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基础知识
第1章 汽车基础知识
1.1 汽车分类及汽车型号编制规则
1.1.1 汽车分类
汽车的分类方法很多,常见的分类方法有按燃油类别分类、按用途分类、按发动机的位置分类、按车轮的驱动形式分类、按承载方式分类等。
关于汽车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在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进行了规定,该标准对汽车按用途分类进行了详细表述,并且将汽车细分为有动力的汽车、无动力的挂车以及由有动力的汽车和无动力的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其中将有动力的汽车(下文简称“汽车”)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如图1-1所示。
图1-1 汽车的分类(根据GB/T 3730.1 —2001 整理)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包括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的车辆,还包括与电力线相连的车辆(如无轨电车),以及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车辆。
1.1.1.1 按汽车的用途分类
(1)乘用车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乘用车的代表车型为轿车、小型客车、商务车等。
1)普通乘用车
① 车身 封闭式,侧窗中柱可有可无。
② 车顶(顶盖) 固定式,硬顶。有的车辆顶盖可部分开启。
③ 座位 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后排座椅可折叠或移动,以形成装载空间。
④ 车门2个或4个侧门,可有一个后启门。
2)活顶乘用车
① 车身 具有固定侧围框架可开启式车身。
② 车顶(顶盖) 车顶为硬顶或软顶,至少有两个位置:第一个位置封闭;第二个位置可开启或拆除。可开启式车身可以通过使用一个或数个硬顶部件和/或合拢软顶将开启的车身关闭。
③ 座位 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
④ 车门2个或4个侧门。
⑤ 车窗 4个或4个以上侧窗。
3)高级乘用车
① 车身 封闭式,前后座之间可以设有隔板。
② 车顶(顶盖) 固定式,硬顶。有的车辆顶盖可部分开启。
③ 座位 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后排座椅前可安装折叠式座椅。
④ 车门 4个或6个侧门,也可有一个后开启门。
⑤ 车窗6个或6个以上侧窗。
4)小型乘用车
① 车身 封闭式,通常后部空间较小。
② 车顶(顶盖) 固定式,硬顶。有的车辆顶盖可部分开启。
③ 座位2个或2个以上的座位,至少一排。
④ 车门2个侧门,也可有一个后开启门。
⑤ 车窗2个或2个以上侧窗。
5)敞篷车
① 车身 可开启式。
② 车顶(顶盖) 车顶为软顶或硬顶,至少有两个位置:第一个位置遮覆车身;第二个位置可供车顶卷收或可拆除。
③ 座位2个或2个以上的座位,至少一排。
④ 车门2个或4个侧门。
⑤ 车窗2个或2个以上侧窗。
6)仓背乘用车
① 车身 封闭式,侧窗中柱可有可无。
② 车顶(顶盖) 固定式,硬顶。有的车辆顶盖可部分开启。
③ 座位 4个或4个以上的座位,至少两排。后排座椅可折叠或可移动,以形成一个装载空间。
④ 车门2个或4个侧门,并有一个后开启门。
7)旅行车
① 车身 封闭式,车尾外形使车辆可提供较大的内部空间。
② 车顶(顶盖) 固定式,硬顶。有的车辆顶盖可部分开启。
③ 座位 4个或4个以上的座位,至少两排。其中一排或多排座椅可拆除,或装有向前翻倒的座椅靠背,以提供装载平台。
④ 车门2个或4个侧门,并有一个后开启门。
⑤ 车窗 4个或4个以上侧窗。
8)多用途乘用车 是指除上述1)~7)车辆以外的,只有单一车室载运乘客及其行李或物品的乘用车。但是,如果这种车辆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则不属于乘用车,而属于货车。
① 除驾驶员以外的座位数不超过6个;只要车辆具有可使用的座椅安装点,就应算“座位”存在。
② 满足下式。
P–(M+N×68)>N×68
式中 P —最大设计总质量;
M —整车整备质量与一位驾驶员质量之和;
N —除驾驶员以外的座位数。
9)短头乘用车 这种短头乘用车,发动机长度的一半以上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后,并且方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1/4部分内。
10)越野乘用车 在其设计上所有车轮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或其几何特性(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技术特性(驱动轴数、差速锁止机构或其他型式机构)和其他性能(爬坡度)允许在非道路上行驶的一种乘用车。
11)专用乘用车 运载乘员或物品并完成特定功能的乘用车,它具备完成特定功能所需的特殊车身和/或装备,如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
① 旅居车 旅居车是一种至少具有下列生活设施结构的乘用车,如座椅和桌子、睡具(可由座椅转换而来)、炊事设施、储藏设施。
② 防弹车 用于保护所运送的乘员和/或物品并符合装甲防弹要求的乘用车。
③ 救护车 用于运送病人或伤员并为此目的配有专用设备的乘用车。
④ 殡仪车 用于运送死者并为此目的而配有专用设备的乘用车。
(2)商用车辆 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1)客车 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也可牵引一辆挂车。
① 小型客车 用于载运乘客,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16座的客车。
② 城市客车 一种为城市内运输而设计和装备的客车。这种车辆设有座椅及站立乘客的位置,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用。
③ 长途客车 一种为城市间运输而设计和装备的客车。这种车辆没有专供乘客站立的位置,但在其通道内可载运短途站立的乘客。
④ 旅游客车 一种为旅游而设计和装备的客车。这种车辆的布置要确保乘客的舒适性,不载运站立的乘客。
⑤ 铰接客车 一种由两节刚性车厢铰接组成的客车。在这种车辆上,两节车厢是相通的,乘客可通过铰接部分在两节车厢之间自由走动。这种车辆可以按② ~④ 进行装备。两节刚性车厢永久连接,只有在工厂车间使用专用的设施才能将其拆开。
⑥ 无轨电车 一种经架线由电力驱动的客车。这种电车可指定用作多种用途,并按② 、③ 和⑤ 进行装备。
⑦ 越野客车 在其设计上所有车轮同时进行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或其几何特性(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技术特性(驱动轴数、差速锁止机构或其他型式机构)和其他性能(爬坡度)允许在非道路上行驶的一种车辆。
⑧ 专用客车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只适用于需经特殊布置安排后才能载运人员的车辆。
2)半挂牵引车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
3)货车 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也可以牵引挂车。
① 普通货车 一种在敞开(平板式)或封闭(厢式)载货空间内载运货物的货车。
② 多用途货车 在其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载运3个以上乘客的货车。
③ 全挂牵引车 一种牵引牵引杆式挂车的货车。它本身可在附属的载运平台上运载货物。
④ 越野货车 在其设计上所有车轮同时进行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或其几何特性(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技术特性(驱动轴数、差速锁止机构或其他型式机构)和其他性能(爬坡度)允许在非道路上行驶的一种车辆。
⑤ 专用作业车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货车,如消防车、救险车、垃圾车、应急车、街道清洗车、扫雪车、清洁车等。
⑥ 专用货车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特殊物品的货车,如罐式车、乘用车、运输车、集装箱运输车等。
(3)挂车 为了便于理解和内容上的衔接,在本章中顺便讲解一下挂车和汽车列车的相关术语。
挂车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是指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或者特殊用途。
1)牵引杆挂车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其中一轴可转向;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连接;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连接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具有隐藏支地架的半挂车也作为牵引杆挂车。
① 客车挂车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人员及其随身行李的牵引杆挂车。它可按半挂牵引车和货车装备。
② 牵引杆货车挂车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货物的牵引杆挂车。
③ 通用牵引杆挂车 一种在敞开(平板式)或封闭(厢式)载货空间内载运货物的牵引挂车。
④ 专用牵引杆挂车 一种牵引杆挂车,根据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经特殊布置后才能载运人员和/或货物;只执行某种规定的运输任务(如乘用车运输挂车、消防挂车、低地板挂车、空气压缩机挂车等)。
2)半挂车 车轴置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水平或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连接装置的挂车。
① 客车半挂车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半挂车。这种半挂车可按客车、半挂牵引车和货车加以装备。
② 通用货车半挂车 一种在敞开(平板式)或封闭(厢式)载货空间内载运货物的半挂车。
③ 专用半挂车 一种半挂车,根据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经特殊布置后才能载运人员和/或货物;只执行某种规定的运输任务。例如原木半挂车、消防半挂车、低地板半挂车、空气压缩机半挂车等。
④ 旅居半挂车 能够提供活动睡具的半挂车。
