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序言
泰国是我国的邻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历史上与我国联系密切,两国有着传统的友谊关系。
泰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经历了素可泰王朝、大城王朝和曼谷王朝等几个重要朝代。其中的曼谷王朝亦称却克里王朝,延续至今。在16世纪以前的数百年里,泰国处于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从16世纪起,泰国先后遭到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的入侵。1824年英缅战争的爆发对暹罗上上下下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伯尼条约》的订立打破了暹罗长期闭关自守的格局,紧接着法国等西方国家的传教士纷至沓来。但直到拉玛三世当政时,暹罗仍然保持着传统的社会经济及世袭的统治制度。
拉玛四世(1851~1868年在位)即蒙固王是泰国历史上第一位接受西方思想的国君,他与西方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1855年,暹罗与英国签订了不平等的《鲍林条约》,开启了暹罗允许外国人在泰国自由经商的先例,泰国国门由此打开。此后,法国、荷兰、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先后与暹罗签订了各种不平等条约。到19世纪末,英法两国已经分别在暹罗两侧建立了英属印度和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地。为了避免两国发生直接冲突,1896年英法签订条约,规定暹罗为英属缅甸和法属印度支那间的缓冲国,暹罗因此成为东南亚唯一没有沦为殖民地的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泰国曼谷王朝的法制完全没有受到西方的影响,恰恰相反,西方殖民者逐步吞并、分割东南亚其他国家的惨痛现实及对泰国咄咄逼人的势力侵入给曼谷王朝的统治者们带来了强烈的危机感,他们不愿意步其他东南亚国家沦为殖民地的后尘,于是,因外部压力而起,发自于内部的自上而下的法制改革在泰国的曼谷王朝时期上演。
在严峻的形势面前,实行社会改革,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封建君主制的统治,成为摆在统治者面前的急迫问题。于是,拉玛四世迫于英法殖民者的外部压力,终于开始了全面的社会改革。在经济上,他逐步采用雇佣制来代替无偿的徭役制度;限制出卖个人为奴隶的条件;在曼谷市修筑道路,发展交通;设立造币厂,用新币代替长期流通的贝币;取消食糖收购垄断制度。在思想上,他提倡宗教信仰自由,允许各种宗教在泰国传播;在宫廷中推行西式教育。在法律上,他主张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废除国王出巡百姓必须回避的制度,并允许百姓直接向国王申诉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泰王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在佛历2451年(公元1908年)宣布实施《刑法》之后,同年,拉玛五世下令组建法律委员会负责编写“民商法典”。拉玛五世认为:“现如今所使用的民法和商法仍散落各处,应当将其归拢整理,编写成册,以便符合国家的时代背景、商业的繁荣发展以及对外关系的欣欣向荣。”之后,经历了漫长的制订过程,《泰王国民商法典》终于出台并施行至今。
《泰王国民商法典》是亚洲最早的民法典之一,在亚洲民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这部民法典的成败得失,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之后才能得出结论。为了让华人世界的民法学者了解这部民法典,米良教授对其进行了翻译。米良先生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并获得法学理论硕士学位、就读于越南河内法律大学并获得民商法博士学位,长期致力于东南亚国家法律研究,取得了可喜成果。我自2010年以来,经常到大陆讲学。有机会认识米良教授,阅读其精心翻译的《泰王国民商法典》,我认为读书文字精准典雅,实为敬佩,深觉其有助于认识泰国民法与社会经济发展,在比较法上具有重大参考价值,特郑重推荐。
201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