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丛(2018年第1期/总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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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经济法子部门法领域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经济法的诸多部门法中,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的研究已取得较大进展,许多问题都已被发现和研究。尽管如此,每个部门法领域仍有不少被忽略的问题。例如,对财政法领域的国库制度和一些特殊的非税收入制度、税法领域的附加税制度等,学界还缺少关注和深入研究。在部门法理论方面,即使是上述相对较为成熟的三个部门法,其基础理论也仍有较大深化空间。

经济法各部门法的研究,都需要同前述总论部分的相关理论紧密结合。例如,基于风险理论,对每个部门法都可以从风险维度展开研究,探讨引发风险问题的行为如何加强经济法规制。例如,对地方债等可能导致的财政风险问题,就需要思考如何运用财政法乃至整体经济法的调制手段来加以解决有关财政风险及其经济法规制的探讨,可参见刘尚希:《财政风险:一个分析框架》,载《经济研究》2003年第5期;马骏、刘亚平:《中国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研究:“逆向软预算约束”理论的视角》,载《学术研究》2005年第11期;张守文:《债务风险与举债权的法律约束》,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等等。;对互联网金融等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就需要通过金融法乃至整体经济法的调制手段来加以防范和化解相关探讨可参见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等等。,以防止其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等等。

上述各类问题的研究,以及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发展,都离不开现代市场经济的背景或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需要价廉物美的商品,因而价格、质量等问题非常重要,但从经济法视角对价格法、质量法的研究还很不够,相关研究成果较少事实上,无论是价格还是质量,都至少应是市场规制法研究的重要对象(价格总水平的调控还涉及宏观调控法的问题),其中,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可能会涉及价格问题,而质量问题则主要在产品质量法领域有更多的探讨。近几年来,国家质检总局正在推动“消费品安全法”的立法,有关质量问题的研究需要更多地从经济法的维度加以推动。,从价格视角来研究经济法的路径则基本被忽略,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其实,价格是贯穿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重要“经脉”,从价格的维度研究经济法,有助于深化对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全面认识。同时,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因而价格问题更加复杂,在经济法的框架下思考价格问题,不仅需要从“狭义价格法”的角度加以解析,还需要从财政法、金融法、计划法、竞争法等多个维度、层面进行探讨。

此外,在研究价格问题的过程中,人们通常会区分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而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过程中,有关要素的制度往往会显现其特殊性。近些年来,经济法学界对资本要素的研究相对较多,但对土地等要素的研究则相对不足。事实上,对土地要素以及相关的土地问题,不仅应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角度研究,也应从经济法的视角探讨,这有助于更好地完善中国的土地制度。由于与中国特殊的土地制度相关的土地财政、土地金融、土地税收、土地竞争等诸多问题,涉及经济法的多个具体部门法,因而都可以从经济法的视角展开研究例如,土地金融方面的研究,可参见黄少安等:《土地产权、土地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载《江淮学刊》2016年第6期;高圣平:《农地金融化的法律困境及出路》,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等等。但还缺少从经济法视角的探讨。

另外,土地要素也是影响区域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与上述的土地问题相关联,还应关注经济法上的“区域问题”。中国的区域竞争、区域发展等问题非常有中国特色,直接影响发展的平衡性和充分性,影响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需要从财政法、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竞争法等维度深入挖掘,这对于经济法的研究乃至中国整体的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价值。

研讨上述各类问题,需要加强经济法内部各部门法理论与制度之间的交叉研究,包括财税法与金融法的交叉研究、产业法与竞争法的交叉研究、价格法与各个部门法的交叉研究,以及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以问题为导向的交叉研究等相关研究如黄勇等:《〈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再认识以及执法协调》,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4期;冯辉:《“油价问题”的法律规制——以产业法与竞争法的功能组合为核心》,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等等。,这些交叉研究有助于发现更多的中国问题。

与此相关,上述各类问题的探讨还需要跨学科研究,特别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以及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跨学科研究,对此以往已有不少学术积累,但仍有许多尚待拓掘的领域,并且,跨学科研究更有助于解决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复杂的中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