3)中置轴挂车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N的载荷(两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旅居挂车属于能够提供活动睡具的中置轴挂车。
(4)汽车列车 一辆汽车与一辆或多辆挂车组合而成的车辆。
1)乘用车列车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组合而成的车辆。
2)客车列车 一辆客车与一辆或多辆挂车组合而成的车辆。各节乘客车厢不相通,有时设有服务走廊。
3)货车列车 一辆货车与一辆或多辆挂车组合而成的车辆。
4)牵引杆挂车列车 一辆全挂牵引车与一辆或多辆挂车组合而成的车辆。
5)铰接列车 一辆半挂牵引车与具有角向移动连接的半挂车组成的车辆。
6)双挂列车 一辆铰接式列车与一辆牵引杆挂车组合而成的车辆。
7)双半挂列车 一辆铰接式列车与一辆半挂车组合而成的车辆。两辆车的连接是通过第二个半挂车的连接装置实现的。
8)平板列车 一辆货车和一辆牵引杆货车挂车组合而成的车辆;在可角向移动的货物承载平板的整个长度上,载荷都是不可分地置于牵引车和挂车上。为了支承这个载荷,可以使用辅助装置。这个载荷和/或它的支撑装置构成了这两个车辆的连接装置,因此不允许挂车再有转向连接。
1.1.1.2 按结构分类
(1)按汽车行走方式分类
1)轮式汽车 用车轮作为行走装置的汽车。
2)履带式汽车 用履带作为行走装置的汽车。
(2)按动力装置分类
1)内燃机汽车 用内燃机作为动力装置的汽车,它又分为以下几类。
① 汽油机汽车 用汽油作为发动机燃料的汽车。
② 柴油机汽车 用柴油作为发动机燃料的汽车。
③ 气体燃料汽车 用天然气、煤气等气体作为发动机燃料的汽车。
④ 液化气体汽车 用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作为发动机燃料的汽车。
⑤ 双燃料汽车 用两种燃料(如汽油和天然气)作为发动机燃料的汽车。
2)电动汽车 由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的汽车。根据电源的形式,电动汽车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 无轨电车 从高空架线接受电力,以电动机带动的城市公交车。
② 电动车 以蓄电池为电源的电动汽车,又称纯电动汽车。
3)混合动力汽车 混合动力汽车采用传统的内燃机和电动机作为动力源,通过混合使用热能和电能两套系统开动汽车,即油电混合动力(hybrid-electdc vekcel,HEV)。
混合动力汽车在动力性能、续行里程、使用方便性、环保性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因而具有商业和实用价值。目前,世界各国都对混合动力汽车给予极大关注,我国的汽车厂家也在纷纷进入这一新兴领域。
(3)按驱动方式分类
1)前轮驱动汽车 用前轮作为驱动轮的汽车。
2)后轮驱动汽车 用后轮作为驱动轮的汽车。
3)全轮驱动汽车 前后轮都可以作为驱动轮的汽车。
(4)按发动机的位置和驱动方式分类
1)前置前驱(FF)汽车 发动机前置,由前轮驱动的汽车。
2)前置后驱(FR)汽车 发动机前置,由后轮驱动的汽车。
3)后置后驱(RR)汽车 发动机后置,由后轮驱动的汽车。
4)中置后驱(MR)汽车 发动机中置,由后轮驱动的汽车。
(5)按承载方式分类
1)承载式车身汽车 车身作为承载的基础件,无车架的汽车。
2)非承载式车身汽车 车架作为承载基础件的汽车。
1.1.2 汽车型号编制规则
为了便于汽车在生产、管理、使用、维修过程中的识别,我国于1988年制定了新的国家标准GB 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用简单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来编号表示国产汽车的企业代号、类型代号、主要特征参数代号、产品序号和企业自定代号等。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如图1-2所示,汽车型号需表明汽车的生产企业、汽车类型和主要的特征参数、产品序号以及企业自定代号等内容。完整的汽车型号包括五部分内容,即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要参数代号、产品序号和企业自定代号。
图1-2 汽车型号组成示意图
(1)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表示。
如CA—一汽集团公司;EQ—东风汽车集团公司;BJ—北京汽车集团公司;NJ—南京汽车集团公司;SH—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TJ—天津汽车工业有限公司;ZZ—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
(2)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表明车辆分属的种类,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我国的车辆类别代号见表1-1。
表1-1 我国的车辆类别代号
注:此表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3)主要参数代号 主要参数代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①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要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3位数字表示。
② 客车及半挂车的主要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表示汽车长度的单位是0.1m。当车辆长度等于或大于10m时,表示汽车长度的单位是m。
③ 轿车的主要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数值的10倍数值表示。如7180表示发动机排量为1.8L的轿车。
④ 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要参数代号,当适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要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要参数之差不大于原车的10%,则沿用原车的主要参数代号。
⑤ 主要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4)产品序号 产品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0表示第一代产品,1表示第二代产品,以此类推。
当车辆主要参数有变化,但变化不大于原定型设计主要参数的10%时,其主要参数代号不变;如果主要参数的变化大于10%,则应改变主要参数代号;若因为数字修约而主要参数代号不变时,则应改变其产品序号。
(5)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均可,位数由企业自定,主要用于区别结构略有变化的同一种汽车,如单排座与双排座、单卧铺与双卧铺、普通驾驶室与高顶驾驶室、方向盘左置与右置等。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绞盘等)不属于结构特征变化,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
应用举例如下。
BJ 2020S—BJ代表北京汽车制造厂,2代表越野车,02代表该车总质量为2t,0代表该车为第一代产品,S为厂家自定义。
TJ 7131U—TJ代表天津汽车制造厂,7代表轿车,13代表排气量为1.3L,1代表该车为第二代产品,U为厂家自定义。
如果是专用汽车,则在汽车型号的中间加3位“专用汽车分类代号”(包括专用汽车结构特征代号1位和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2位),如图1-3所示。专用汽车结构特征代号见表1-2。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用汉语拼音表示,见表1-3。
图1-3 专用汽车型号组成示意图
表1-2 专用汽车结构特征代号
表1-3 (a ) 厢式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表1-3 (b ) 罐式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表1-3 (c ) 专用自卸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表1-3 (d ) 起重举升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表1-3 (e ) 仓栅式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表1-3 (f ) 特种结构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1.1.3 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
内燃机型号由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数字)、汉语拼音字母或国际通用的英文缩略字母(以下简称字母)组成。由国外引进的内燃机产品,允许保留原产品型号或在原型号基础上进行扩展。经国产化的产品宜按GB/T 725—2008《内燃机产品名称和型号编制规则》的规定编制。
1.1.3.1 发动机型号组成
按GB/T 725—2008的规定,内燃机型号包括下列四部分,如图1-4所示。
图1-4 发动机型号的表示方法
第一部分:由制造商代号或系列符号组成。本部分代号由制造商根据需要选择相应1~3位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由气缸数、气缸布置型式符号、冲程型式符号、缸径符号组成。
① 气缸数用1~2位数字表示。
② 气缸布置型式符号按表1-4规定。
表1-4 气缸布置型式符号
注:其他布置型式符号见GB/T 1883.1。
③ 冲程型式为四冲程时符号省略,二冲程用E表示。
④ 缸径符号一般用缸径或缸径/行程数字表示,也可用发动机排量或功率数表示。其单位由制造商自定。
第三部分:由结构特征符号、用途特征符号组成,其符号分别按表1-5和表1-6的规定。
表1-5 结构特征符号及含义
表1-6 用途特征符号及含义
注:内燃机左机和右机的定义按GB/T 726的规定。
第四部分:区分符号。同系列产品需要区分时,允许制造商选用适当符号表示。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可用“-”分隔。
1.1.3.2 发动机型号编制举例
(1)柴油机型号举例
① YZ6102Q—扬州柴油机厂生产的六缸直列、四冲程、缸径102mm、冷却液冷却、车用柴油机。
② JC12V26/32ZLC—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2缸、V型、四冲程、缸径260mm、行程320mm、冷却液冷却、增压中冷、船用主机、右机基本型柴油机。
(2)汽油机型号举例492Q/P-A—四缸、直列、四冲程、缸径92mm、冷却液冷却、汽车用(A为区分符号)。
(3)燃气机型号举例12V190ZL/T—12缸、V型、四冲程、缸径190mm、冷却液冷却、增压中冷、燃气为天然气。
