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其他研究
在测量移民社会融合的问题上,海克曼提出从经济方面入手,以经济状况作为融合状况测评的重要指标,他认为,当移民的经济收入与本地居民基本相符时,即表示他们社会融合的状况较好。Greenman和Xie的研究从文化融合入手,提出用在家里使用的语言和居住时间两个指标来测量文化适应,进而测评移民的社会融合状况。
艾塞对移民的社会融合过程进行了研究,认为社会融合过程实际上是移民适应迁入地的制度安排,并与迁入地居民建立起良好社会关系的过程。艾塞还提出了社会融合的四种形式或称四个维度:①社会化,指个体成功参与社会生活获得所必需的知识、文化标准和能力的过程;②社会定位,指个体作为社会成员获得的社会地位,也指个体获得特定的职位权利和通过建立社会关系赢得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资金资本的机会;③人际关系,指社会成员通过分享共同的文化来构建关系网络,包括友情、婚姻以及社会群体间的其他关系;④认同,指个体将自己看作所在社会体系中的一部分,包括认知与情感两个方面。艾塞认为这四种社会融合形式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移民社会融合的整个过程(陈勇、黄清峰,2012)。
波斯维克等对欧美国家中移民的社会融合进行了研究,认为社会融合既可以指在明确界定的社会体系中,社会成员间所建立起的稳定合作关系,也可以指加强新社会成员或新群体与社会体系中原成员间关系的过程。社会融合包括三层含义:①个体与个体相互联系的过程,其联系有助于建立起一个新的组织;②加强单个社会成员或小群体与主流社会的联系;③维持或改善主流社会内部成员间的联系。他们认为迁移行为不仅将改变迁入国或迁入地社会的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而且会使迁入国或迁入地社会的文化走向多元化(陈勇、黄清峰,2012)。
外来移民社会融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①结构融合,指移民在主流社会的核心制度中获得权力、职位和社会地位。这些核心制度包括经济与劳动力市场、教育与资历认证市场、住房体系、国家福利制度以及移民规划体系。这些制度决定了个体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和获得资源的机会。②文化融合,指个体认知、行为和态度的改变。如果移民具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核心能力,那么他就能在新的社会生活中获得稳定的职业和一定的权力。文化融合主要涉及移民及其第二代和第三代,这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既有迁入地社会对移民的影响,又有移民对迁入地社会的影响。③人际关系融合,指移民被主流社会及其社会网络所接受和吸收。人际关系融合包括社会网络关系、友谊和伙伴关系、婚姻关系以及同事关系。人际交往是人际关系融合的前提条件。④认同融合,指个体想要进入主流社会的核心机构,必须以具备从事的社会工作所必需的文化能力为前提。不过,在不认同主流社会的共同目标,没有形成对主流社会的归属感的情况下,个体也可以参与主流社会的社会工作。认同融合是一种主观感受,表现为个体对主流社会的归属感,而归属感又是个体参与与接受的结果,它是在社会融合过程中形成的。此外,波斯维克等人还分析了旨在帮助移民顺利实现社会融合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包括劳动力市场政策、就业政策、教育政策、职业培训政策、住房与医疗保障政策等,提倡大众参与,加强语言培训,支持移民文化和宗教信仰以及体育运动(陈勇、黄清峰,2012)。
弗冈斯特对荷兰城市人口迁移到乡村社区的社会融合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要使外来城市人口融入乡村地区,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外来人口必须参与社区生活,从而使自己再社会化(Re-socialization);二是要跨越外来人口与原住人口心目中的所谓象征边界(Symbolic Bound)。要实现后者,不仅外来人口要重新看待自己的身份,把自己看成当地人,而且当地人也要正确看待外来人口。此外,外来人口与原住人口在权利上的争夺对外来人口社会融合也有着重要的影响(陈勇、黄清峰,2012)。
潘尼克斯具体地论述了与移民融入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两者间的关系。他认为,在移民融入的公共政策中,一般要面临两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方面是移民文化与宗教信仰多样化的问题,另一方面是移民获得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的问题。政治理论中关于公民权(Citizenship)的分析比较好地反映了公共政策对移民融入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移民的公民权应该包括三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政治或立法意义上的公民权。其政策含义是,移民是否被看成政治社会群体中完全参与的正式成员。第二个维度是社会经济维度的公民权。这隐含着移民正式的社会经济权利、毋庸置疑的公民身份,包含着移民在工业生产体系中的权利以及社会经济领域内与各种制度化设施相关的权利。第三个维度是文化与宗教信仰权利。移民是否有权自我组织,展现自我文化,展现本民族、本宗教的权利等(梁波、王海英,2010)。
