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展理念下的妇女发展与性别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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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二孩”生育政策背景下的性别分配正义补偿

2015年,综合考量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内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劳动力接续形势严峻,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强等诸多因素,兼以集中反映社会大众生育需求的普遍民意,十八届五中全会决议: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根据各方专家的分析预测,这一政策的实施在短期内将直接刺激相关领域投资的增加并拉动内需的增长,在长期则有利于未来经济增长动力结构中各项积极因素的培育,并因为深度契合了民意的普遍需求且有助于家庭保障功能的提高和家庭结构的合理化而根本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繁荣。

基于两种生产的区分,从性别的视角审视,作为直接关涉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理性调节策略,“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显然将对当代女性的生存实践产生更为全面而具体的影响。毕竟,无论是在思维观念上,还是在感性生活中,人类自身再生产一直都被视为应当属于也确实属于“妇女的生产”。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内无论是基于生理性别基础而与女性更多相连的生育劳动,还是基于社会性别安排而由女性专属承担的一般家务劳动,都会因为“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而出现劳动量的显著增加。这些增加了的劳动为“二孩”生育政策实现预期功能价值奠定了现实的基础,或者说,“二孩”生育政策功能价值的实现恰恰建筑于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妇女劳动增加的基础之上。而按照“劳有所得,得其应得”的正义分配原则,对于这些由妇女主要承担并直接贡献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增加了的劳动,社会理所当然地应当给予基于正义的合理分配。

与此同时,在物质资料生产领域,“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显然将扩大市场固有的性别排挤力量,使得进入劳动市场的女性将面临更为广泛而强大的性别歧视。这是因为,从根本而言,劳动市场中性别排挤力量的形成与性别歧视现象的产生,归根结底不过是在“公”“私”双重领域严格划分的基础上,经由社会性别分工所导致的女性家务劳动与其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所致。“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加深这一矛盾,并使追求效率且擅于“成本”计算的市场益发有理由确信,社会生产原本就是更适于男性承担的生产;按照“性别”使用劳动力的做法是极为合理甚或至关重要的;作为劳动力的“后备”,女性在社会生产体系中不过起着拾遗补阙的功能。这就是说,“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偏好,并将女性置于更为不利的就业性别歧视之中。在此基础上,未来的社会生产结构也就将继续维持乃至加重扩大现有生产结构中原本有利于男性的“父权”特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分配是生产的产物,生产的结构可以直接决定分配的结构……从形式说角度来看,参与生产的某种形式决定分配的固定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98页。“父权制”的社会生产结构必将导致女性群体在性别不平等的市场分配结构中成为最大规模的“最少受惠者”。

“最少受惠者”是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政治哲学著作《正义论》中阐述著名的“正义二原则”时所使用的概念。在罗尔斯看来,所有的社会基本善——其中既包括自由与机会,也包括收入与财富——都应当被社会平均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在此,罗尔斯实际上指明了正义社会实现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便是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权利自由平等、优先的基础上形成对最少受惠者更为有利的差别对待:正义合理的社会分配应当在竞争和分配中保护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社会公平分配的基准应当向最少受惠者倾斜。由此,针对历史存在的性别分配不正义,针对“二孩”生育政策背景下女性现实处于的最少受惠者地位,国家和政府应积极发挥调节分配的权力与职能,对两种生产领域内的性别分配不正义进行合理的社会补偿,即在政策倾斜的基础上针对女性群体建立起更为全面而坚实的社会保障体系。