(4)双燃料发动机型号举例G12V190ZLS—12缸、V型、缸径190mm、冷却液冷却、增压中冷、燃料为柴油/天然气双燃料(G为系列代号)。
燃料符号及名称见表1-7。
表1-7 燃料符号及名称
注:1.一般用1~3个拼音字母表示燃料,也可用成熟的英文缩写字母表示。
2.其他燃料允许制造商用1~3个字母表示。
1.1.4 车辆识别代号
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 identifi cation number,VIN)就像人的身份证一样,具有在世界范围内对某一车辆的唯一识别性。每一辆新出厂的车都会打上VIN代号,此代号将伴随着该车辆的注册、保险、年检、维修与保养,直至回收或报废而载入车辆的服役档案。利用VIN代码可以方便地查找车辆的制造者、销售者及使用者。使用VIN是我国在车辆制造与贸易及管理上同世界接轨的重要体现。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76年制定了ISO 3780《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后,各主要汽车生产国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标准,建立了世界范围内的车辆识别系统。我国在1996年完成了有关车辆识别代号的报批工作,颁布了标准GB/T 16735—1997与GB/T 16736—1997,并采用了ISO标准。现在新标准为GB/T 16735—2004,代替了GB/T 16735—1997与GB/T 16736—1997,并成为汽车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车辆识别代号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指示部分(VIS)3部分组成,共17位字码。
对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大于或等于500辆的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1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2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3部分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1-5所示。
图1-5 年产量大于或等于500 辆的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含义
对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小于500辆的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1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2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3部分的第3~5位与第1部分的3位字码一起构成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其余5位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1-6所示。
图1-6 年产量小于500 辆的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含义
1.1.4.1 第1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 er,WMI)作为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1部分,用以标识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作为该厂的识别标志,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在与车辆识别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WMI具有世界车辆制造厂的世界唯一性。ISO组织授权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作为其国际代理,负责为世界各国指定地区代码及国别代码,负责WMI的保存与核对。
车辆制造厂应由其所在国的国家机构分配1个或几个WMI代号。国内车辆制造厂的WMI代号由国家汽车主管部门进行分配,国家汽车主管部门应将分配的WMI代号向ISO授权的国际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并核对。
WMI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WMI代号中的字码可使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字母I、O及Q不能使用)
WMI代号的第1位字码是由国际代理机构分配的,用以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一个字母或数字字码,国际代理机构根据预期的需要为某一个地理区域分配了几个字码。例如,1~5—北美洲,S~Z—欧洲,A~H—非洲,J~R—亚洲,6和7—大洋洲,8、9和0—南美洲等。
WMI代号的第2位字码是由国际代理机构分配的,用以标明某特定地区内的某个国家的一个字母或数字字码,国际代理机构根据预期的需要为某一个国家分配了几个字码。WMI代号应通过第1位和第2位字码的组合保证国家识别标志的唯一性。例如,10~19—美国,1A~1Z—美国,2A~2W—加拿大,3A~3W—墨西哥,W0~W9—德国,WA~WZ—德国,L0~L9—中国,LA~LZ—中国等。
WMI代号的第3位字码是由国家机构指定的,用以标明某个特定的制造厂的一个字母或数字字码,WMI代号通过前3位字码的组合保证制造厂识别标志具有唯一性。
国家机构在第3位上使用数字9来识别所有实际年产量小于500辆的制造厂。对于这样的制造厂,VIS的第3~5位字码由国家机构指定,以便识别特定的制造厂。
1.1.4.2 第2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
车辆说明部分(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VDS)作为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2部分,用以说明车辆的一般特征信息,由6位字码组成(即VIN的第4~9位)。
如果车辆制造厂不使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车辆制造厂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
VDS的第1~5位(即VIN的第4~8位)是对车型特征进行的描述,其代码及顺序由车辆制造厂决定。
VDS从车辆类型、车辆结构特征(如车身类型、驾驶室类型、货厢类型、驱动类型、轴数及布置方式等)、车辆装置特征(如约束系统类型、发动机特征、变速器类型、悬架类型、制动型式等)、车辆技术特性参数(如车辆最大总质量、车辆长度、轴距、座位数等)对车型特征进行描述。
对于以下不同类型的车辆,在VDS中描述的车型特征应包括表1-8中规定的内容。
表1-8 VDS 的第1~5 位(VIN 的第4~8 位)的含义
① 发动机特征至少应包括对燃油类型、排量和/或功率的描述。
VDS的最后一位(即VIN的第9位字码)为检验位。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用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记录的准确性,检验位按照以下步骤计算得出。
① 车辆识别代号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见表1-9和表1-10。
表1-9 VIN 代号中的数字对应值
表1-10 VIN代号中的字母对应值
② 按表1-11,给VIN代号中的每一位字码指定一个加权系数。
表1-11 VIN中每一位字码的加权系数
② 用于制造成为货车的非完整车辆的描述项目。
③ 用于制造成为客车的非完整车辆的描述项目,此时发动机特征至少应包括对燃油类型、发动机布置型式、排量和/或功率的描述。
③ 将检验位之外的16位中每一位的加权系数乘以此位数字或字母的对应值,再将各乘积相加,求得的和被11除。
④ 车辆识别代码的第9位是检验位,在表1-11中用“*”表示。检验位可用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表示。除得的余数即为检验位。如果余数是10,检验位就为字母X。
1.1.4.3 第3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车辆指示部分(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VIS)为车辆出厂特征的指标部分,由8位字码组成(即VIN的第10~17位)。
VIS的第1位字码(即VIN的第10位)应代表年份。年份代码按表1-12规定使用(30年循环1次,保证每个车辆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表1-12 VIN 代码中的年份与字码
VIS的第2位字码(即VIN的第11位)应代表装配厂。
如果车辆制造厂生产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VIS的第3~8位字码(即VIN的第12~17位)用来表示生产顺序号。如果车辆制造厂生产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则VIS的第3~5位字码(即VIN的第12~14位)应与第一部分的3位字码一同表示车辆制造厂,第6~8位字码(即VIN的第15~17位)用来表示生产顺序号。
1.2 汽车使用的相关知识
1.2.1 汽车的使用寿命
所谓汽车的使用寿命,是指从汽车开始使用到不能使用之间的整个时期,它可以用累计使用年数或累计行驶里程数表示。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机械磨损、老化、使用不当、事故损伤等各种原因,致使汽车的性能指标逐渐下滑,到了一定程度就应该报废,这是自然规律。但是,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汽车的使用寿命是不同的。不同的使用寿命,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大不一样的,因此,研究汽车的使用寿命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
1.2.1.1 汽车的使用寿命分类
汽车的使用寿命可分为汽车的技术使用寿命、经济使用寿命和合理使用寿命。
(1)汽车的技术使用寿命 汽车的技术使用寿命,是指汽车从全新状态投入使用,直到主要机件达到技术极限状态且无法通过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汽车丧失使用价值所经历的总时间或总行驶里程。汽车的技术使用寿命,主要取决于汽车各总成及零部件的设计水平、制造工艺及技术、使用条件和保养维修水平。所以,对车辆进行修理已不能恢复汽车的主要使用性能,即汽车达到技术寿命时,应对车辆进行报废处理,并且其零部件也不能再作为配件使用。使用过程中,合理的保养维修能够使汽车的技术寿命适当延长,但是,随着汽车技术的进步和汽车使用时间的延长,车辆维修的费用也会增加,所以,汽车技术进步越快,汽车的技术寿命越短。
