。这是对宗教界人士的正确估价,将有助于极大地调动他们服务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其次,他要求有关部门重视宗教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1979年9月1日,他在听取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情况汇报时,针对这次会议还没来得及把宗教问题专门提出来,他曾插话道:“……民族、宗教问题还没有议,这方面有很多问题,……宗教问题也有很多政策问题。”[27]这充分体现了他对宗教问题的重视,并提出要中央统战部议一议宗教问题。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邓小平提出了深刻而又独到的两点见解。一是强调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对待宗教,但宗教也不能搞狂热。1980年8月26日,邓小平在同十世班禅谈到西藏的发展时指出:“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28]从这段话可以看出,邓小平对于宗教问题的态度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一脉相承的,既看到了宗教的危害性的一面,又找到了解决宗教问题独特性的钥匙。二是鲜明地指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与宣传无神论并不矛盾。1980年10月15日,邓小平会见格林率领的英国知名人士代表团并接受电视采访时说,我们建国以来历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当然,我们也进行无神论宣传。此外,他还充分肯定了宗教人士在国际文化交流和对外友好交往中所作出的重大贡献。1980年4月,江苏省扬州市举行欢迎唐代高僧鉴真大师像由日本回国巡展的活动,邓小平于当月19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题为《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的专文,并指出:“在中日友好往来和文化交流的历史长河中,鉴真是一位作出了重大贡献,值得永远纪念的人物。”这一高度评价,为积极引导宗教界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和对外友好交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邓小平对宗教问题的论述虽然字数不多,但是涉及的时间跨度大、政策内容全,基本反映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宗教问题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特点,深刻揭示了我国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演变的规律,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宗教问题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和创新。这些论述,为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即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形成以及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对宗教问题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
理论来自实践,同时又要反过来指导实践。邓小平对宗教问题论述既然是对我国宗教问题在不同阶段特点的科学总结,那么它反过来对我们的宗教工作实践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邓小平对宗教问题论述,我们加以提练和概括,其要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是要正确对待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这两个方面对宗教工作的实践依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首先,一定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因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基本政策。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在土地革命时期,1931年《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就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仰自由的实际为目的”。抗日战争时期,1945年,毛泽东主席在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纲领性报告《论联合政府》,报告中说:“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共同纲领》和以后的几部宪法都有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文。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所有这些条文和规定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符合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对宗教问题唯一正确的政策。宗教是具有一定历史必然性的社会现象,它也须经历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当社会还没有发展到使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完全消失的时候,宗教仍然存在。在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赖以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都还将长期存在,我们必须要正视这一客观现实,尊重宗教自身的客观规律,按照这一客观规律办事,只要还有人信仰宗教,就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护不信教的自由。也就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和掌握这一规律,才能在宗教工作实践中得心应手而立于不败之地。由此,让我们想起《庄子·养生主》中的庖丁解牛的故事。在这个故事中,当梁惠王看到庖丁表演出精湛的宰牛技术赞不绝口,并向庖丁询问是如何达到如此高明的水平。庖丁的回答很简单:即“依乎天理”和“因其固然”。也就是因认识和掌握了解牛的规律,从而做到胸有成竹,下刀犹如神助,使他的屠牛刀用了19年还依然锋利如新。这里深刻地揭示出一个道理:只有按照事物的客观规律办事,才能获得事业的成功。宗教工作的实践也是一样,只有按照宗教自身的客观规律办事,才能做好宗教工作。