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域下皖江区域经济(1877~1937)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土地所有关系

通过第一节,我们从生产力方面了解到,皖江区域户均租佃15亩左右,基本上达到家庭人口的耕作能力边界。接下来,我们主要从土地所有关系方面,分析皖江区域的生产关系及其特点。

一 机构调查数据

1930年,英国经济史学家托尼对中国农村经济进行调查,指出,中国南方与北方相比,土地生产力更强,农业产出更高,经济商品化发展更快,对资本投资土地的引诱力更大,土地租佃率更高。R. H. Tawney, Land and Labour in China, London: George Allen & Ltd.,1932, p.37.就皖江区域内部而言,土地所有关系也呈现很多差异的特征。在皖中地区,因为晚清淮军集团的兴起,军功地主盛行,土地集中程度很高。皖南地区由于太平天国战争,土著居民损失惨重,战后外来移民迁入,开垦土地,加以工商业发达,地主以商业地主为主。但是,无论皖中还是皖南,土地分配都存在着严重的分配不均,租佃关系盛行。

托尼也指出,在城市周围地区,租佃关系更为盛行,因为城市资本更容易流入农村。R. H. Tawney, Land and Labour in China, p.37.这种情况同样适合皖江区域,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研究认为,在芜湖县,佃农以城市邻近地区为最多,离城市越远地区,佃农比例也越低,原因在于“居城地主,对于附城地产,取其易于照顾,或易于接洽”。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编《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36,第9页。而在新垦圩田中,租佃比例甚至更大,高达70%以上。崔毓俊:《安徽省芜湖县之土地分类》, 《农林新报》第13年第34期,1936年11月21日。

就芜湖全县而言,作为皖江区域经济发达地区和邻近首都的地理原因,20世纪30年代,中央农业实验所、金陵大学、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对农户类型都分别进行过调查统计。具体的数据情况,见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编《中国经济年鉴(续编)》,商务印书馆,1935,(E)第28页;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编《豫鄂皖赣四省土地分类之研究》,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1936,第221页;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编《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第10~11页。这些统计得出的数据,因为采用的统计方法不同、选择的调查区域和抽取样本不一,存在着差异。我们也无法分析租佃比例的变化趋势,但是无论团体或机构、宏观或微观统计,都能反映出土地分配存在着不均事实。佃农、雇农很少拥有土地,半自耕农土地占有不足,在农户中占有很大比例。同时,可以肯定的是,20世纪,特别是二三十年代,农村中地主比重不大。如30年代,据省立芜湖高级农业职业学校,对第二区922户农家调查中,发现仅有13亩之地主1户,17亩之地主兼自耕农1户;李醒愚编《半年来芜湖高农乡改进试验区》,安徽省立芜湖高级农业职业学校,1937,第29页。在地政学院选择调查的3756户土地所有者中,地主也只有47户,占户数的1.25%,拥有田地1116.2亩,占田地总数的2.29%,户均23.75亩,人均6.10亩。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第24~36页。可见,地主数量有限,占地面积不大。皖江其他县份也大概如此,据地政学院的调查,结果如表1-9、表1-10所示。

表1-9 皖江区域地主、自耕农及佃农户数比较

资料来源: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第19页,第8表“安徽十六县地主自耕农及佃农户数比较表”。

表1-10 皖江区域地主所有土地比较

资料来源: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第25页,第13表“安徽十四县地主所有土地比较表”。

可见,皖江农村地主占有土地面积不大。那么如何解释前述各机构、团体统计数据中,佃户比例很高的现象?答案是随着近代工商业发展,城镇化水平提高,地主城居化实际上成为各地普遍趋势。

二 地主城居化

有学者指出,在长江流域,城市商人资本发达,农民将土地抵押,向商人借取高利贷,农民土地逐渐被商人资本所有,农民成为租种其田地的佃农;由于土地生产力较高,官僚资本也愿意向土地投资,收取地租作为投资回报,造成长江流域佃农盛行。罗克典:《中国农村经济概论》,民智书局,1934,第76~77页。在皖江区域,无论是平原还是山区地带,地主城居化都是普遍现象,在乡则多为小地主。而上述的各种统计数据,并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所以,地政学院在调查中,就明确指出数据大多是“根据农村调查所得资料,居住城市之 ‘不在地主’鲜有论列”。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第45页。

如前述20世纪20年代陶氏的芜湖102户农家调查,102户租佃的土地为36家城居地主所有,他们“多系仕宦之家,寄居在上海、天津、南京各埠,每当秋收时期,均派经理来芜收租,及租谷收清之后,经理亦即离芜,不知其住所”。《县府整理万春圩田赋》, 《工商日报》(芜湖)1932年9月9日,第5版。