(2)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 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是指汽车从全新状态投入使用,到年平均总费用最低时之间的年限。超过这个年限,汽车在技术角度上仍可继续使用,但年平均总费用上升,在经济角度上不宜继续使用。
从汽车使用总成本出发,分析车辆制造成本、使用与维修费、管理费、车辆当前的折旧以及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经过分析做出综合经济评定后,才能确定汽车经济使用寿命。汽车经济使用寿命是汽车经济效益最佳时机。在汽车更新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汽车用户在更新车辆时应以经济使用寿命为依据。
(3)汽车的合理使用寿命 汽车的合理使用寿命是以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为基础,考虑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节约能源等因素,由国家或企业采取某些技术政策和方针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使用期限。也就是说,虽然汽车已经达到了经济使用寿命,但是否要更新换代,还要视国家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更新汽车的市场供求状况、更新资金、相关政策等因素。因此,国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汽车更新的技术政策,考虑国民经济的可能性并加以修正,规定汽车的合理使用年限。
一般情况下,三者之间的关系为:
汽车的技术使用寿命>合理使用寿命>经济使用寿命
1.2.1.2 汽车经济使用寿命常用的评价指标
汽车经济使用寿命的指标主要包括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大修次数。
(1)使用年限 所谓使用年限就是指汽车从投入运行开始直到报废期间的年数。这种方法的优点是除了考虑运行时的损耗外,还考虑闲置的自然损耗,计算简单。但是,其缺点也很明显,不能充分、真实地反映汽车的使用强度和使用条件,导致使用年数相同的车辆之间技术状况差异很大。
考虑上述原因,可采用折合使用年限这一指标。所谓折合使用年限就是将汽车累计总的行驶里程与年均行驶里程之比作为车辆的折合使用年限。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Tz —折合年限,年;
Lz —累计总的行驶里程,km;
Ln —年均行驶里程,km/年。
年均行驶里程是根据各个行业的经营情况,用统计方法得出的,与整个行业车辆的技术状态、完好率、出勤率、行驶速度、行驶路线、道路状况等因素有关。
对于专营车辆和社会零散车辆,使用强度差别很大,年行驶里程相差也很大,采用折合使用年限,其使用年限也就不同,因此,采用折合使用年限更为合理。
(2)行驶里程 汽车从投入运行开始到报废期间总的累计行驶里程。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反映了汽车的真实使用强度,缺点是不能反映出运行条件的差异以及汽车停驶期间的自然损耗。
对于不同的营运车辆,运行条件不同,虽然使用年数大致相同,但是,其累计行程可能差异很大,甚至悬殊,所以,作为考核指标,行驶里程比使用年限更为合理。大多数的汽车运营企业都采用行驶里程作为车辆考核的指标。二手车评估过程中,会遇到里程表损坏的情况(有时也可能是卖主故意行为),此时里程表上的累计行驶里程已不可靠,仅供参考。
(3)大修次数 汽车在使用过程中,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动力性和经济性逐渐下降,当下降到一定程度时,正常的维护和小修无法恢复车辆正常的技术状况,就要对车辆进行大修。汽车报废前,就需要权衡“买新车的费用加上旧车折旧造成的损失”与“大修费用加经营费用损失”两者的得失,综合衡量后决定是否要进行大修。可见,经济合理的大修次数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指标。
1.2.1.3 影响汽车经济使用寿命的因素
汽车经济使用寿命的长短,主要受车辆的损耗、使用强度、使用条件、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1)车辆的损耗 车辆的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有形损耗是指汽车在使用以及闲置过程中的损耗,如磨损、锈蚀、腐蚀、零件变形、疲劳损坏等。有形损耗会导致车辆使用成本增加。
无形损耗是指由于技术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得生产同样车型汽车的成本降低,从而导致原车型价格的下降;或者是由于技术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出现了性能更好、效率更高的新车型,使得原车型价格下跌,促使旧车提前更新。这实际上是原车型相对贬值。
(2)使用强度 不同的汽车、不同的用途、不同的使用者,导致汽车的使用强度差异很大,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也不一样。各种车辆年均行驶里程从1万至15万千米不等,年均行驶里程越长,汽车的使用强度越大,经济使用寿命也越短。表1-13列出了几种常见车辆大致的使用强度。
表1-13 几种常见车辆大致的使用强度单位:万千米/年
从表1-13中看出,私家车使用强度最低,长途客车的使用强度最高。当然,经常超载的大货车使用强度要大于正常运载的车辆。
(3)使用条件 汽车的使用条件包括道路条件及自然条件。
1)道路条件 道路条件对汽车的有形损耗与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影响很大。道路对车辆使用寿命的影响主要是道路等级和路面情况等因素。如果道路条件差,一方面,使得车速慢,燃油消耗增加;另一方面,使汽车的磨损增加,最终导致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下降。
2)自然条件 自然条件的差异主要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地理环境相差较大,如各地温度、湿度、海拔高度、空气密度、含氧量以及空气中沙尘含量等都各不相同,使得不同地区的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存在一定的差异。
(4)当地的经济水平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速度及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异。东南沿海各省经济发达,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从而影响了汽车的经济使用寿命,如各地出租车的使用年限相差较大,为3~8年不等,某些地区8年后的出租车可以照常使用。
1.2.2 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1.2.2.1 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
汽车的主要技术性能常用下列结构参数予以表示,如图1-7所示。
图1-7 汽车常用主要结构参数示意图
(1)汽车外形尺寸 汽车外形尺寸主要有车长、车宽、车高。
1)车长L车长是指车辆纵向最外端突出部位的两垂直面之间的距离(mm)。
汽车长度大,稳定性好。对于乘用车,车身越长,前后可利用空间越大,后排乘客腿部活动空间越宽敞;但是,车身过长,汽车在转弯、调头、停车时不便利。在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极限》以及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各种车辆的车长有明确规定。
2)车宽B 车宽是指车辆横向最外固定突出部位(除后视镜、标志灯、方位灯、转向指示灯等)的两垂直面之间的距离(mm)。
汽车越宽,稳定性越好。车辆宽度主要影响乘坐空间。对于乘用车,车身宽,后排的乘客就会有足够的乘坐宽度,不会感到拥挤,可以提高乘坐舒适性;但是,车身宽,会降低车辆行驶、停泊的便利性,特别在市区行驶与停车。
3)车高H 车高是指车辆最高点与车辆支撑平面之间的距离(mm)。
汽车高度越大,车内空间越大,车辆惯性越大,风阻系数也越大,车辆重心也随之提高,稳定性下降;车辆高度降低,可以降低车辆重心,车辆高速转弯时不易发生侧翻,并且可以降低风阻,提高燃油经济性。但是,车辆高度太低,乘客会感到头部空间不足,有压抑感。
(2)轴距L1、L2 汽车轴距是指汽车前后轴中心线的水平距离(mm)。
轴距越长,车辆总成越容易布置,稳定性越好,缺点是通过性差。汽车轴距短,车长就小,最小转弯半径小,灵活方便,通过性强,适合在路况较差或行驶空间紧张的市区使用。但是,轴距太短,后悬过长,行驶时摆动较大,操纵性和稳定性下降。
(3)轮距A1、A2 汽车轮距是指汽车同轴左右车轮两轨迹中心间的距离(轴两端为双车轮时,为左右两条轨迹的中间的距离)(mm)。
汽车轮距越大,横向稳定性越好。对于乘用车来说,加大汽车轮距,可以使车内宽度增加,车厢内空间增大,乘坐舒适。但是,轮距增大,车辆的宽度和总质量也随之增大,雨天容易导致侧面甩泥水,同时影响车辆的安全性。
(4)前悬S1 汽车前悬是指汽车前端刚性固定件的最前点到通过两前轮轴线的垂直面间的距离(mm)。
汽车的前悬应当足够固定和安装驾驶室、发动机、散热器、转向器、弹簧前托架以及保险杠等零部件。前悬过长,会导致接近角α1变小,不利于车辆通过坑洼不平路面、上台阶、轮渡等情形。
(5)后悬S2 汽车后悬是指汽车后端刚性固定件的最后点到通过最后车轮轴线的垂直面间的距离(mm)。
后悬的大小,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对于客车及封闭式车厢,后悬不超过65%轴距;对于其他机动车,后悬不超过55%轴距;同时所有后悬不超过3.5m;对于多轴汽车,轴距按总轴距计算,后悬从最后一轴算起。
(6)最小离地间隙C汽车最小离地间隙是指满载时车辆支撑平面与车辆最低点之间的距离(mm)。
最小离地间隙越大,车辆重心越高,汽车通过性越好,特别是对于有障碍物或坑洼不平的路面。但是行驶稳定性就会降低。
(7)接近角α1、离去角α2 接近角α1是指汽车前端突出点向前轮引的切线与地面的夹角(°);离去角α2是指汽车后端突出点向后轮引的切线与地面的夹角(°)。
接近角和离去角都是反映汽车的通过能力,也就是汽车的最大爬坡度和最大下坡度。汽车的最大爬坡度不可能超过其接近角,汽车的最大下坡度不可能超过其离去角。由于越野车对于车辆的通过性要求较高,因此越野车的接近角和离去角相对较大。
(8)转弯半径r车辆的转弯半径是指将车辆的方向盘转到极限位置,外侧转向轮的中心平面轨迹圆半径(mm)。
最小转弯半径说明汽车通过狭窄弯曲地带或绕过障碍物的能力。转弯半径越小,车辆的机动性越高,弯道通过性越强,调头和停车越方便。
(9)质量m
1)最大总质量 汽车满载时的质量(kg)。
2)整车整备质量 指完整的设备和辅助设备(燃料、润滑油、冷却液及随车工具等)的质量之和(kg)。
3)最大装载质量 最大总质量和整车整备质量之差(kg)。
