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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政治环境
一 国家体制
1867年12月21日,奥地利通过“十二月宪法”,从君主专制的国家变成君主立宪的国家,这是奥地利最早的宪法。奥地利第一共和国成立后不久,以社会民主党人卡尔·伦纳为总理的三党联合政府研究制定了一部宪法,并于1920年10月1日经国民议会表决通过。这部宪法后经1925年和1929年修改后一直沿用至今。奥地利联邦宪法分7章152条,主要内容为:全国公民不分出身和性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行联邦制国家体制和多党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等。
奥地利国旗
奥地利国徽
奥地利是一个共和国。第二共和国的宪法是对1929年宪法稍加修改后的文本。这些修改内容主要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现宪法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严格地分立;规定充分保障人权和自由,并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在奥地利,总统是国家元首,但不掌握实权。总统由公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参加国民议会选举权、年满35周岁的奥地利人都可竞选总统。总统每届任期6年,只可连选连任一次。