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序言
随着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的问题急剧增加,精神病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处遇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人权保障的重大社会问题而备受关注。为此,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其宗旨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精神病人在刑事诉讼中相关程序问题。建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主要有两方面的考量。一方面是有严重伤害甚至杀人的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通过司法程序对其予以强制医疗,不至于因为其免于刑事处罚而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另一方面的意义在于,使强制医疗程序成为一种司法程序,便于预防曾发生过的所谓“被精神病”,即正常人由于财产纠纷、个人恩怨上访而被投入精神病院进行非自愿治疗的情况。这两个方面都是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制度建设、实践运行和理论研究所要特别关注的。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存在诸多需要理论研究予以解决的问题。
首先,作为刑事特别程序,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基础理论研究仍相对缺失。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既有司法程序的基本特征,即法庭在诉讼各方参与下解决相关争议;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法院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作出决定之后,没有上诉程序或抗诉程序,裁决立即生效。基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所具有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运行的基本原理和构建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原则进行提炼和总结。
其次,尽管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出台,对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相关程序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但该程序中仍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可操作性问题。并且,由于和强制医疗相关的法律条款分布在多个部门法及各职权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而这些司法解释大多是基于各自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能所作出,相互间存在不合甚至冲突。因此,需要解决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以及各职权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之间的相互衔接问题。同时,应对存在模糊或争议,需要予以明确的条款作出解释。例如,《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但是对于具体应当如何判断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这一重要问题,立法却并未涉及。
再次,作为新增的程序,实践中会发生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具体而言,例如,有暴力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如何经过精神病专家的专业鉴定,判断其是否有继续危害可能?法官在作出相关判断的过程中需考虑哪些因素?应适用何种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再比如,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既可以由控方提起,也可以由审判方主动将刑事案件的普通审判程序转为强制医疗程序,如果控方和审判方的意见不一致时,程序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又比如,一个暴力犯罪的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怀疑该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并且为其作了相应的鉴定。如果鉴定意见认为,该被告人确实是精神病人,法院就将普通审判程序转为强制医疗程序。但是,这样做是以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意见一致为前提的。如果控审意见分歧,这个程序就可能存在难解的问题。如果控诉方坚持以该被告人构成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起诉,而法院认为其是精神病人,要把案件转为强制医疗程序,那么,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立即生效后,检察机关就无法提起抗诉将案件移送二审。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解决这个冲突是否可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也是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本书是王君炜博士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之上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问题的深化研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该程序中的理论、程序设置、实践等方面的疑难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阐述和回应,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书采取了从法律文本到司法适用,再回归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从刑事强制医疗适用程序司法化的背景入手,深入分析强制医疗条款存在的缺陷,立体化地剖析强制医疗实践中的问题及其生成的原因,并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有的放矢地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有效措施,从而为解决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本书尽管在部分章节的论述以及部分观点上还有待进一步探究,但总体而言,本书概念明确,阐述全面,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行文流畅,是一部较为系统的研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专著。祝愿君炜博士在以后的学术研究中再接再厉,争取获得更大的成绩。
是为序。
王敏远
2017年12月于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