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科学完善的制度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十三五”时期,要加快建立健全法制标准和监管制度,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引导企业和市民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率先构建起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一、健全法规规章
建立科学规范的法规标准体系,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健全法规标准。研究制定供水、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规,修订水污染防治、垃圾处理、节能等法规。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等政府规章,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林地绿地湿地保护制度。全面推进资源环境领域管理标准化,加快完善重点领域环保、节约、低碳、资源循环利用等标准。
建立底线约束管控机制。合理设定资源消耗“天花板”,加强土地、能源、水等战略性资源管理,严控资源消耗上限。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政府环保责任红线,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发挥房山、怀柔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作用,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以山、水、林、田、湖等生态资源现状为基础,严格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维护和调整程序,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责任和目标,以整体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为重点,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不断提高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类生态资源的质量,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加快规划建绿、拆违还绿,将实施的成熟生态用地逐步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做到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只增不减。
二、完善经济政策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经济政策带动和促进市场主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建设。
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节能低碳产品、有机产品认证等机制,试行建筑物能效标识认证。完善拓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争取全国碳交易中心落户北京。开展水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推动水权交易平台建设,培育和规范交易市场。积极推行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治污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环境污染治理。
持续优化经济政策。区分基本需求与非基本需求,健全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对排放污染物单位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体现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建立财政性资金统筹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支持力度。整合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加大对生态涵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完善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完善各区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制度,落实治污属地责任。
三、强化监管考核
建立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实施差异化生态文明绩效评价,严格考核问责。
完善监管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实现重点污染源排放实时在线监测。完善重大项目和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实行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审批和水资源论证。建立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强制淘汰制度。
强化执法监督。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构建权威统一的资源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建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强化对浪费能源资源、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联动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价机制。完善环保公益诉讼制度。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严格考核问责。将能源消耗、土地和水资源节约、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评体系。推进落实差异化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试点,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