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党的革命和建设事业,要求把一切可能团结的人们团结起来,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对于广大的宗教徒来说,只有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才能把他们团结起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同其他人民群众一道为党的革命事业和建设事业共同奋斗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其次,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这是我们宗教工作实践的行动指南。“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这句话揭示了宗教工作方法的两种倾向:一种是“左”的倾向,即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取缔宗教;另一种是右的倾向,即利用宗教搞狂热。这两种倾向都是人为主观造成的,与宗教自身演变的客观规律完全相背离,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背道而驰。事实证明,它们在宗教工作的实践中产生了极为有害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用取缔手段来对待宗教信仰,只能起到相反的作用。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中说:“取缔手段是巩固不良信念的最好手段!有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在我们时代能给神的唯一效劳,就是把无神论宣传为强制性的信仰象征,并以禁止一切宗教来胜过俾斯麦的关于文化斗争的反教会法令。”[29]宗教信仰问题,属于思想认识问题,对待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问题,用简单的越俎代庖式的方法去处理,用行政命令去消灭,是不行的,不会有效,只会有害。可以说,用行政命令和警察手段禁止宗教的“左”的做法,是对神的唯一效劳。马克思主义认为,从世界观上认识到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对立性,决不意味着可以不顾一切地进行反宗教的斗争,可以用行政手段乃至暴力消灭宗教。如果这样做,只会刺激信教群众的感情,加强他们的信仰。我国的宗教情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整整26年我们在宗教问题上,所犯的“左”的错误,就是典型的现象。1954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中指出,他们认为只要经过几次有力的反宗教宣传,宗教就可以大大削弱了,甚至有些同志认为土地改革是消灭宗教的好机会。1958年5月,中共八届二次会议后,全国掀起了“大跃进”运动,宗教界也出现了一股宗教“大跃进”的思潮,这股思潮认为宗教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任何时候都是阻碍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最消极的因素,宗教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消灭宗教。1963年,全国信教群众座谈会认为,有计划地削弱宗教,促使宗教的最终消亡,是我们整个过渡时期宗教方面的根本任务。“文革”时期,宗教领域“左”的思潮已登峰造极,宗教工作完全就是消灭宗教。在宗教问题上,这种极左的做法,不仅没有消灭或削弱宗教,反而使信众感到宗教情感受到压抑,因此也更加巩固了信众的宗教信仰。对于这种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取缔宗教的做法,我们也可以用一个希腊神话加以形象的说明,这种做法就像“普罗克拉斯的床”(这是讲普罗克拉斯以他设计的一张床为标准,对任何经过的人进行测量,若比床矮的被拉后气绝身死,若比床长的则被截腿而残),它根本不考虑客观的实际情况,采用千篇一律的一刀切的办法对待复杂的不同事物,以“人造的尺度”为标准,进行“逼人就范”,把活生生的现实削足适履地塞进这些相同的框框。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取缔宗教的做法,与此是何等相似。我国宗教工作经过拨乱反正,逐步走上正轨,彻底否定了这种把人们信仰上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企图用行政手段去限制正常宗教或消灭宗教的错误做法。
利用宗教搞狂热,有两种比较典型的形式:一种是人为提倡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是人为消灭而反弹出现的。不论那种形式其危害都是很严重的。人为提倡而发展起来的宗教狂热,这是由于激发内在的宗教感情冲动而导致的。在我国历史上,梁武帝舍身同泰寺,使他的崇佛达到了戏剧性的高潮。据《南史》记载,他先后曾经四次舍身同泰寺。第一次是公元527年,在寺居住4天。第二次是公元529年,由群臣出钱1亿赎回。第三次是公元546年,他宣称宫人与国家都舍了,后由群臣化钱2亿赎回。最后一次是公元547年,出家37天,又由群臣化钱1亿赎回。前后4次舍身,使同泰寺得钱4亿。梁武帝如此提倡佛教,并没有挽救他的国家命运,反而加速其走向灭亡。就在他第4次出家不久,就爆发了“侯景之乱”,梁武帝在动乱中被困台城,最后饿死其中,落得一个悲惨的结局。那么人为消灭而反弹出现的宗教狂热,则完全是一种主观愿望而产生的。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70多年的实践证明,大地上物质性的教堂和其他宗教设施,确实毁坏不少,表面上信教人数也有大幅度地降低,但唯物论和无神论的灌输宣传远没有在人的心灵中扎根,也不可能消灭掉人心中的信仰情绪。然而,待到1991年底苏联解体,共产党政权瓦解冰消之后,原苏联境内各加盟共和国(后纷纷独立建国)的宗教(东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都普遍恢复,出现了历史罕见的宗教的全面复兴,出现了上至总统、下至平民,一起拥进教堂和寺院的景观。这充分说明还活在人们心中的宗教信仰得以迅速复苏,宗教势力日益在原苏联境内重新抬头,而且发展势头更为迅猛。这两种利用宗教搞狂热的形式,完全是人为而出现的,是在宗教领域内出现的不正常现象,与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相背离的,产生了极为有害的影响。
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我们必须正视宗教的现实作用,按照宗教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左”的倾向,即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取缔宗教;一种是右的倾向,即利用宗教搞狂热。要因势利导,促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和谐。
作者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