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作为农村研究对象的村庄
国家是由不同区域构成的空间单位。一般来讲,区域的范围比较大。要对区域内的所有对象进行调查研究,不可能也无必要。由此需要进行二次分类。村庄则是农村研究的基本单位,也是发现区域特性的重要基础。只有通过对村庄性的深刻把握才能深入把握区域性。
农村社会由一个个村庄构成。村庄是农村社会成员的地域聚落。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都是在村庄内完成的。对于传统社会的农民来说,村庄就是其世界,其一生都可能在村庄内度过,因此有所谓“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的说法。愈是进入现代社会,村庄的地位愈重要。1949年以后,伴随集体化,村庄成为具有明确和固定边界的单位,集体经济以村庄为单位组织,即“村集体”。同时,村庄也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单位,即“行政村”。
更重要的是,村庄不仅仅是农业空间聚落,而且是人与人的结合,并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应的意识形态。透过村庄这一微观的社会组织,我们有可能发现整个农业社会及其区域性特质的构成要素。法国学者列斐伏尔认为:“社会生产关系仅就其空间中存在而言才具有社会存在;社会生产关系在生产空间的同时将自身投射到空间中,将自身铭刻进空间。否则,社会生产关系就仍然停留在‘纯粹的’的抽象中。”农业社会关系及其区域性特质都将通过一个个村落空间体现出来。换言之,没有村庄载体,农业社会及其区域性就无从充分展示出来。因此,村庄是农村社会一个完备的基本组织单位,亦成为农村研究的基本单位。
将村庄作为农村研究的基本单位,并通过村庄性把握区域性,对于运用质化研究方法把握农村研究中的“地”与“类”具有重要价值。
与量化研究强调普遍性相比,质性研究更强调深度性,即通过深度调查,“将一口井打深”,来获得对对象特性的深入理解。因此,质性研究十分强调“扎根理论”和“深描”。
“扎根理论”是质性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扎根理论方法包括一些系统而又灵活的准则(guideline),让你搜集和分析质性数据,并扎根在数据中建构理论。”这一方法要求:第一,进入现场搜集和分析,这是前提;第二,数据是质性数据,是最能反映对象本质特征的数据;第三,扎根于所搜集的数据之中建构理论,而不是在数据之外推导出理论。因此,运用扎根理论方法,进入村庄现场调查,是了解村庄特性的有效方法。
“深描”作为质性研究方法,是相对“浅描”而言的,特别强调互动性、过程性、细节性和情境性。“深描”最早用于人类学研究,是基于一种异文化的调查研究方法,用此方法可以更好地发现和比较不同对象的特质,也是发现村庄特性的有效方法。尽管“深描”注重细节,甚至微不足道的小事,但是绝不是什么小事都要进行研究,恰恰相反,对对象必须有所取舍,以选择最能达到研究目的的对象。这种研究显然有助于在比较取舍中把握村庄的特性。
质性研究的“扎根理论”和“深描”都特别强调研究者的亲身调查与经验。但是,要让调查者对调查区域的所有村庄进行调查,然后产生结论,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的。村庄在英文中为“village”。有一句西方谚语说:“Every village has its idiosyncrasy and its constitution”,就是说:每一个村庄,都有自己的特性和脾气。但每一个区域的村庄也有其同类型的共同性。我们可以通过寻找其共同性把握某区域的村庄性。这就需要寻找符合区域理想类型的村庄。
理想类型研究是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所创立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将事物的本质特性抽象出来,加以分类,如韦伯将统治合法性的类型分为三类。在农村研究中,可以借用这一研究思路和方法,选择最符合区域性特征的村庄进行深度调查。区域性特征就是研究者的目标和理想类型。只要选择若干最能体现区域性的村庄进行调查研究,就有可能从总体上把握该区域类似村庄的共同特征,而不必要对所在区域的所有村庄都进行调查研究。因此,村庄性与区域性是相联系的。只有从区域性整体特征出发,才能选择最能反映区域特征的村庄;只有深度把握村庄特性,才能充分说明区域特性。
相对于区域而言,村庄的范围小得多,更容易做深度调查基础上的质化研究,将区域性具体化、实证化、动态化。“因地制宜”的“地”和“分类指导”的“类”最具体和最终要体现在村庄属性上。由此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村庄加以分类。在对村庄性进行研究时,以下标准及其分类非常重要。
1.以村庄名称为标准的分类
村庄名称是一种符号,通过这一符号,可以发现某类村庄的特质。在中国,村庄的“姓”以人的姓命名的非常多,反映了血缘关系与农耕社会同一体的特质。但在不同区域,村庄的“名”却有区别。如在黄河区域,村庄更多是以庄、寨、营、屯、卫等冠名,村庄的建构性、群体性强;在长江区域,村庄更多是以村、冲、湾、垸、岗、台等冠名,村庄的自然性、个体性强,与水相关。