这三个维度是从国家政府到地方政府的移民融入政策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检验移民融入政策(促进融合还是产生排斥)的一个标尺。潘尼克斯进一步指出,两种类型的制度与移民的融入具有特别重要的相关性。第一类制度通常是指流入地社会或城市的一般性的公共制度,例如教育制度、劳动力市场与公共医疗方面的制度、政治制度。这种一般性的公共制度理论上应该是平等地为所有居民服务。但是这种一般性制度却可能通过两种方式限制移民或少数族群的平等权利:①移民被完全或部分地排除在制度安排之外,例如大多数国家在社会保障、福利制度等方面都会区别性对待外来移民;②即便是认可移民的平等权利,但由于移民的历史性原因、文化与宗教信仰、语言的原因,这些制度的阻碍作用也难以完全消除。与移民融入相关的第二类制度是所谓的专门针对移民群体的具体制度,如宗教信仰与文化制度。潘尼克斯认为,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移民的机遇与组织行动的范围,也会对移民组织的发展过程与行动导向施加显著的影响。制度与组织的机制结合起来,反过来又会形成对个体的机会结构与限制性结构。在此意义上,制度安排对移民的社会融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梁波、王海英,2010)。
与客观维度对应的是对社会行动者的情感、认可感和信任感等主观感受进行测度。Bollen和Hoyle指出,仅考察行为等客观指标的度量方法忽略了对感知的社会融合的测度。感知的社会融合,如归属感、对组织或组内其他成员的态度等情感因素是社会融合度量的另一个重要角度。他们从归属感和精神感受两个方面建立的感知融合表(Perceived Cohesion Scale, PCS)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很容易扩展到不同群体的研究中,因而成为社会融合测度的重要参考量表(悦中山、杜海峰、李树茁等,2009)。
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和目标,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指出了可能对社会融合产生影响的一些因素。Aiken和Ferman的研究表明,工作变动不但导致社会失范和政治疏远,还不利于工人的社会融合(Aiken & Ferman, 1966;悦中山、杜海峰、李树茁等,2009)。Holtan研究了生父母、养父母的关系互动与被收养儿童的社会融合的联系,指出生父母和养父母,尤其是生母与养母的关系越融洽,越有利于收养儿童的社会融合(Holtan, 2008;悦中山、杜海峰、李树茁等,2009)。Alwin D. F. 、Converse P. E.与Martin S. S.的研究指出,独居与社会融合并非必然具有负向相关关系,家庭之外的社会关系的建立对独居者的社会融合具有补偿效应(Alwin, Converse & Martin, 1985; Dorvil, Morin&Beaulieu, et al. , 2005;悦中山、杜海峰、李树茁等,2009)。Dorvil. H.通过研究,认为住房可能是社会融合的影响因素之一(Dorvil, Morin & Beaulieu, et al. , 2005;悦中山、杜海峰、李树茁等,2009)。Marissing等将社会融合分为垂直融合、水平融合和制度性融合三类,探讨城市治理过程能否促进社会融合,最终通过对荷兰“城市重建政策”的一个研究项目的分析认为,部分城市治理政策对社会融合有促进作用(Van Marissing, Bolt & Van Kempen, 2006;悦中山、杜海峰、李树茁等,2009)。Angell R. C. 、Mueller C.等人在各自的研究中,利用社会犯罪系数、福利系数、居住稳定性(每百名居民中外地出生的比率)、婚姻稳定性(每十万对夫妇的离婚数目)、异族通婚现状、收入分布和种族多样性参数,对社会融合状况进行了测量(Angell, 1947; Mueller, 2006;悦中山、杜海峰、李树茁等,2009)。
Bernard建立了六个维度(归属感、认同、参与、合法化、平等、包容)、三个层次(政治、经济、心理)的分析和测量框架,将心理因素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Bernard, 1999)。Entzinger和Biezeveld认为本地居民对流动人口的接纳(或排斥)对其融入有重要影响,这主要反映在心理方面(Entzinger & Biezeveld, 2003;王胜今、许世存,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