4)最大轴载质量 汽车单轴所承载的最大总质量(kg)。
1.2.2.2 汽车的主要性能指标
汽车的主要性能指标包括汽车的动力性、燃油经济性、制动性、通过性、操纵稳定性、行驶平顺性、环保性等。
(1)汽车的动力性 动力性是汽车首要的使用性能指标。汽车必须有足够的牵引力才能克服各种行驶阻力,保证车辆能够以尽可能高的平均速度正常行驶。
汽车的动力性可用下面三个指标进行评价。
1)最高车速 汽车最高车速是指在风速小于等于3m/s的条件下,汽车在平坦公路(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上行驶时能达到的最高行驶速度(km/h)。
2)汽车的加速能力 汽车的加速能力是指汽车在行驶中迅速增加行驶速度的能力。加速过程越短、加速度越大或加速距离越短,汽车的加速性能越好。常用原地起步加速时间和超车加速时间来评价。
① 原地起步加速时间 原地起步加速时间是指汽车由停车状态起步后以最大的加速度加速,并选择适当的时机逐步换挡到高挡后加速到某一规定车速或达到某一规定距离所需要的时间。常用0~l00km/h所用的时间表示,有时也用从0~400m的距离所需要的时间表示。原地起步加速时间越短,汽车的动力性能越好。
② 超车加速时间 超车加速时间是指汽车用最高挡或次高挡,由某一预定车速(该挡的最低稳定车速或30km/h)全力加速到另一预定速度所需要的时间。超车加速时间越短,说明车辆高挡位加速性能越好,动力性能越强,可以减少超车过程中两车的并行时间,相对提高安全性。
3)汽车的爬坡能力 汽车的爬坡能力一般用汽车最大爬坡度来衡量。
汽车最大爬坡度是指汽车满载时的最大爬坡能力(%),也就是在风速小于等于3m/s的条件下,在干燥、清洁的混凝土或沥青坡道路面上,以最低挡行驶能够爬上的最大坡度。
不同类型的汽车对上述三项指标要求有所不同。乘用车偏重于最高车速和加速能力,而商用车特别是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对最大爬坡度要求较高。不论何种汽车,为了能够在公路上正常行驶,必须具备一定的平均速度和加速能力。
(2)汽车的燃油经济性 汽车在一定的使用条件下,以最少的燃油消耗量完成单位运输工作量的能力,称为燃油经济性。为降低汽车使用成本,要求汽车以最少的燃料消耗,行驶尽量远的路程或完成尽量多的运输量。
汽车的燃油经济性评价指标有两种形式。
① 汽车在一定的使用条件下,每行驶100km消耗掉的燃油量,单位为L/100km。我国及欧洲常用此指标。此数值越大,说明汽车的燃油经济性越差。
② 汽车在一定的使用条件下,一定的燃油量能使汽车行驶的里程,单位为mile/USgal(英里/加仑),即每加仑燃油使汽车能够行驶的里程数。美国常用此指标,此值越高表明汽车的燃油经济性越好。
(3)汽车的制动性 汽车的制动性是汽车安全行驶的保证,也是汽车动力性得以发挥的前提。只有在保证汽车行驶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汽车的其他性能。
汽车的制动性一般采用制动效能、制动效能恒定性和制动时汽车方向稳定性三个指标进行评价。
1)制动效能 制动效能是汽车迅速降低行驶速度直到车辆停止的能力。制动效能是评价汽车制动性能最基本的指标,一般采用一定初速度下的制动时间、制动减速度和制动距离来评价。
汽车的制动距离与行车安全有直接的关系,评价汽车制动性能非常直观,国家交通管理部门通常也是按照汽车的制动距离制定相关的安全法规。
2)制动效能恒定性 汽车在高速制动、短时间内连续制动或下长坡连续制动时,制动器温度急剧升高,导致制动效能下降,这称为制动器的热衰退性。
汽车连续制动后,制动效能的稳定程度称为制动效能恒定性,或者称为制动系统抗热衰退性。
汽车涉水后,由于水进到制动器里也会使制动效能下降。汽车涉水后制动效能的保持程度用汽车制动系统抗水衰退性表示。
3)制动时汽车方向稳定性 制动时汽车方向稳定性是指汽车在制动过程中按指定轨迹行驶的能力,即不发生跑偏、侧滑和失去转向的能力。检测汽车的方向稳定性时,一般规定符合一定宽度和路面要求的试验通道,根据制动时汽车偏离通道的大小确定其方向稳定性。试验时,制动稳定性良好的汽车不允许产生不可控制的效能使汽车偏离通道。
如果汽车的左右侧的制动力不一样,则会发生跑偏。当汽车车轮因制动而趋于抱死时,易发生侧滑,并失去方向稳定性和操纵性。为防止上述现象发生,现代汽车配置了制动防抱死系统(ABS),防止紧急制动时因车轮抱死而发生危险。
(4)汽车的通过性 汽车的通过性是指在一定载重质量下,汽车能以足够高的平均速度通过各种坏路及无路地带和克服各种障碍的能力。所谓坏路及无路地带,是指松软土壤、沙漠、雪地、沼泽等松软地面及坎坷不平地段;各种障碍是指陡坡、侧坡、台阶、壕沟等。
各种汽车的通过能力是不一样的。轿车和客车由于经常在市区或在路面较好的公路(高速或国道)上行驶,通过能力要求相对较低。而越野汽车、军用车辆、自卸汽车和载货汽车等,工况较差,必须设计有较强的通过能力。
(5)汽车的操纵稳定性 汽车的操纵稳定性包括相互联系的两方面内容,即操纵性和稳定性。
1)操纵性 汽车的操纵性是指驾驶员能够以最小的修正而维持汽车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以及按照驾驶员的愿望转动转向盘以改变汽车行驶方向的响应能力,其直接影响行车安全。
2)稳定性 汽车的稳定性是指汽车抵抗力图改变其位置或行驶方向的外界影响的能力,即汽车在受到外界扰动(路面扰动或突然的阵风扰动)后,能自动地尽快恢复到原来的行驶状态和方向,而不发生失控,以及抵御倾覆、侧滑的能力。
对汽车来说,侧向稳定性尤为重要。当汽车在横向坡道上行驶、转弯、侧向风力较大以及受到其他侧向力时,容易发生侧滑或者侧翻。汽车重心的高度越低,稳定性越好。
合适的前轮定位角度可以使汽车具有自动回正和保持直线行驶的能力,提高汽车直线行驶的稳定性。如果汽车装载超高超重、转弯时车速过快、横向坡道角度过大或者偏载,会降低汽车的稳定性,甚至导致汽车发生侧滑及侧翻。
(6)汽车的行驶平顺性 汽车正常行驶时,由于路面不平所产生的冲击会造成汽车的振动,使驾驶员和乘客感到疲劳和不舒服,或者使车载货物发生碰撞甚至损坏;同时,车轮的振动还会对车轮与地面间的附着性能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影响到操纵稳定性。振动还会加速汽车零部件的磨损,降低汽车的使用寿命。汽车一般行驶速度范围内对路面不平的隔振、降振程度就称为汽车的行驶平顺性。
汽车行驶平顺性的评价指标如下。
① 客车和轿车采用“舒适-降低界限”,当汽车速度超过此界限时,就会降低乘坐舒适性,使人感到疲劳和不舒服。该界限值越高,说明汽车的平顺性越好。
② 货车采用“疲劳-工效降低界限”,在此界限内,驾驶员能够正常进行驾驶,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如果超过此界限,驾驶员就会感到疲劳,工作效率降低。良好的轮胎弹性、性能优越的悬挂装置、座椅的减振性等都能提高汽车的行驶平顺性。
(7)汽车的环保性 汽车的环保性主要包括排放和噪声两个方面。
1)汽车的排放 目前,由于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电动汽车正处在起步阶段,所以汽车的发动机主要是内燃机,且燃料以汽油和柴油为主,研究汽车的排放污染问题其实就是研究内燃机的排气污染问题。
汽车废气主要有尾气、曲轴箱窜气和油箱油气蒸发三个排放源:汽车排出的尾气并不全是有害气体,像N2、CO2、O2、H2和水蒸气等对人体和生物不会直接造成危害;尾气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主要是一氧化碳(CO)、烃类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等;柴油车除了上述有害物质外,还有大量的颗粒物。而曲轴箱窜气和油箱油气蒸发已经得到比较好的控制,被充分循环利用,所产生的污染很小。目前汽车的排放污染物主要来自尾气。
GB 18352.1/2—2001是轻型汽车国家第Ⅰ/Ⅱ阶段排放标准。目前,我国汽车污染物排放的标准为国Ⅲ阶段(中国的第Ⅲ阶段排放标准)。与广大消费者和汽车生产厂家关系密切的是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Ⅳ阶段排放标准)。关于轻型汽车不同排放标准Ⅰ型试验排放限值的对比见表1-14。
表1-14 轻型汽车国Ⅱ与国Ⅲ、Ⅳ排放标准Ⅰ型试验排放限值对比
注:1.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2.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汽车。
3.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4.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5.第一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6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1类汽车。
6.第二类车指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2)汽车的噪声 相关资料表明,城市噪声的70%来源于交通噪声,而交通噪声主要是汽车噪声。汽车噪声严重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健康。可见噪声的控制,不仅关系到汽车的乘坐舒适性,还关系到环境的保护。因此,噪声也是汽车设计和使用的一项重要指标。
汽车噪声是一个综合噪声源,包括发动机噪声(由发动机工作引起的燃烧噪声、机械噪声、进气噪声、排气噪声、风扇噪声等)、传动系统噪声(变速器噪声、传动轴噪声、驱动桥噪声等)、轮胎噪声(车内噪声、花纹噪声、道路噪声、弹性振动噪声、风噪声等)、车身噪声(共鸣噪声、鼓动噪声、连接件碰撞噪声等)等。
1.2.3 汽车的使用可靠性
可靠性是汽车最重要的基本性能之一。高度的可靠性不仅能保证汽车充分发挥其各项性能,而且还能减少使用费用和维修费用,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
汽车的可靠性包括制造和使用两方面的因素,分别用固有可靠性和使用可靠性表示。在设计与生产制造过程中确立的可靠性称为固有可靠性,与使用过程有关的可靠性统称为使用可靠性。
汽车的使用可靠性是指汽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可靠性,它体现了使用、维修、保养和使用环境等因素对汽车可靠性的影响。正确的维修方法与工艺能使汽车保持较高的使用可靠性,若维修不当会降低汽车的使用可靠性;特别是汽车大修,大修可以看作是汽车的第二次生产,其质量好坏对大修后汽车的使用可靠性有直接的影响。
汽车的使用可靠性分为狭义的可靠性和广义的可靠性。广义的可靠性是指汽车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在整个寿命期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广义的可靠性包括可靠性(狭义)、耐久性和维修性。
(1)可靠性(狭义) 狭义的汽车可靠性是指汽车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和规定时间或者规定的行程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即汽车在规定的使用条件和规定行程内,汽车主要的使用性能指标不降低、不发生损坏停车性的故障,或发生的故障容易排除。可靠性高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少、汽车的利用率和经济性能都能够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可靠性是评价汽车技术水平的综合性的使用性能指标。