2.以居住状态为标准的分类
村庄是农村社会成员的居住聚落。村庄名称是一个村庄的标识和指称。这种标识和指称并不是随心所欲的想象,而有其内在的含义,反映了一种居住状态。根据居住状态,可以分为“集居村”和“散居村”。庄、寨、营、屯、卫、店等,更多的是一个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农村聚落,集居、群居,集聚度高,属于集居型村庄,即“由许多乡村住宅集聚在一起而形成的大型村落或乡村集市。其规模相差极大,从数千人的大村到几十人的小村不等,但各农户须密集居住,且以道路交叉点、溪流、池塘或庙宇、祠堂等公共设施作为标志,形成聚落的中心;农家集中于有限的范围,耕地则分布于所有房舍的周围,每一农家的耕地分散在几个地点”。村、冲、湾、垸、岗、台等,更多的是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农村聚落,主要是散居,甚至独居,分散度高,属于散漫型村庄,即“每个农户的住宅零星分布,尽可能地靠近农户生计依赖的田地、山林或河流湖泊;彼此之间的距离因地而异,但并无明显的隶属关系或阶层差别,所以聚落也就没有明显的中心”。鲁西奇认为,传统中国的农村聚落状态,“从总体上看,北方地区的乡村聚落规模普遍较大,较大规模的集居村落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南方地区,“大抵一直是散村状态占据主导地位;南方地区的乡村聚落,虽然也有部分发展成为集村,但集村在全部村落中所占的比例一直比较低,而散村无论是数量、还是居住的人口总数,则一直占据压倒性多数”。
3.以村庄形成为标准的分类
无论是集村,还是散村,都是在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根据村庄形成的标准,可以为分自然村和行政村。自然村是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其语音相对独立统一,风俗习惯约定俗成,以家族为中心。自然村数量大、分布广、规模大小不一,有仅个别住户的孤村(如在山区),也有数百人口的大村(如在人口稠密的平原地区)。自然村是农民日常生活和交往的单位,但不是一个社会管理单位。为便于国家管理,国家建构了农村社会管理单位,即行政村。行政村是为实现国家意志而设立的,是一种体制性组织,又被称为“建制村”。在不同的时代,行政建制名称不一样。如秦汉时期的乡里、明清时期的保甲。自然村与行政村有可能相重合,也有可能不一致。在南方散村区域,自然村一般较小,通常是若干个自然村合为一个行政村。在北方集村区域,自然村较大,往往是一个自然村为一个行政村。显然,自然村与行政村的合一,有助于国家意志的贯彻实施,村与户的关系更为紧密。
4.以血缘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无论是自然村,还是行政村,其基本组织单元都是由血缘关系构成的家庭。血缘关系是农村村庄存在的基本关系。在中国,血缘通常以姓氏加以表征。根据血缘关系,村庄可以分为“单姓村”和“多姓村”。单姓村指一个村一个姓氏。如宗族社会的村庄通常都是单姓村,自然村往往是单姓村。多姓村指一个村庄由多个姓氏的人构成,意味着村庄成员来自不同的血缘家庭,村庄因地缘结合的特征突出。而“多姓村”又可以进一步分类:“主姓村”和“杂姓村”。前者意味着以一个,或者若干个姓为主,后者看不出明显的主姓。
根据不同标准,村庄还可以进一步细化,如根据经济水平分为贫困村和富裕村;根据产业类型,可以分为农业村、牧业村、农工商合一村;根据村庄成长历史,可以分为历史名村、移民新村;根据民族归属,可以分为汉族村、少数民族村,等等。但就作为农村研究对象的村庄性而言,村庄的分类不是随意和无限的,而要与区域性的理想类型关联起来,寻找村庄分类对于理解区域性和村庄性的价值与意义。比如,集聚和散居不仅仅是一种居住形态的差异,同时也蕴育着人与人之间的结合关系及意识形态,从而建构起“村庄性”。鲁西奇就认为:“采用怎样的居住方式,是集中居住(形成大村)还是分散居住(形成散村或独立农舍),对于乡村居民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方式(来往田地、山林或湖泊间的距离,运送肥料、种子与收获物的方式等),还关系到乡村社会的社会关系与组织方式,甚至关系到他们对待官府(国家)、社会的态度与应对方式。”而在法国学者阿·德芒戎看来:每一居住形式,都为社会生活提供一个不同的背景;村庄就是靠近、接触,使思想感情一致;散居状态下,“一切都谈的是分离,一切都标志着分开住”。因此,也就产生了法国学者维达尔·德·拉·布拉什所精辟指出的村民和散居农民的差异:“在聚居的教堂钟楼周围的农村人口中,发展成一种特有的生活,即具有古老法国的力量和组织的村庄生活。虽然村庄的天地很局限,从外面进来的声音很微弱,它却组成一个能接受普遍影响的小小社会。它的人口不是分散成分子,而是结合成一个核心;而且这种初步的组织就足以把握住它。”所以,村庄分类不是为了分类,更主要的是通过分类,更好地把握村庄性乃至区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