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资宏观分析(科思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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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城乡就业者工资数据使用及影响

对于工资分配的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来说,理应全面掌握城乡各类就业者的工资水平及其增长状况,而不只是把视角滞留在城镇单位就业者或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及其增长的局部范围内。这样做,有利于我们在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及其运行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利于我们研究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有利于制定合理的政策目标并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不这样做,就可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高估社会就业者现有工资水平,可能会对工资增长和工资差距变动状况及变动趋势做出片面甚至错误的判断。

制定并实施“十二五”规划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如果只是以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或就业者工资水平为基准,人们会发现各地区很难合理确定并调整适用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感到很难理顺最低工资标准与工资水平之间的协调关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区在制定及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考虑城镇居民的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因为城镇单位就业者的平均工资并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区全部就业者的实际工资水平,尽管人们认为社会平均工资是一个研究分析最低工资标准适度程度的重要因素,但是又会发现它在国内一直是个难以应用且令人困惑的因素。其实,这个因素至今没有真正用在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当中,只是被放入了对测算结果的验证当中,但是验证的结果并不理想,逐渐使人们对它失去了信心。根据很多国家的经验数据,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在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是比较合适的。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倾向于制定较为积极的收入分配政策,在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方面希望能够有更大的作为。因此,当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了一个在“十二五”期间争取使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城镇从业人员工资水平40%的目标。但是,多数地区在执行中发现,如果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者(即城镇单位就业者)的平均工资衡量,这个目标与现实状况差距太大,在规划期内基本无法实现(见表1-4)。

表1-4 2013年15个副省级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者平均工资的比例

注:1.由于部分地区平均工资统计范围进行调整,所以各地区统计平均工资的人员范围不大相同。其中,成都市为全市单位就业者的平均工资,包括了国有、集体、私营和其他类型的单位就业者;厦门市平均工资中包括了劳务派遣人员;深圳市平均工资中包括了原乡镇企业中符合非私营条件的“四上”企业等。2.本表各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本市2013年度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最高档标准。3.本表中“十二五”规划目标值以40%为依据。

资料来源:本表中各城市非私营单位就业者月平均工资数据来源于各地区统计年鉴或公开发布数据。

从表1-4可以发现,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2013年只有长春、沈阳、济南、青岛和深圳5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者平均工资的比例刚刚达到30%,其余10个城市仍然不同程度地处在30%以下的位置上。若以“十二五”规划目标值40%的标准衡量,这15个城市还有9.1~13.3个百分点的差距,绝大多数城市的差距都在10个百分点以上。试想,在这一期间工资水平增长相对较快的情况下,以此作为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衡量标准,那么完成这一目标任务的难度极大。

表1-5 2013年15个副省级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城乡就业者平均工资比例的估算值

注:1.各城市城乡就业者月平均工资统一按照当年全国城乡就业者平均工资相当于城镇单位就业者平均工资72.5%的估算比例进行折算。2.本表中各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本市2013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最高档标准。3.本表中“十二五”规划目标值以40%为依据。

从表1-5可以发现,如果上述城市城乡就业者平均工资统一按照当年全国城乡就业者平均工资相当于城镇单位就业者平均工资估算值72.5%的比例折算,并以此为基准测算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城乡就业者平均工资的比例,那么2013年有9个副省级城市已经达到“十二五”规划设定的40%以上的标准,其余6个副省级城市也不同程度地接近达到目标值,当年距离这个目标值差距最大的也不过3.2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按合理方式测算,当时制定的“十二五”规划期内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目标值应该也是合理的,各地区经过努力应当可以实现。

继续将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社会平均工资与现行政策挂钩,虽然可以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会继续存在下去。比如,继续依据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将难以解决低工资收入者、灵活就业者和国企下岗老职工的个人缴费负担较重的问题,从而引发更多的逃避参加社会保险、中断社会保险缴费和“钻空子”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在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中,如果将原来使用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直接替换为城乡就业者平均工资数据,将会产生以下影响。其一,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会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不是所有地区也会是多数地区的这个比例都可能不同程度地高于40%,从而有利于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更好地分析、判断和评估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适度程度。其二,有利于国家和各个地区更好地分析、判断和评估就业者的整体工资水平增长状况,合理调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合理调节各就业群体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特定人员的工资待遇。其三,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如果直接使用城乡就业者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就业者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那么就相当于把这个基数和缴费最低和最高限度大约调低了27.5%,相应降低了低工资就业者、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其四,如果按照新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及其他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也等于相应降低了待遇标准,使前后人员的待遇水平由此产生差异,从而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社会稳定性。

使用代表性和覆盖面更好的社会平均工资取代传统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虽然合情合理,使我们能够了解掌握城乡就业者总体工资水平及其发展变化的真实状况,有利于合理制定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及相关标准。但是,这件事情涉及面广,利益关系敏感,如果仓促行事、盲目使用也会出问题。一是它涉及国家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较大变革,需要认真研究,并做大量基础工作,因为要准确统计并发布社会整体平均工资数据短时间内难以办到;二是新旧工资水平数据根本不是一个统计口径,且不易补齐历史数据,新旧工资数据难以对接,不能直接转换使用;三是社会整体平均工资相比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较大落差,直接用于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支出标准,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有可能影响社会保障基金征收规模,并且容易造成社会保障水平降低,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行;四是社会平均工资同样具有抹平各类员工工资差距的特点,按照传统方式将其作为社会保障缴费基数和支出标准也会带来同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