汽车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汽车零件的材料特性、零部件结构的合理性、机构调整的稳定性、各总成的技术水平、生产制造工艺水平和质量以及驾驶水平、汽车维修技术水平和质量。由于零部件结构缺陷和工艺缺点所引起的故障有一定的规律性并具有普遍性,而对于车辆的使用水平所导致的故障具有偶然性。
汽车可靠性的优劣均是用在汽车的一定行程内由结构原因所引起的故障数量来评价的。《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规定了汽车可靠性的评价指标,常用的评价指标有平均首次故障里程、平均故障间隔行程、当量故障率、1000km维修时间、1000km维修费用、有效度等。
消费者购买汽车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汽车质量,而汽车质量的重要指标就是汽车的可靠性。
(2)耐久性 汽车在正常使用期间(没达到技术文件规定的极限值的状况之前)需要进行维护保养,进行预防性维修(不包括更换主要总成),以维持其正常工作能力的性能。
汽车的耐久性就是指汽车在规定的使用和维修条件下,从投入使用直到某种技术或经济指标极限时,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汽车耐久性行驶试验方法》规定了汽车耐久性的综合评价指标是耐久度。
汽车的耐久度是指汽车在规定的使用和维修条件下,能够达到预定的初次大修里程而又不发生耐久性损坏的概率。
汽车的耐久性损坏是指汽车构件的疲劳损坏已变得异常频繁、磨损超过限值、材料锈蚀老化、汽车主要技术性能下降超过规定限值、维修费用不断增长,并已达到继续使用时经济上不合理或不能保证安全的程度。汽车耐久性损坏的结果是更换主要总成或对汽车进行大修。
汽车耐久性的具体评价指标主要有第一次大修前的平均行程(大修里程)、大修间的平均行程(大修间隔里程)。大修间隔里程是指车辆两次大修之间的行程,主要用来评价车辆大修的质量。在修理技术水平和配件供应水平相等的条件下,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取决于车辆原有技术水平。由于部分基础件老化变形,车辆第二次大修间隔里程一般低于第一次大修里程。
(3)维修性 汽车的维修性是指汽车产品在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维修时,保持或恢复汽车规定状态的能力。所谓规定的条件是指进行汽车维修所需要的机构和场所,以及相应的人员与设备、设施、工具、备件、技术资料等资源。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是指按技术文件规定的维修工作内容、步骤和方法。
汽车维修性的评价指标有汽车的技术利用系数、完好率、汽车工作能力被修复的概率、机构和总成以及汽车的技术维护周期、技术维护和修理的劳动量(单位运行里程的维修工时)、技术维护和修理的比费用(单位运行里程的维修费用)。
1.3 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基础知识
1.3.1 汽车报废标准与相关车辆术语介绍
1.3.1.1 汽车报废标准与报废汽车
随着使用里程或使用年限的增加,汽车的某些性能将逐渐下降,直到报废,这是自然规律。如果为了某些原因而无限期地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将致使其动力性、经济性下降,车辆技术状况大幅下降,维修费用增加,车辆的使用成本增加,并且给社会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以及噪声污染加重,因此,根据汽车的使用状况,要制定相应的报废政策。
关于我国的汽车报废政策,1997年国家经贸委等部门颁布了《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后进行多次修改,分别于1998年颁发《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2000年颁发《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1年颁发《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和《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2004颁发GB/T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文件。
原来的汽车报废标准主要遵循“以使用年限为主、使用里程为辅”的强制报废原则。但是,由于汽车报废标准出台时间较早,而近10年来我国的汽车市场飞速发展,汽车设计技术、生产工艺、制造水平不断发展,导致报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许多新问题,以致后来陆陆续续发布一些条例或通知,对原来的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新的汽车报废标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从累计行驶里程数和使用年限两个方面,对各类汽车的报废年限(里程)做了具体规定,见表1-15。
表1-15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
注:1.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08)进行分类;标注*的车辆为乘用车。
2.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针对上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还做了如下相关说明。
①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② 部分机动车的使用期限既规定了累计行驶里程数,又规定了使用年限,那么当其中的一个指标达到报废标准时,即认为该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
③ 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如下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式中,“原状态已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如已使用2.5年的,按3年计;“原状态使用年限”取定值17;“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回整为整数,且不超过15年。
④ 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⑤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⑥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⑦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1.3.1.2 报废汽车
报废汽车是指已经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机动车报废规定、报废标准的;或虽未达到报废年限或行驶里程,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有关汽车安全、尾气排放要求的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辆。
国家实施汽车强制报废制度。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汽车贸易政策》的规定,报废汽车是一种特殊商品,报废汽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汽车及时交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并制定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可申请相应的资金补贴。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下列活动: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回收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
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机、车架。国家禁止报废汽车整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入社会。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应作为废钢铁,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按有关规定拆解的可出售的配件,必须在配件的醒目位置标明其为报废汽车回用件(拆车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依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按照“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代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车身颜色及收车人姓名等。报废机动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除上述规定外,国家相关法规还规定下述车辆应该报废。
① 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
② 车型已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车辆。
③ 长期使用,油耗超过国家定型出厂标准值15%的车辆。
④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车辆。
1.3.1.3 拼装汽车
拼装汽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机,车架以及其他零部件组装的机动车辆。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已报废汽车整车和非法拼装车上路行驶,禁止各种非法拼装车、组装车进入旧车交易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
② 擅自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号。