南陵县大量土地也被城居地主占有。因为太平天国战后,南陵县“地广人稀,劳工缺乏,少数遗民,皆不欲多占地土,以负纳税义务,因致土地几等无价值”刘家铭:《南陵农民状况调查》, 《东方杂志》第24卷第16期,1927年8月25日。,从而为外地大资本占有土地创造了条件,其中朱云谷堂、朱继范堂、江三立堂、吴维政堂、徐宝经堂等五大财堂占有面积巨大。它们均在长江流域城镇从事工商、金融投资,在各地兼营土地。具体情况见刘平《近代史上享誉大江南北的“朱云谷堂”》, 《江淮文史》1997年第5期;县文史室编《南陵县五大财团兴衰史略》, 《南陵县文史资料选编》第2辑;刘家铭:《南陵农民状况调查》, 《东方杂志》第24卷第16期,1927年8月25日。繁昌县的大地主,也是由城镇的商业者投资土地而来。具体见万亚新《繁昌北乡三十五都农民抗捐运动》, 《繁昌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章凤书:《毕一翔是怎样成为西乡首富的》, 《繁昌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皖江区域最有势力的地主是皖中军功地主。皖中合肥等地是淮军来源地,因为镇压太平天国起义产生大批军功地主,他们在皖中圈占土地,建造圩寨(清)欧阳昱:《见闻琐录》,岳麓书社,1986,第157~158页。,各地设有粮仓,管理收租事宜,地主居住在城市。新中国成立前后,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对安徽农村进行系列调查,也揭示,皖江区域大地主多住南京、上海、芜湖等大都市,雇有账房专门收租,中小地主则住城镇,只有个别住农村,且为小地主。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安徽省农村调查》,出版情况不明,第110、169页。

对于城市工商官僚阶层来说,土地相当于钱的近似物,可以调节生产投资与生活消费的资金流转,土地价格会随着货币价格变动而不断调整,避免遭受货币价格变动损失的影响,而城市的舒适环境和人身安全保障,也使得农村大地主纷纷迁入城市,造成地主城居化成为普遍趋势。

这些城居地主资本,往往兼具官僚、工商的多重性质。由于拥有庞大资本,其占有田地面积,远较农村中平民地主为大。而农村中平民地主又以小地主居多,并因分家析产的财产继承制度,有继续缩小的趋势。而且这些小地主并不一定意味着不劳而获,它的产生,甚至是土地面积过于狭小,而不得不出租土地,改营他业的原因。《安庆专区农村土地关系》,见《安徽省农村调查》; 《芜湖独山圩农民生活》, 《合作讯》(副刊)第5期,1932年6月10日。

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在对皖省调查中也指出,小土地所有者往往因为田地过小,依靠耕种自有田地,不能维持生活,迫不得已改营别业,而将田地出租,所以造成地主户数增多,实际上他们生活十分困难。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第49页。由于在近代中国,在对农户性质划分上,往往单一地以田地出租作为地主的唯一标准,所以造成地主户数增多。美籍学者赵冈认为,由于学界没有为“地主”名词下过统一的定义,大体说来,有些人是以土地出租来决定地主身份,至于土地数量多寡却无关紧要,于是有地3亩、5亩,只要出租给他人使用,便是地主。〔美〕赵冈:《地主经济制质疑》,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显然这些农村小地主与依靠暴力圈占土地的土豪劣绅大地主有着区别。正是认识到这种区别,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村社会性质大论战中,马克思主义者孙冶方就主张,在对中国农户进行阶级分析时,注重物质因素而又兼顾社会因素的农户分类法,无疑是研究复杂错综的中国农村经济的最好办法孙冶方:《论农村调查中农户分离方法》,载薛暮桥、冯和法编《中国农村》,人民出版社,1983。

可见,太平天国战后,在社会秩序恢复的初期,有利于军功地主、一般地主,分别依靠暴力和廉价方式圈占土地,皖江土地高度集中。随着时易势迁,一方面,小农经济的脆弱性,可为土地集中继续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军功地主家族权力传承的式微,以及诸子分家析产的财产继承制度作用,皖江区域的土地高度集中也有走向缓和的因素。土地集中程度是个波动的过程。同时,因为商业化的发展,城市的繁荣和安全考量,不仅吸引了乡村地主入城居住,而且刺激了商业资本与土地资本相互投资的新趋势,使得传统生产方式的农业经济,体现出发达的商品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