具体而言,“二孩”生育政策背景下针对女性群体的更加全面而坚实的社会保障体系至少应当涵盖三方面内容。

其一,更加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设计。2016年,为贯彻“十三五”规划建议精神,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彰显了未来生育保险的顶层设计思路将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上凸显社会公平与性别正义的理念,生育保险范围有望实现基本覆盖全民。同时,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也有利于扩充生育保险的基金来源、增强基金的给付能力、节约管理经费、降低运营成本、便利待遇给付。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虽然顶层设计的思路已经方向明晰,但由于具体操作模式尚未明确,因而落地实施后的政策效应是否能够顺利满足各方的良好预期,仍然存在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并面临着各种现实的难题。诸如对于并无生育保险需求者而言,强制性全民生育保险可能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违背现代保险“义务权利对等承担享有”原则的理论困境;诸如合并实施后“二孩”政策背景下的生育保险支出增加可能会占用医疗保险资源,并可能对无生育保险需求者的权益形成挤压的未来风险;诸如在保障内容、目的、水平以及基金收支原则方面与医疗保险存在差异的生育保险在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如何妥善设置生育津贴管理形式,如何结合多种所有制就业现实并兼顾失业、无业群体合理实现各方的生育津贴需求,如何在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的同时切实保证既往生育保险对象的待遇水平不会降低,如何确定未来合并管理模式下企业、个人与政府的责任,并真正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这些困境、风险与难题都是在未来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具体模式设计时需要审慎对待并予以妥善处理的。在此过程中,结合促进妇女发展与实现男女平等的时代主题,结合生育保险的设立宗旨与社保改革的根本目的,结合“二孩”生育政策背景,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1)坚持两种生产理论,凸显生育的社会生产价值,逐步扩大政府的补充责任;(2)保持生育保险价值的相对独立,“合并实施”不能简单操作成“二险合一”,应在“保险”的规则框架下融入生育“福利”的思维来具体设计合并实施后的生育保险制度;(3)着力避免合并实施后的生育医疗保险增加企业成本与个人负担,削减劳动力市场基于“生育”成本而形成的性别歧视与排挤力量;(4)坚持生育保险朝向公平、普惠型方向发展的同时,防止因为覆盖面的扩大与支出压力的增强而降低既有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并实时结合经济发展的新动态推动既往立足“基本”的生育保障水平随着“二孩”生育政策所带来的生育劳动增加与生育风险上升而得到相应的扩展与提高;(5)制度设计应当同时体现生育行为中男性的责任与权利,明确规范生育保险应当涵盖的三方面内容:生育医疗费用、女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男性的生育陪护假和津贴。

其二,更具性别意识的公共政策选择。“二孩”生育政策并非单纯的生育计划政策,它同时也是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政策。或者说,“二孩”生育政策是一项需要各种相关社会资源分配政策配套支撑的人口发展政策。在出台与之配套的相关政策(如文化教育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医疗卫生政策、劳动市场行业监管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大力强化性别意识,即着眼于性别分配的正义,在充分承认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价值意义以及女性对于这一生产所做出的特殊贡献基础上,针对作为母亲的女性基于生育而形成的各种家务劳动负累与职业发展困境,选择更加符合社会性别意识的政策,避免女性因为承担母亲职责而丧失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和机会,避免性别分配不正义的社会生产结构与分配体系进一步拉大两性的收入差距并导致基于经济不平等而衍生出的各种社会性别不平等的扩大。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当针对二孩生育政策与公共产品及服务提供之间的各类现实矛盾,采取各种手段(如规划建设手段、财政激励手段、税收优惠手段等)推动相关公共设施的建设发展,并不断提高社会的公共生育服务水平。特别是针对当前因生育增加而显著增长的家庭托幼服务需求,政府应当积极投入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托幼机构建设领域,并促使各类托幼机构无论是在数量空间布局,还是在具体服务供给弹性化等方面,均能满足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劳动者的需要。

其三,更有性别视角的法律法规修订。应当肯定,在“男女平等”已经成为宪法原则的法治背景下,当代中国的绝大多数法律都至少在形式上确保了对于性别的平等对待。然而,正如“形式平等”绝非“事实平等”一般,在具体情境下,一些拘泥于形式平等而缺乏性别视角的法律条文恰恰会形成法律在事实上长期产生对于某一性别(通常是女性)的不利影响。例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存在法律所认可的劳动关系。这一去性别化的形式平等规定恰恰因为忽略了性别的特征,尤其是忽略了女职工怀孕的特殊情况,而剥夺了母亲遭遇工伤导致胎儿出生缺陷的情形下,胎儿及胎儿的母亲就其所遭受到的全部物质、精神损失通过工伤保险的公力救济渠道得到相应补偿的权利。再如,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要条件之一,由此排除了一切以“主动”形式辞职的劳动者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权利。而对于承担了生育负累的女性劳动者而言,因为怀孕、生育而引发的各种现实就业困境往往成为其“主动”辞职的重要根源。因此,在形式上将“被动”失职作为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刚性前提,并不关注怀孕女职工“主动”辞职行为背后的实质诱因,对于她们而言显然是一种缺乏性别视角的不公正规定。因此,在“二孩”生育政策实施的背景下,这些以假想的去性别化的法律人模型建立起来的法律规定都应当通过性别视角的深度观照而得到合理的修订。唯其如此,代表公平正义的法律才能真正为现实中的女性构建起符合性别分配正义的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