③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④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如果车主打算变更车身颜色和车身车架,则需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改变,而且还要由修理厂出具合法证明和变更手续。除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外,更换车身、车架的,更换发动机以及整车的,都必须先向车管所提出申请。对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车体变更后向车管所交验机动车,车管所确认变更后的机动车后,要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非法拼装汽车的另一种形式是企业采取进口全散件(completely knocked down,CKD)或进口半散件(semi-knocked down,SKD)模式,将整车分拆,并以零部件的名义报关,在缴纳了相对整车低得多的零部件关税进口后,再组装成整车出售,以逃避整车进口的高关税,牟取暴利。CKD与SKD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汽车以完全拆散的状态进口,再把全部零部件组装成整车,后者则是指进口汽车总成(如发动机、底盘等),再装配成整车。国家《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生产组装销售的,所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实施先保税加工、后征税清关的管理制度。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计征关税。
1.3.1.4 改装汽车
改装汽车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厂家的改装,使用的是经国家鉴定合格的零配件,对原车重新设计、改装;二是消费者自己或委托汽车改装公司在已购买汽车(主要是轿车和越野汽车等)的基础上,做一些外形、内饰和性能的改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常讲的改装汽车就是指这一类)。改装汽车与拼装汽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合法的,后者则属于违法。车辆改装在法规里的描述是车辆变更,其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
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下列几点规定和精神,从事旧车鉴定估价和交易的业务人员,应给予特别的关注。
① 严禁已报废汽车和拼装汽车继续上路行驶。
② 严禁给已报废汽车办理注册登记。
③ 严禁已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汽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④ 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在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不合格,车辆管理所将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强制车辆报废(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⑤ 对排气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不予办理年审,对尾气超标却拒不整改或经治理无法达标的车辆将强制报废(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⑥ 汽车改装后的尾气排放要达标,不能对车的外观大幅改动,要与行驶证上的照片一致,不能改变汽车的发动机号和底盘号。
⑦ 保险公司只按照车辆原来承保的样子进行理赔,对于车主自己改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1.3.2 二手车评估基本知识
1.3.2.1 二手车
二手车标准术语为旧机动车。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给出了二手车的定义。所谓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取代了1998年出台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在以往的国家正式文件中,从没有出现过“二手车”一词,有的只是“旧机动车”。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地将“二手车”的内涵与“旧机动车”等同。为了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性,以及人们习惯的叫法,本书全部采用二手车的叫法。
尽管只是提法上的不同,但是“旧机动车”会让人们感觉车辆破旧,毛病众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消费情绪。其实二手车并不等于旧车,笔者认为只要上了牌照再交易的车就是二手车。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七八成新甚至九成新的车进入二手车市场。“二手车”通俗易懂,提法上也更加中性,同时与国际惯例接轨。
在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二手车确实不等于旧车,不少国家对新车销售年限有严格的规定,比如年生产600万辆新车,卖掉了500万辆,剩下的100万辆,过了规定的新车销售时间,就不能再进入新车的渠道销售,这些车只能进入拍卖市场,也就归入二手车了。
1.3.2.2 二手车交易
二手车交易是指以二手车作为交易对象,在国家规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其他经合法审批的交易场所中进行的二手车商品交换和产权交易。
二手车交易中由于车辆技术状况各不相同,判定难度大,交易价格的构成复杂,因此二手车交易在技术和管理难度上远远超过一般的旧货交易行为。为了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1998年,国家贸易部发布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首次对二手车交易做出了规范。
为适应市场发展,2005年10月1日商务部颁布施行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对二手车交易做出了调整,指出所有二手车交易行为必须在经合法审批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并接受工商、税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治安等部门的相应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还要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所有的交易车辆必须是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1年以上的汽车(包括摩托车)及特种车辆。交易完成后,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以确保该交易车辆在今后使用过程中责任、权利的明晰。
二手车的经营行为包括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① 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② 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③ 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④ 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评估师)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的二手车交易模式—二手车置换,并在一些乘用车的品牌专营店中迅速成长起来。置换的概念源于海外,狭义的置换就是“以旧换新”业务,即经销商通过二手商品车的收购与新商品车的对等销售获取利益。广义的置换则是指在以旧换新业务的基础上,还同时兼容二手车的整新、跟踪服务、二手车再销售乃至折抵、分期付款等项目的一系列业务组合,从而成为一种有机而独立运营的营销模式。与以往二手车交易不同的是,由于可以推动新车销售,二手车置换业务往往依托汽车品牌专营店,其背后获得汽车制造厂商的强大技术支持,经销商为二手车的再销售提供一定程度上的质量担保,这大大降低了二手车交易中消费者的购买风险,规范了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其将来发展潜力十分巨大。
1.3.2.3 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中,每辆二手车在技术状况、使用环境和交易条件上千差万别。交易信息不对称,使交易过程复杂、交易风险增大。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交易双方的行为。
二手车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是二手车信息和资源的集散地,是买卖双方进行二手车商品交换和产权交易的场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提供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建立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1.3.2.4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职能
1)评估职能 评估即评价、估算,是指对二手车进行评判和预估。评估职能是二手车评估机构的基本职能,也是关键职能。广义地讲,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职能,包括评价职能、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价职能等。
2)公证职能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评估结论做出符合实际、可以信赖的证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之所以具有公证职能,是因为以下两点。
① 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二手车评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二手车评估结论准确与否上具有资格和权威性。
② 作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完全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就事论事、科学办事。
公证职能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重要职能,具有以下特征。
① 公证职能虽不具备定论作用,但却有促成司法结案、买卖成交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双方难以找出与评估结论完全不同的原因或理由。
