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有产权、企业集团与内部资本市场:基于制度背景的分析
一 企业集团的存在及发展特征
企业集团广泛存在于除美国以外的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Almeida and Wolfenzon, 2006),并且在地区及全球经济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不同国家对企业集团的称谓不一:韩国称为“Chaebols”,日本称为“Mitsubishi”,德国称为“Konzerne”,拉丁美洲称为“Grupos”、美国称为“Business Groups”,中国大陆称为“企业集团”以及中国台湾称为“关系企业”等。事实上,企业集团在新兴市场国家更为普遍(Khanna and Yafeh, 2007)。
企业集团缘何存在?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加以解释:企业集团可以共享资源、减少交易成本。共享资源的说法获得了学者们的普遍接受,而减少交易成本的观点更多来源于新兴市场的研究证据。在新兴市场中,外部市场不完全程度高,企业通过组成集团的形式,在集团内部进行内部化交易,以较低成本安排资本、交易、技术、劳工等问题,以应对外部市场不完全。新兴市场中企业集团的内部化交易成为替代不完全的产权保护机制及外部市场的制度安排(Khanna and Palepu, 2000)。
从经济学资源理论的角度加以解释:企业竞争优势来自于其占有资源及能力的集合,企业集团这种特殊的组织形式,经过不断的整合,其内部可能存在一些外部市场无法获得的实物资源、信息资源、人力资源等,资源的积累使得企业可以不断地进入新的产业,展开多元化经营并进一步地扩大集团组织规模,在组织内部实现资源的共享(Guillen, 2000)。
从社会学角度加以解释:企业由社会制度、社会体制和社会企业决定(青木昌彦,2002),由于社会制度、关系、体制、规范、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企业通过建立集团来协调其成员的发展。所有者和经理人之间存在社会族群联系并嵌入到企业集团的经济活动中,贯穿合同实施机制,这种通过社会关系网络形成的非正式交易规范成为交易双方信任合作的基础。
从政治学角度加以解释:在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基础之上,企业根据政府方针对经济政策进行组织整合与扩张,形成企业集团之后,在政府的支持下获得制度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工具(Prechel, 2000)。
在此基础上,Granovetter(1995)、Khanna and Rivkin(2001)、Khanna and Yafeh(2007)等学者从广义上定义企业集团,认为其依靠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纽带,以及正式的股权结构而建立;Khanna and Palepu(2000)、Khanna et al. (2005)等研究则认为尽管不同国家企业集团之间表现形式及经营方式存在较大差异,但最核心的要素就是共同控制权;Khanna and Yafeh (2007)进一步指出了企业集团的三个重要特征: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通常涉及多元化的行业、由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纽带相连接。
国内学者近年来也针对企业集团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并对企业集团的定义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吕源等(2005)认为企业集团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内部各成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对独立的经营地位和决策权力;二是有主导的个人、家族或企业以控股的方式掌握;三是成员间通过交叉控股、参股、关联交易等形成法律、经济和社会纽带,并以此抵御外来竞争或威胁。蓝海林(2007)认为企业集团本质是法人联合体,代表多个法人企业之间长期、稳定和密切的关系;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繁多且复杂,除了企业之间的正式关系,转型经济体中的企业集团还包括了社会、行政等关系。郑小勇、魏江(2011)认为企业集团本质是一群法律上独立的企业通过股权、家族、经营等联合起来,由共同控制者实施控制的企业联合体。
本书认为,我国企业集团表现出以下几类特征。首先,相比独立企业而言,企业集团存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不仅集团所有者与总部管理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集团总部管理者与下属企业管理者之间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双重代理关系可能导致总部或分部管理者寻租而造成资源的非效率配置,也可能成为集团所有者输送利益的便利渠道。在这种结构之下,企业集团可能通过内部化交易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也可能由于双重代理冲突增加信息不对称性。其次,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我国企业集团可以划分为家族型民营企业集团、国有型企业集团。家族型企业集团历来是国内外相关研究较为关注的所在(Claessens et al. , 2002; Chung and Mahmood, 2006;Fogel, 2006)。然而在我国,国有产权的企业集团更具规模,并且由于与政府关系密切,国有企业集团的一举一动相对而言带有浓厚的中国背景特征。Keister(2004)等学者就针对国有企业集团进行研究,发现相比而言中国国有集团受到政府支持,而私营或家族企业集团不被重视,但国内针对国有企业集团的研究十分缺乏。同时,不同产权性质的集团所有者发挥的作用并不一致。对于民营家族企业集团而言,其控股股东多为家族或自然人,持股比例相对较低,可能表现为较高的金字塔层级,因而控股股东盈利导向及利益输送导向更加突出,并且控股股东权威可能较低。而对于国有企业集团而言,其控股股东实质上为各层级政府,持股比例高、金字塔层级较低,集团总部的政治导向更加突出,无论是盈利或者是利益输送都可能基于政治目标,在政府的控制下,集团总部具有较大权威。另外尤其重要的一点在于,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同时承担了企业控制人与政府代言人的角色。这意味着从控制人的角度而言,集团总部有进行利益输送的动机;出于维护自身或集团整体利益的目的,总部可能会对下属公司进行侵占;出于维护下属公司利益的目的,总部可能会对下属公司进行支持。而从政府代言人的角度而言,集团总部可能会发挥政府“掠夺之手”的作用,对下属公司进行“侵占”,也有可能发挥政府“支持之手”的作用,对下属公司进行支持。最后,国内外针对企业集团的研究当中,内部资本市场相关的命题都是重点所在。而在我国,民营企业集团一度由于政策歧视而受到更严重的融资约束,同时加之我国民营企业中控股股东利益输送的问题较为突出,国内针对民营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研究更加受到重视。因此大多数学者忽略了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庞大的规模体系下,由于外部市场制度的不完全、双重代理冲突等原因,国有企业集团应当同样存在内部资本市场。在其制度背景特征的影响下,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的运作机制及效果可能都会表现出更加独有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