② 公证职能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该结论可以接受法律的考验。这是因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确定之后,必须经双方当事人接受才能结案或买卖成交。如果双方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不能接受,则可选择其他途径解决,如调解协商、仲裁或诉讼。期间,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出庭辩护,甚至可被聘请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本着对委托方特别是对评估报告负责的原则,促成双方接受既定结论。
3)中介职能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作为中介人,从事评估经济活动,不参与相关利益的分配,只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具有鲜明的中介职能。这是因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可以受托于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以第三方身份从事二手车评估经营活动,从当事人任何一方获得委托,即可以中间人立场进行二手车评估,并收取合理费用。
这样,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以中间人的身份,独立地开展二手车评估,从而得出评估结论,促成双方当事人接受该结论,为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从而发挥其中介职能。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地位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地位是独立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业务时,既不代表双方当事人,也不受行政权力等外界因素干扰。
② 在进行二手车评估业务的整个进程中,二手车评估执业人员保持着独立的思维方式和判断标准。
③ 二手车鉴定估价人员的评估分析和结论保持独立性,这一特征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得以充分体现。
④ 二手车鉴定估价人员具有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征,在二手车评估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权威地位是相对的。从市场地位而言,二手车鉴定估价人员必须坚持独立的立场,无论针对哪一方委托的事务都应做出客观、公平的评判。
(3)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 经营者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②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③ 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④ 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2)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程序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 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a.经营者是独立的中介机构的证明。
b.经营场所说明材料。
c.所配置的设施说明材料。
d.公司人员配备情况说明材料。
e.公司所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③ 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分别持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3.3 二手车评估的专业术语
在二手车评估业务中会涉及一些专业术语,在此给予简单解释。
(1)二手车 二手车原来也称为“旧机动车”,2005年10月1日,由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此办法总则的第二条,对二手车定义为: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国家制度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即原农用车)、挂车和摩托车。
(2)事故车 事故车就是指那些经过严重撞击、泡水、火烧等,即使修复但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如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即属事故车。
① 经过严重撞击,损伤到发动机舱和驾驶舱的车辆。
② 水箱支架有碰撞损伤的车辆。
③ 车身后翼子板撞击损伤超过其1/2的车辆。
(3)非事故车 非事故车就是指那些经轻微撞击,只损伤到前后保险杠及其相关附件(包括车身外覆盖件)的车辆。
(4)零千米新车与次新车 零千米是国外传入我国的汽车销售名词。意为汽车自生产线上组装后直到用户手中,行驶里程极少,几乎为零。国际工业协会规定,新车下线后,行驶记录不超过50mile(约80km)的车才算新车。1年3万千米以内没事故的称为类似新车;1年1万千米以内无事故的称为次新车;没有理赔记录,保养很好,正常年里程在3万千米左右的车称为非常好的车;2年6万千米以内没事故的车称为精品车。
(5)成新率 在《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将成新率定义为“反映评估对象的现行价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价值的比率”,也叫作综合成新率;在《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颁布前,教科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中一般都把成新率定义为“成新率是指资产新旧程度的比率”,也叫作实体成新率。
(6)汽车使用寿命 汽车从投入使用,到不宜再继续使用的总运行年限或总行驶里程,称为汽车使用寿命。汽车使用寿命通常分为技术使用寿命、经济使用寿命和合理使用寿命。
1)汽车技术使用寿命 汽车自投入使用,到由于零件磨损和老化而丧失工作能力,即使加以修理也无法继续使用所行驶的年限或里程。
2)汽车经济使用寿命 汽车自开始使用,到使用期内变化着的运行的总费用为最小值时所行驶的里程或年限。超过这一限值继续使用,运行总费用将会逐步增加。
3)汽车合理使用寿命 以经济使用寿命为基础,并根据本国的汽车运输政策、汽车工业技术的发展和燃料的供应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使用期限。如技术性能先进的新型车出现,尽管老、旧型车未达到技术和经济的使用期限,为了获得较高的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也可以更新。
(7)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叫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如车辆的锈蚀、零部件的变形等。
(8)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如新车型的出现导致老旧车型的贬值。
(9)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
(10)静态检查 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评估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技能,辅之以简单的工具,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直观检查和鉴定。
(11)动态检查 车辆处于运动状态或发动机运转状态,评估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技能,辅之以简单的工具,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直观检查和鉴定。
(12)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一辆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即完全重置成本,简称重置全价),减去该被评估车辆的各种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车辆现时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
(13)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将被评估的车辆在剩余寿命期内预期收益,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借此来确定车辆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现值既为车辆的评估值,现值的确定依赖于未来预期收益。
(14)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也称市场比较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车辆相似的或可比的车辆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车辆的价格。现行市价法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因为评估过程中的车辆资料直接来源于汽车市场,同时又为即将发生的车辆行为估价。
(15)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企业清算对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确定所需评估的资产价值的方法。
(16)快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递减费用法,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计提折旧较多而在后期计提折旧较少,从而相对加速折旧的方法,也就是说,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以递减状态分配其成本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